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采礦的概述

采礦工程分為煤礦類和非煤礦類.采礦(英文名:ore mining)是自地殼內或地表開采礦產資源的技術和科學。一般指金屬或非金屬礦床的開采,廣義的采礦還包括煤和石油的開采及選礦。其實質是一種物料的選擇性採集和搬運過程。采礦工業是一種重要的原料採掘工業,如金屬礦石是冶金工業的主要原料,非金屬礦石是化工原料和建築材料,煤和石油是重要的能源。多數礦石需經選礦富集,方能作為工業原料。
采礦科學技術的基礎是岩石破碎、鬆散物料運移、流體輸送、礦山岩石力學和礦業系統工程等理論。需要運用數學、物理、力學、化學、地質學、系統科學、電子計算機等學科的最新成果。采礦工業在已基本達到的高度機械化基礎上,通過改進綜采設備的設計、造型、材質、製造工藝、檢驗方法和維修制度等,將進一步提高其生產能力和設備利用率。同時礦井在提升、運輸、排水、通風、瓦斯監控等許多環節將實現自動化和遙控。地下和露天礦都將實現計算機集中自動管理監控。有的國家已將機器人試用於井下回採工作面,開采對人員損害較大的礦種。另一方面,隨著人類對地下礦產的不斷開采,開采品位由高到低,資源緊缺,迫使使用低品位礦產,選擇適當的采礦和選礦方法,進行綜合採選、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率和回採率,降低礦石的損失率和貧化率。采礦和選礦過程中生成的有毒氣體、廢水、廢石和粉塵等物質以及雜訊和振動等因素,對環境、土地、大氣和水質等造成危害,一直是人們關心的課題。各國研究環保問題中進一步提出了資源的長期利用問題,特別著眼於廢渣、廢石、廢液的重復使用、破壞後土地復用等。制訂強有力的法律,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礦山環境。

⑵  礦產資源管理概述

一、礦產資源管理的概念與基本內容

(一)礦產資源概念

何謂礦產資源,地質學的觀點認為:礦產資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賦存於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具有現實或潛在經濟價值的天然富集物。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這兩個定義是一致的。其內涵為:礦產資源是地球演化過程中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是天然產出於地表或地殼中的原位富集物;產出形式有固態、液態和氣態;既包括已經發現的對其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特徵已取得一定認識的礦產,也包括經預測或推斷可能存在的礦物質;既包括當前開發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產,也包括將來技術經濟可能開發並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列出了我國已發現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共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四類168種,其中地下水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雙重性質。

礦產資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礦產資源的特徵決定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管理的特殊性。

(二)礦產資源管理概念

礦產資源管理是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管理者和國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礦產資源積累、儲備、消耗過程中,對礦產資源質和量的監督管理,通過相關信息的分析,制定礦產資源政策,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等宏觀調控措施,以保障礦產資源利用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礦產資源管理是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對象是礦產資源總量,包括礦產儲量(資源量),管理相對人是各類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涉及地質勘查的各個階段和采礦生產的全過程。

(三)礦產資源管理基本目標

(1)實現和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對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以法律形式規定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登記儲量、匯交地質資料義務等方式,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意志。

(2)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通過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宏觀配置;通過礦產資源政策研究、制定與實施,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通過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過程中儲量報告的審查批准來摸清礦產資源家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保證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礦產資源管理基本內容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1994年國務院批準的地礦部「三定」方案的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范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歷史與現狀

自50年代初,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三項最基本的職責(儲量審批、儲量統計、資料匯交)就已明確,80年代開始步入依法管理軌道。

(一)礦產資源管理歷史沿革

儲量審批工作始於1953年。當時,國務院成立全國礦產儲量鑒定委員會,主要是負責審查批准各種礦物原料的儲量並編制勘探規范,後來更名為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儲委」)。1957年後,各省(區、市)也相繼成立了儲委。「文革」期間,兩級儲委停止工作。1979年開始,各地儲委陸續重建。1983年,恢復全國儲委,並將設在各工業部門的有關機構組建為全國儲委統一領導下的9個專業委員會。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確立了礦產儲量審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撤銷了8個專業委員會,保留石油天然氣專業委員會,組建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1988年,正式進入政府管理序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礦業形勢的變化,1993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國儲局並入地礦部,儲量審批工作納入了地礦行政管理范疇,並增加了礦床工業指標審批下達與管理職責。1996年初,國務院為加強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將全國儲委更名為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工作仍是全國資源委的職能之一。

