⑴ 上海旅數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旅數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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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上海旅數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01-15,注冊資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呂游,公司地址是上海市徐匯區虹漕路39號6幢4層4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310104MA1FRFG457,行業是其他未列明信息技術服務業,登記機關是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從事計算機科技、計算機信息科技、計算機網路科技、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硬體及配件,企業管理咨詢,商務咨詢,機電設備安裝、維修,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通訊設備、數碼產品、電子產品、辦公用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上海旅數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310104000759597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 高管人員:




⑵ 經信委信息辦與浪潮合作,我負責大數據方面的事物對接,應該咋做,需要那些知識​

你想知道哪方面的知識呢,可以直接站內信聯系吧或者直接回復

⑶ 北京市經信委是什麼級別

北京市經信委是局級單位,在2018年11月8日正式改機構為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無線電管理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加掛市無線電管理局、市大數據管理局、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牌子。

其負責本市工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領域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組織相關人才培訓。

(3)上海經信委大數據局擴展閱讀:

北京市經信委開展知識產權融資服務,拓寬知識產權運用路徑。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有形資產較為匱乏、較難利用傳統模式獲得銀行低成本貸款的實際,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資本化運用模式;

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融資的服務模式,組織支撐服務機構對接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涵蓋材料收集、評估、質押、貸後管理等全融資流程的一站式全流程服務。

⑷ 上海誠信互通大數據有限公司怎麼樣

上海誠信互通大數據有限公司是2016-09-27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芳春路400號1幢3層。

上海誠信互通大數據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10115MA1K3H2Y0F,企業法人張利影,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上海誠信互通大數據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大數據科技、計算機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上海誠信互通大數據有限公司對外投資2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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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進入市經信委指定智能製造實施單位

支持重點
(一)培育智能製造應用新模式
1.離散型智能製造。在機械、汽車、電子、船舶、航空、航天、輕工等離散製造領域,開展智能車間/工廠的集成創新與應用示範,推進數字化設計、裝備智能化升級、工藝流程優化、精益生產、可視化管理、質量控制與追溯、智能物流等試點應用,推動企業全業務流程智能化整合。
2.流程型智能製造。在石化、化工、鋼鐵、食品、醫葯等流程製造領域,開展智能工廠的集成創新與應用示範,提升企業在資源配置、工藝優化、過程式控制制、產業鏈管理、質量控制與溯源、能源需求側管理、節能減排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3.網路協同製造。在機械、航空、航天、汽車等領域,依託工業互聯網,搭建網路化製造資源協同平台,集成企業間研發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管理系統,推動創新資源、生產能力、市場需求的跨企業集聚與對接,實現設計、供應、製造和服務等環節的並行組織和協同優化。
4.大規模個性化定製。在汽車、家用電器、服裝等領域,利用工業雲計算、工業大數據、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等技術,建設用戶個性化需求信息平台和個性化定製服務平台,實現研發設計、計劃排產、柔性製造、物流配送和售後服務的數據採集與分析,提高企業快速、低成本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的能力。
5.遠程運維服務。在機械、家用電器、信息通信產品等領域,集成應用工業大數據分析、智能化軟體、工業互聯網等技術,搭建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開展智能裝備(產品)遠程操控、健康狀況監測、虛擬設備維護方案制定與執行、最優使用方案推送等服務。
(二)建立智能製造應用新機制
1.智能製造融資租賃應用機制。鼓勵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用戶、融資租賃公司創新融資服務機制,支持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聯合融資租賃公司為用戶企業提供智能製造系統解決方案、項目融資、工程建設等一攬子服務,支持用戶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緩解智能製造應用的資金瓶頸。
2.智能製造效益分享應用機制。支持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與用戶企業以契約形式約定生產效率提升、能源效率提高、運營成本下降、用工成本減少等智能製造應用目標,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聯合銀行等金融企業提供智能製造應用的技術和資金,用戶企業以應用收益支付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的資金投入及其合理利潤。
3.智能製造生產能力共享應用機制。在數控機床、服裝生產裝備、增材製造裝備等領域,支持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或裝備製造商搭建生產能力共享平台,以租賃方式向用戶企業提供生產設備,並根據設備的使用時間、設備損耗收取設備使用費,幫助中小用戶企業加快智能製造應用步伐,實現設備產能和生產訂單的供需對接。
4.智能製造產業與金融結合機制。引導和推動商業銀行加大智能製造領域信貸投放力度,發揮信貸風險補償政策和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支持商業銀行針對行業發展特點開發訂單融資、信用貸款、應收賬款融資等創新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智能製造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直接融資、並購交易。發揮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鼓勵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投向智能製造行業。鼓勵保險機構通過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智能製造企業提供保險保障。
5.智能製造應用與產業聯動機制。支持裝備製造商研製具有自感知、自決策、自執行功能的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檢測裝配、物流倉儲等智能製造裝備,並實現在重點行業的規模化應用。支持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聯合裝備製造商、軟體開發商,推進智能製造裝備、核心軟體(設計及工藝模擬軟體、工業控制軟體等)、工業互聯網的集成應用,實現智能化成套裝備(生產線)首台(套)突破。支持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聯合用戶企業開展智能製造行業應用標准制定和試驗驗證。

⑹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人員編制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205名。
其中廳級領導版職數:主任1名、副權主任5名(含增設1名副主任分管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工作),省中小企業局局長(兼任省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局局長)1名、省大數據管理局局長(兼任總經濟師)1名;
正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省中小企業局(省民營經濟發展服務局)副局長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4名。

⑺ 孔明網總結的上海市經信委2017年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今年有哪幾個主題

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4]1770號)、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規劃和智慧城市建設的有關要求,規范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在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領域的使用,依據《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8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負責項目的驗收和補助資金的追回。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領域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內部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主要用於促進本市「四個中心」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信息化項目,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務內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創新以及其他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支持產業高端化、集約化、服務化發展,加快培育發展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項目。
(三)推動信息化在城市建設和管理領域的深度應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細化、可視化、智能化為導向,利用信息技術支撐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運行的項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推動信息共享、系統集成、業務協同、渠道整合、資源集約,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項目。
(五)推動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支持數據來源明確、以數據資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為特色,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會治理創新,產業轉型提升,關鍵技術突破等作用明顯的重點領域大數據示範項目。
(六)強化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網路信息安全綜合監測、態勢感知、響應恢復等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完善信息安全綜合服務體系的項目。
(七)推動信息化在社區、鄉村、商圈、園區、新城等區域的創新試點和示範應用項目;推動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發展的試點示範應用項目。
(八)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具有行業先進性、有市場需求的信息化服務平台的應用推廣;本市跨部門、跨領域的重大信息化項目和信息化應用的規劃設計;信息化標准制訂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評估和監測分析、信息化宣傳培訓;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布局規劃、規范管理的項目。
(九)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範。
(十)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一般採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面向市民、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開展公共管理的項目和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項目,可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采購。
第七條(支持標准)
(一)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創新試點和示範應用項目支持額度可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範根據國家或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准限制。
第八條 (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信息化規劃執行和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發布專項支持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九條(項目申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以及年度項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實施細則以及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後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項目確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公示等情況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首次撥付支持金額的7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後再撥付剩餘尾款。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管理費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因加強本領域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評估、審計、驗收等費用,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支持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單位應將已經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於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 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