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開發
1. 商業性用地變成商住行么
開發商的行為是完全不合理的,讓我疑惑的是如果是商業用地你能有房產證嗎?沒有產權證明的房子你與開發商之間談什麼合同?如果拿到房產證你管它屬於什麼用地干嗎?在者國家對商業用電和居民照明(水、氣)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不合理你可以去相關部門(信訪局)投訴他們啊?人多力量大可以聯合其它群眾一起眾訪。
2. 有沒有關於城市商業性土地開發的補償條例和標準的法律法規
他要補償你土地的使用費的,這個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具體補償的標准你要去查你們當地的條例,每個地方都不一樣的,你的地還滿大的,建議你咨詢下當地的律師,他們懂的,你只要去咨詢,不要請律師,咨詢費不貴,上海的才只要50。
3. 商業性房地產指什麼
商業性地產說白了就是商鋪 寫字樓等從事經營性質的地產,一般產權40年。商品房就住宅了
4. 商業住房與普通住房的區別
商業住宅與普通住宅的區別就在於其土地使用性質和產權性質的差異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商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40-5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產權性質不同
商業住宅屬於非普通住宅。商業住宅樓特點一般是下層商業網點,上層為民用住宅。普通股住宅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一般來講,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這幾類,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後,是無法改變的。
但出於市場的不同需要,開發商可以做出與原有土地使用性質不同的產品。比如在商業性質用地上建設產品定位為住宅的房產,或者在住宅性質用地上建設產品定位為商業的房產。雖然購房者最終取得的產權證的用地性質仍為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性質,但購房者可以將房產做其他用途使用。
其中,在商業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兩年由於嚴格禁止土地協議出讓,實行招拍掛後,導致住宅供應大幅減少,稀缺性增強後,開發商開始採用的新興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辦公用房,就是購房者所熟識的「商住房」(產權70年,但產品定位為辦公,建造標准介於住宅和寫字樓之間,或者完全就是寫字樓的標准)。
與原有土地性質不同用途房產的利弊
這里,將新興的在商業用地建住宅的利弊歸納如下:
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使用年限
商業配套40年,辦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縮水嚴重。
產權時間,也就是土地使用權時間,不是房屋產權時間。因為房屋購買後,房屋產權就屬於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國家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出讓年限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權時間也有可能出現。4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及地上附著物。50年和70年聽起來好象對現業主影響不大,但因為《物權法》對綜合用地上的房產使用權是否能夠自動續期規定並不明確,因此,購買綜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還是有一定風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交易稅費
初次購買或者轉讓時的契稅按照3%收取,而住宅為1.5%;如果國家開征物業稅、土地增值稅,商業用房的標准也會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40年產權或者5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長貸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5、設計標准
設計導向不同。公建物業受朝向、採光、進深等限制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較高。
優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關於保值性
開發商能將土地建造成本都較高的商用房,改為住宅出售,主要由於住宅可變性強、風險小、銷售速度快、資金回籠時間短等因素,當然,最關鍵的原因在於區域的住宅稀缺性強,能實現較高的利潤價值!因此購房者在購買這類住房時,往往也是由於缺乏其他的選擇導致的,房產相應的保值性也比較好。
2、關於建造標准
非住宅的房屋建設標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標准都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將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
5. 商業性開發房地產是否必須進行招投標
首先你有沒有弄清楚你朋友搞的是房地產開發 還是建設施工的呢
作為房地產開發的自己不具備施工能力 當然需要招標 通過招標確定合適的施工單位進行建設
6. 拆遷時如何區分徵收徵用與商業性開發
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並給予地上物補償,土地被徵用後,集體土地不改變所有權性質;
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並給予補償,土地被徵收後改變其土地所有權性質,即變為國有,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面臨拆遷時,您首先應該確認拆遷的性質,即要弄清楚是誰主導的,誰要拆你,因為什麼拆,這很重要。如果是政府主導的,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這種情況下您要做的就是爭取合理補償,不可一味的抵制不配合。如果不是政府主導,純粹的商業行為,比如房地產開發、商鋪改建等,則不具有強制性,為民事行為,您的主動性就很大,您不同意就不能拆遷。
現實中,也存在著借公共利益之名進行商業性開發,所以您要清楚哪些情形屬於是公共利益。現有的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是在《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共利益」的具體表現。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實踐操作中,在認定是否是屬於公共利益的時候,不能只看錶面,因為拆遷方和徵收部門跟被徵收人宣傳的建築項目和實際上的建設項目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宣傳的是公益項目,實際上是進行商業開發,我們就要對公益性進行全面調查,同時值得強調的是,對公益項目的舉證責任不在於被徵收人,如果被徵收人能夠找到證據證明不是公益性質,當然更有利於被徵收人,即便被徵收人不能舉證,也不知道徵收項目是什麼,也不能免除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
7. 商業用地的性質可以做房地產住宅開發嗎
商業用地的性質是可以開發住宅的,但是其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其水電的徵收也是按照商業用電用水來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商業性開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8. 什麼是商業性拆遷 商業性拆遷是什麼意思 還有開發性拆遷又是什麼意思
我國目前愈演愈烈的拆遷其實有兩類,一是公益性建設的拆遷,二是商業性建設的拆遷。前者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而進行的行政拆遷;後者則是開發商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民事活動。
9. 商業性服務業的研究與開發服務
在紀委約束下的研究與開發服務。
10. 純商業性開發能做成ppp模式嗎
首先請樓主先理解什麼是ppp 這個概念 純商業是無法做ppp模式,但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進行回商業開發。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答政府和 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 模式。昱虹資本致力於推廣國內外先進PPP理念並結合實際市場情況進行金融模式再創新,為各級政府提供各類項目解決方案,並實現投資主體合理,安全,穩健的投資回報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