儲量統計與資料匯交管理始於1955年。當時,國務院明確地質部負責編制礦產儲量表和統計全國的礦產儲量,並於1957年成立全國地質資料局,履行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職責。「文革」期間,儲量統計制度遭到破壞,1973年得以恢復,並經國家計委批准頒布《礦產儲量表填報規定》,初步建立了我國礦產儲量統計行政管理制度。礦產資源法公布後,明確了我國的地質勘查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1988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發布了《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1989年6月,地礦部頒布《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1995年,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部令第20號),確立了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的四級管理體制。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於1994年設立的。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宏觀管理,國務院授權地礦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1997年,第一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並上報國務院審批。目前,正在准備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全國性和區域性的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礦產資源形勢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自70年代以來,就已進行了大量工作。進入80年代後,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系列化。1988年開始,每年編制了全國和省(區、市)礦產資源年報以及國外礦產年評,定期組織開展全國礦產資源保證程度論證。1990年開始,每年公布了全國礦產品產供銷綜合統計通報。1994年開始,每年公布了我國礦產資源潛在價值(總值)。目前,正在組織開展「我國礦產資源態勢及若干戰略問題研究」、「我國油氣資源形勢及戰略研究」、「世界礦產資源和礦業形勢及對我國的啟示」、「國內外礦產品市場分析研究」和「走向開放的中國礦產資源政策和法規」等項專題研究工作,准備向全國人大提交「我國礦產資源若干政策建議報告」,向社會公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指南」。

我國自1984年開始探索礦產資源價值核算工作,目前仍處於理論和方法研究階段。

(二)礦產資源管理現狀評價

經過40多年的實踐,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做法。在儲量審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件管理規章和52種技術規范;在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應的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與制定,已逐漸形成制度。

40多年來,直接審批了9300餘份各類礦產儲量報告,為我國大中型礦山的建設提供了可靠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依據。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國地質資料館已收藏了8.5萬余種地質資料,各省(區、市)館藏資料總和已超過17.5萬種。這些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為我國礦業經濟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建設作出了貢獻。礦產儲量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為國家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礦產資源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1987年、1992年進行的兩輪礦產資源保證程度論證,得出了我國人均資源相對不足的基本國情認識,並提出了資源節約型發展戰略。

自1992年以來,黨的十四大確立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在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儲量審批方面,調整了審批目的,強調資源保護與儲量依據並重,審批工作要兼顧礦產儲量所有者、探明者與消費者三方利益;在審批依據方面,及時制定了《調整規范要求改革儲量審批的意見》;在礦產資源綜合分析管理方面,為適應兩個轉變的要求,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確立了礦產儲量登記制度和對全國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的管理制度,強調要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的信息管理和分析研究,為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實施宏觀調控提供依據等。但是,從總體上講,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管理框架的主體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其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已明顯不符合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由政府部門直接審批儲量,已不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礦業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審批開采項目需要全國儲委審查批准礦產儲量,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投資的利益,避免礦業開發風險,所以,我國的礦產儲量由政府直接審批。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不再是礦業的唯一投資者,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如果仍由政府直接審批儲量,政府就必然要介入到投資風險的承擔和投資者的利益中去,顯然這種做法已不合時宜了。

其次,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方式與國際慣例存在很大差異,礦產儲量(資源)分類及其術語定義無法實現與國際上的對比。因此,若不及時改革和調整,將會影響我國礦業進入國際礦業的統一大市場。

第三,隨著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的實施和我國礦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形成將是必然趨勢。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如何與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管理相銜接,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問題。

第四,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礦業權管理相脫節。

第五,從管理體制和管理內容方面來看,目前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現有各類生產礦山約28萬多個,但經兩級儲量審批機構審批認定的儲量報告不到1萬份,上儲量表的礦產地也不足2.5萬個。要研究改進礦產儲量審批辦法,依靠中介組織審批儲量,加強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市、縣兩級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力度。

因此,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必須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緊密結合我國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調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為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創造條件。

⑶ 生態環境保護與礦產資源開發協調發展

——用十八大報告精神指導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張彥英

(中國地質科學院)

摘 要 十八大確定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加強生態保護,實現找礦突破既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更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大計。實現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要以十八大報告精神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實現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 十八大報告 國內生產總值 生態文明建設 生態環境保護 找礦突破戰略

一、用十八大報告精神指導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黨的十八大確定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實現這一宏偉目標,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地質找礦突破,既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更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大計。

實施地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要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解決好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格局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部署問題和以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前提的組織管理問題。

十八大報告把「生態文明」提升到更高的戰略層面,形成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報告提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部署要服從於、服務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八大報告明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能否取得豐碩成果,實現預期目標,核心問題也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解決目前政府和市場關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更加尊重市場規律,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設服務性政府,真正實現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在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建設生態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前提下開展經濟社會活動,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優先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部署資源勘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協調發展。

(一)以資源環境價值理論指導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生態文明時代是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系統和諧相處、平等共生、持續發展的文明形態,這種文明形態不僅表現在人類社會的物質、精神、制度成果上,也表現在自然生態系統的存在與發展狀態上。生態文明時代,資源環境價值不再僅僅體現為人類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計量工具,還體現為人類健康生存的基本環境質量保證,以及維持自然生態系統自身平衡與發展的功能。

生態文明時代的資源環境價值按其保護生態與保障發展的功效不同區分為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資源環境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對立統一於資源環境。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態價值,開發資源則體現為生產力價值,二者在生態文明發展過程中互為消長。人類要在生態價值實現過程中生存,更要在生產力價值實現過程中尋求發展,只有在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同時實現前提下,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平衡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二)搞好國土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基礎上搞好國土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資源環境承載力是一個地區一定時期在確保生態可恢復與可持續並滿足人類需求的資源環境的數量與質量,能夠承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求的能力。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是確定一個地區對人口數量、經濟總量、排污總量等承載對象所能承受的規模,是一個具有一定浮動范圍的閾值。

資源環境承載力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引導和約束雙重作用。資源環境承載力具有區域性特徵和動態性特徵。

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自然分區的基礎上,劃分出不同地區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和以資源開發為主的功能定位,做出國土規劃,付諸實施。發揮規劃調控作用,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三)以點上開發促進面上保護

在既是我國重要生態功能區,又是重要成礦區帶上,堅持生態環境優先,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方針,具體政策措施是以點上開發促進面上保護。

在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和生態功能重要的礦產資源富集區,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考慮礦產地規模、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因素,在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前提下,統籌兼顧「點上開發」和「面上保護」。要以最嚴格的准入門檻,最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辦法,最先進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裝備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依靠科技進步,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與礦產所在地人共享開發效益,共同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在為經濟建設提供礦產資源的同時也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物質基礎,以點上開發促進了面上保護,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達到雙贏。

(四)建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體現生態價值的補償機制

建立實施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價值、生態保護成本、調解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生態補償制度,基本原則是「誰保護誰收益」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實施生態補償制度要建立一個政府主導與市場交易相結合的生態補償平台,對不同的補償類型、補償主體、補償內容和補償方法進行協商對話,組織實施。

對基礎地質工作、礦產遠景調查和部分普查形成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基地所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補償主體是政府;礦區勘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補償主體是企業。對工作區或礦區生態價值的損失,以修復生態環境成本確定補償標准。

制定綠色礦業制度,健全責任,加強監管。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

三、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十八大報告提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要更好地推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在更大程度、更廣闊范圍內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推進大部制改革,健全部門責任體系

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實行礦產資源「橫向集中統一、縱向分級分類管理」的體制。解決目前礦產資源管理橫向上政出多門、縱向上爭權逐利的問題,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的問題,建議調整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能,從僅履行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向覆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礦業」管理延伸。行使「礦業」的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的職責。

(二)政府發揮好法律法規的間接管理和宏觀調控的作用

目前,需要對一些影響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修改、調整。

對現行《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現行《礦產資源法》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形成的,與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和國際慣例有較大差距。對礦產資源關乎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惠澤民生的表達,缺乏法律高度;沒有以生態文明建設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缺少與物權法相適應的礦業權、用益物權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條款比較籠統,操作性差等,需要修改。

對現行徵收資源稅費的辦法進行調整。目前實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已不適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新形勢,不利於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不利於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其中重要內容是要對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進行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不同於一般的用益物權,其使用就是耗竭。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資源性資產耗竭的貨幣性資產補償,目前稅率偏低;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級差收益的調節,應擴大徵收范圍,提高稅率。

解決礦業權「價款」制度異化問題。目前,礦業權管理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礦業權「價款」制度的異化。礦業權價款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定條件下設立的,是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出讓時經評估繳納的對國家投資回報的費用。近年來,「價款」范圍擴大,以致所有的探礦權、采礦權都收「價款」,「價款」額都超出了地勘投資的成本,將開采預期收益提前全額徵收,數額越來越大,遠遠超出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上是在炒賣資源。價款概念擴大化,操作不規范,擾亂了礦業權市場,嚴重助長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不公。在礦業權市場完善的情況下,「礦業權價值」(投資人權益)由市場決定,不同所有制礦業權人在市場上平等交易,市場真正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研究討論一些地方「基金」的錯位問題。地質勘查基金是在我國地質勘查風險資本市場沒有建立的情況下設立的,其目的是降低勘查風險,引導社會資金,進行商業性礦產勘查,間接起到了對商業性地質勘查的融資作用。地質勘查基金作為周轉金要保值。地質勘查基金制度實施以來,對地質找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對地質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於政府財政投入找礦,這就形成了與市場爭權、與企業爭利的問題,由於基金錯位,擠出社會資金。為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健康發展,要研究解決一些地方地勘基金錯位的問題。

修訂研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程和規范。勘查技術規程是勘查活動的規范,是衡量勘查質量高低的尺度。新時期地質調查工作服務領域不斷擴大,礦產勘查工作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更新,當前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原有的技術規程規范有的已經過時,老化現象嚴重,修訂滯後,有的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需要按勘查工作的新需求加快修訂。還要研製新的技術規程規范,以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的需求。另外,還要研究解決標准化建設體系不全、相關標准缺乏協調、信息化標准不一致、信息共享關鍵技術標准落後等問題。

(三)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解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還存在著過多的行政管理,還存在著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的問題,還有政府掌控礦權,集管理者、所有者、經營者於一身的問題。

當前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規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國土資源部推行「公益先行、商業跟進、基金銜接、整裝勘查、快速突進」地質找礦新機制,核心內容是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方式及其經濟關系。新機制實施兩年來,在解決找礦投入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找礦重大進展,很大程度上是找礦投入快速增長的結果,尤其是政府加大了投入,拉動了商業投入,效果明顯。目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機制,需要研究解決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的關系,重點是規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據調查,一些省政府投入資金基本來源是資源補償費和兩權價款,找礦投入的形式是以「省財政」、「省基金」投入的,一些省財政投入和省基金投入是相同的運作方式,部分省區都有相當多的承擔省財政項目和省基金項目的單位不持礦業權「給政府打工」。礦業權價款制度異化及基金錯位助長了政資不分、政府掌控礦權,遏制了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影響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健康發展。

(四)尊重市場規律,健全完善礦業市場

要在更大程度、更廣闊范圍發揮市場在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基礎作用,必須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要素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建立有形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礦業權市場運行規則,規范礦業權市場運行;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要素市場的規范有序、調控有度。

要建立健全與礦業市場相配套的市場體系。對已形成的礦產勘查技術勞務市場要制定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資質條件,嚴格准入制度,規范市場行為;構建礦產勘查的融資平台,建立礦產勘查的風險激勵機制,建立規范的礦業資本市場,形成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

要規范中介組織,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要對現有的中介組織進行整頓,規范資質,嚴格把關,加強自律,提高水平,充分發揮其客觀公正的中介作用。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議逐步由行業協會承擔制定、修訂完善相關技術標准規程,逐步與國際接軌。完善礦業權評估和儲量評估相關制度。

(五)引導扶持礦業主體建設

用改革的辦法、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引導扶持礦業市場主體建設。深化國有礦業企業改革,改製成股份制公司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下探采分離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探采(機制上)一體化,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國有控股和參股從制度上解決政企分開的問題。以產權制度改革增強動力激發活力,積極發揮市場主體作用。

引導扶持發展民營礦業企業。民營礦業企業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礦業發展方興未艾,已經成為重要的礦業市場主體。民營礦業企業在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運行機制和人才管理上都與市場經濟體制走勢吻合,但民營公司在社會的認同上、享有政策公平的環境上存在障礙,需要疏通。技術人才缺乏,需要加強培訓和引導。

國有地勘單位在我國地質事業發展中曾作出重大貢獻,在人才信息、裝備等方面具有較大優勢,在當前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中仍然發揮主力作用。但這些優勢受現行體制的束縛,沒有最大程度地發揮出來。要以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推進改革,將國有地勘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和從事公益活動的分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勘單位轉為企業,成為礦業市場主體,將會在找礦突破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張彥英,樊笑英.論資源環境的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自然辯證法研究,2011,27(8):61~64

張彥英,樊笑英.生態文明建設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1,24(4):9~12

朱訓.找礦哲學概論.北京:地質出版社,2012

⑷ 采礦概論的目錄

1 采礦基本知識
1.1 概述
1.1.1 基本概念
1.1.2 礦石的種類
1.1.3 礦岩力學性質
1.2 金屬礦床的工業特徵
1.2.1 礦床的賦存要素
1.2.2 礦床的工業特徵
1.3 金屬礦開採的基本要求
1.3.1 概述
1.3.2 金屬礦開采單元的劃分
2 地下采礦工程
2.1 礦床開拓方法
2.1.1 豎井開拓法
2.1.2 斜井開拓法
2.1.3 平硐開拓法
2.1.4 斜坡道開拓法
2.1.5 聯合開拓法
2.2 主要開拓巷道
2.2.1 各種主要開拓巷道的特點
2.2.2 主要開拓巷道類型選擇因素
2.3 輔助開拓工程
2.3.1 副井硐
2.3.2 風井硐
2.3.3 階段運輸巷道
2.3.4 溜井
2.3.5 井底車場
2.3.6 硐室
2.4 地面輔助工程
2.4.1 生產設施
2.4.2 生活設施
2.4.3 地面管線
2.4.4 地面總圖布置
3 采礦工藝
3.1 采礦方法概述
3.1.1 采礦方法分類
3.1.2 采切工程綜述
3.2 落礦
3.2.1 鑿岩爆破
3.2.2 淺孔落礦
3.2.3 中深孔落礦
3.2.4 深孔落礦
3.2.5 葯室落礦
3.2.6 礦石的合格塊度及二次破碎
3.3 礦石運搬
3.3.1 礦石運搬概述
3.3.2 礦石運搬方式
3.4 采場地壓管理
3.4.1 采場地壓管理任務
3.4.2 采場地壓管理方法
4 采礦方法
4.1 空場采礦法
4.1.1 留礦采礦法
4.1.2 房柱采礦法
4.1.3 全面采礦法
4.1.4 分段落礦階段礦房采礦法
4.1.5 水平深孔落礦階段礦房采礦法
4.2 充填采礦法
4.2.1 單層充填采礦法
4.2.2 上向分層充填采礦法
4.2.3 下向傾斜分層充填采礦法
4.3 崩落采礦法
4.3.1 無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
4.3.2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礦法
5 平巷及硐室施工
5.1 平巷施工
5.1.1 鑿岩工作
5.1.2 爆破工作
5.1.3 岩石的裝載
5.1.4 巷道支護
5.2 硐竄施工
5.2.1 全斷面法
5.2.2 台階工作面法
5.2.3 導坑施工法
5.2.4 留礦法
6 斜井、天井施工
6.1 斜井的施工
6.1.1 斜井井筒內設施
6.1.2 斜井掘砌
6.2 天井的施工
6.2.1 普通法掘進天井
6.2.2 吊罐法掘進天井
6.2.3 深孔爆破法掘進天井
6.2.4 爬罐法掘進天井
6.2.5 鑽進法掘進天井
7 礦井通風方法
7.1 礦井自然通風
7.1.1 礦井自然風流的形成
7.1.2 自然壓差的特性
7.1.3 礦井風流的自然分配
7.2 扇風機通風
7.2.1 礦用扇風機
7.2.2 扇風機的工作
7.3 掘進工作面通風
7.3.1 平巷掘進的通風
7.3.2 天井掘進的通風
7.3.3 豎井掘進通風
7.3.4 風筒的應用
8 露天采礦工藝
8.1 露天開採的基礎知識
8.1.1 礦床的開采方法
8.1.2 露天開採的基本概念
8.1.3 露天開採的步驟
8.2 穿孔爆破工作
8.2.1 概述
8.2.2 穿孔工作
8.2.3 爆破工作
8.3 露天礦采裝技術
8.3.1 常用采裝設備
8.3.2采裝工藝
8.4 露天礦運輸
8.4.1 露天礦鐵路運輸
8.4.2 露天礦公路運輸
8.5 露天礦排土技術
8.5.1 推土機排土方式
8.5.2 排土犁排土
8.5.3 前裝機(鏟運機)排土
8.5.4 挖掘機排土
8.6 露天開采新水平準備
8.6.1 新水平準備方式
8.6.2 新水平掘進方式
9 礦山環境保護
9.1 礦山生產環境
9.1.1 礦山環境災害
9.1.2 礦山環境現狀
9.2 礦山生產生態保護
9.2.1 礦山環境治理
9.2.2 礦山環境保護措施
9.2.3 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對策
9.2.4 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
10 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
10.1 我國礦產資源的現狀
10.1.1 我國礦產資源的特點
10.1.2 我國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
10.1.3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存在的問題
10.2 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
10.2.1 國家政策方面的支持
10.2.2 礦產綜合利用應遵循的原則
10.2.3 提高礦產資源供應能力
10.2.4 擴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對外開放與合作
10.2.5 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
10.2.6 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10.2.7 應用新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
參考文獻

⑸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改革導論

魏鐵軍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北京,100812)

一、引言

200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礦產資源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要盡快修訂礦產資源法。按照我國立法工作慣例和政府法定職責,礦產資源法修訂的調研、論證和起草的工作任務自然落到國土資源部頭上。

2003年6月,「非典」剛過,國土資源部「兩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下設「兩法」辦公室,負責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修改的日常工作。截至目前,「兩法」辦共召開各類座談論證會近80個,聽取了2000多人次的意見,收到各方面書面修改意見建議100多份,形成了8份調研報告,包括2004年底向國務院辦公廳領導提交的綜合性材料《礦產資源法修改研究報告》。

從法制進程來看,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在礦產資源領域全面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具體來說就是要實現礦產資源法現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在我們開啟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研究大門的時候,首先要撥亮礦法「三化」的明燈,並用它時刻照亮我們前行的漫漫長路。

所謂「礦產資源法律改革」或「法律改革」,是指礦產資源法律規范總和及其相關的變動,是礦產資源立法的廣義現象,是想時刻提醒礦產資源法是復雜的規范體系,並不局限於權力機關頒布的《礦產資源法》本法。此外,「礦產資源法修訂」或「礦法修改」,是指當前正在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研究論證工作,尚未包括法定立法程序內容,是法理學論證。

2005年5月,筆者以《礦產資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為題完成博士論文,主要內容包括:①把礦產資源法修訂工作置於法律改革的大背景下進行探討;②概括總結了礦產資源法制建設的現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趨勢;③比較全面地梳理了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的現代化因素;④比較國家所有權與私人佔有權,主張公權與私權的綜合平衡;⑤提出法律起草結構建議,主張注重改革也保持傳統的立法系統論;⑥建議設立礦產資源法律改革常設機構。

今天提交給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青年分會大會的論文,基本上就是筆者博士論文的導論部分。

二、法律現代化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的目標,是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文明富強的國家和社會的現代化模型。當代中國現代化的歷史是作為近代世界性的現代化過程一個組成部分而發生的,不是這個社會自身的自然演化的結果,它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歐洲國家現代化過程在中國社會的一個重演。國家和社會的現代化討論,在法學界即表現為法律現代化的熱點問題。所謂法律現代化,即法制現代化或法的現代化,有法學教材定義為「法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商社會的轉變過程及其相關問題。」其實質就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

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原則,1999憲法修正案明確寫入依法治國,從而法律現代化問題逐漸呈現在人們面前。經過20年改革開放,我國現有法律規范和法律體系似乎與發達國家相距無多,但是我國法制現代化道路還很漫長。中國近代以來的秩序和法治問題在這一大背景下顯現了其特點,並且也只有在這一大背景下才可能理解。現代化為一種朝向現代化狀態學習的歷程,而這種現代的狀態卻永遠不能完全達到,沒有一種最終的現代狀態,而只有一種在許多現代與傳統力量中求適應的歷程。因而,現代化是多模式、多元化和多階段的。

法律現代化問題,涉及許多爭論,如現代化與本土化的法律發展模式之爭,一元論與多元論的法律定義之爭,積極論與消極論的法律功能之爭,現代化與平面化的法律發展觀之爭,建構論與進化論的法律發展途徑之爭,普適性知識與地方性知識的法律知識論之爭,政府推進與民眾主導的法律發展主體之爭,外來資源與本土資源的法律發展資源之爭。建立現代法律制度也必然涉及作為現代法律運動一部分的法治之正當性。把中國的法律現代化運動置於這樣一個所謂社會轉型的宏大圖景之中,我們將得到什麼樣的印象呢?首先,作為現代性方案的一部分,憲政、法治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為近代以來的歷史證明是必要的,不但有歷史的依據,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這個社會的現實需要。社會發展研究是近年來興起的全球性理論課題,其中法律發展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更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法律發展模式上要講究中國特色,法律發展階段上要注意法律轉型,法律發展道路上要強調政府主導。

人類社會經歷了數千年農業經濟和數百年工業經濟,現在進入新經濟時代,網路化、信息化和知識化組成新的現代化特徵,是法學研究乃至法制實踐所要面對的客觀的時代背景。由此而論,我國法律現代化更應當是法律的當代化(為了減少概念,仍然稱為現代化),是指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標的,以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去其糟粕為特色的,借鑒世界其他國家法律制度文明中有益成分的,適應國際立法形勢並能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的法律制度的改善和演進過程及其相關問題。

所謂礦產資源法律現代化,是法的現代化大概念在礦產資源領域的具體實踐,是為滿足當代中國礦業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要求,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學習借鑒外國礦業法制經驗的,礦產資源法的整體完善和演進過程。礦產資源法的現代化,是法律的內在的提高和內涵式的發展,與國家法制現代化的步伐是一致的,其內容是豐富和動態的(見表1),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

表1礦產資源法律現代化研究內容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舉世矚目。中國經濟以約9%的速度快速增長,礦產品市場的巨大需求強烈拉動礦業繁榮和發展,因而中國礦業是發展中的基礎產業。中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地質工作取得輝煌成就。有專家估計,中國礦產資源潛在價值為137萬億元(約合16萬億美元),是中國現代化礦業產業的物質基礎。中國有500家大型、1250家中型和1.5萬家小型礦業公司,全國礦業產值超過4600億元,佔GDP的4.9%。同時,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遵循市場經濟法則,在遵守國際條約和國際通行的商業規則上,中國與西方國家是一致的。中國取得了WTO締約國身份,也正不斷得到西方社會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承認。因此,中國礦業是全球礦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全球礦產品市場、全球礦業生產市場和全球礦業資本市場三個角度來看,中國礦業已經與全球體系融合在一起。

中國礦業的改革和發展,迫切需要加強與全球礦業的聯系。其中,礦業權市場建設是關鍵的紐帶。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使得礦業權交易成為可能,並促進近年來全國性的礦業權市場的形成。如果中國礦產資源能夠實現資本化或證券化,那麼可以造就30個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當量。2002年中國政府出台的關於「有資格外國機構投資者」(QFII)的制度安排,為國際資本間接收購中國礦業提供了新的管道。

近年來,中國礦業政策和法制越來越清晰。2003年12月,國務院發表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是礦業政策的最高表述。經過近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並不斷完善。在制度建設的同時,中國也注重礦業文化建設。國際經驗和國際慣例對於礦業管理者來說,中國文化和中國國情對於外商投資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雙方面都應當努力了解。1999年以來,國土資源部每年都舉辦「中國礦業國際研討會」,為國際礦業文化交流設置了很好的平台,促進了中國礦業產業與全球礦業體系的融合,也為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法提供了國際智力,以解決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的域外經驗學習問題。

自1986年起,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實施,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規范了礦產勘查開發活動,促進了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已經步入法制化軌道,正在逐步建立以礦業權制度為核心的反映市場經濟要求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通過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改,特別是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組建國土資源部,促進了礦產資源管理政府職能的轉變,全國礦產資源管理相對集中統一了。但是,礦產資源法實施中仍存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集中體現在反映市場經濟要求不夠,仍然存在按所有制區分礦業權人的問題,外商投資礦業不享受國民待遇,礦業權市場審批程序不清晰、審批部門過多,資源信息透明度不夠、收集困難,探礦權與采礦權之間銜接不確定,礦業權排他性制度安排不嚴密,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保護不夠,礦產資源稅費負擔較重、難以保證合理的經濟效益,還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等現行礦產資源法本身不夠完善所導致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礦業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挑戰,礦業投資環境不佳和投資緊缺的局面未有實質性改善,礦產資源勘查體制處在重組和調整之中,商業性勘查投資萎縮,礦產資源保證程度下降,不少礦山企業資源枯竭、產量遞減、效益滑坡,導致我國礦物原料市場供求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部分礦產品階段性過剩和結構性短缺並存的局面,礦產品進出口貿易極大地影響著國內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和礦產品的保障程度。鼓勵礦產勘查、促進礦業投資,資本市場建設是關鍵。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當中存在的各類矛盾和主要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通盤解決,要通過這次礦產資源法修訂工作,改變我國礦業領域「改革開放雙滯後」的局面。礦產資源法律改革承擔著艱巨的任務。礦產資源法修改要促進礦業資本市場建設,進一步促進礦產勘查,保障礦業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可供性,最終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礦產資源基礎。這應當成為礦產資源法修改的特色或亮點。

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該部法律的現代化,使其成為一部鼓勵礦產勘查、促進礦業投資、保護資源產權的法律。礦產資源法的現代化,要進一步加強以礦業權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國家是礦產資源所有者,同時又是社會管理者,我國現行的礦業所有權管理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存在著改革的餘地,今後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側重點應放在礦業權上,因為礦業權制度是礦產資源所有權實現的具體形式,是國家資源財產權利的載體。它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經濟、法律關系正是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對象。

要認真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嚴格規范礦產資源行政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保持行政權力與責任的一致,保持行政權力和個人利益的分離,建立自我約束、責任追究與外部監督機制,擴大會審范圍,簡化辦事程序,推行陽光行政。從法律運行的實際軌跡來看,礦業權是所有權派生的權利,主要通過行政授予取得,因而與所有權相比,礦業權更具有容易被行政權「打擾」的脆弱性。外國礦業法普遍規定礦業權為准物權,有嚴格的法律保護。目前,我國礦業權管理部門和理論界也逐步重視物權法立法動態,希望把物權法的若干原則落實在礦業權上。

要將我國礦業權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結合起來,需要解決礦產資源法性質的再認識問題。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的核心是保護國家所有權,主要規定礦產資源管理行政權屬於行政法體系,即公法的屬性。但是,現行礦產資源法在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絕對物權下又設置了若干為實現國家所有權的一系列相對物權(准物權)。物權是私權,物權法屬於私法范疇。那麼,同時規定和保護特定私權的礦產資源法又具有了私法的性質,而且應當是優於「普通物權法」的「特殊物權法」。因此,我們認為,礦產資源法是兼備公法和私法性質的法律。如果這個命題符合實際,那麼我國礦業權制度的進一步深化改革就要有更全面的理論基礎。在國外,行政法的公法兼私法屬性上的混合有兩個方向,即總體上私法屬性的行政法的公法化和總體上公法屬性的行政法的私法化。隨著政府管理模式的變化(解除管制、分權和私有化)和立法變革,公法和私法已日趨融合;行政法改革以市場為導向,力求使用市場手段以保障個人權利並更加體現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要求,私法已經大量進入公法領域。對我國礦產資源立法理論的啟示也成為「公法私法二重性」的有機融合。

建立礦業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的權益,是在微觀領域調整國家、資源所有者和開發利用者三者之間的經濟關系。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指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動」,要「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礦業權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應當有利於維護和實現國家資源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協調國家、資源所有者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之間的經濟關系。礦業權市場建設的目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於擴大資源基礎,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維護和協調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經濟利益,創設產權明晰、程序完備、制度健全的包容特別物權法制原則的現代行政法制制度。

礦業權行政許可制度是國家以行政手段調整礦業權關系的不可偏廢的有效手段。沒有礦業權行政,礦業權的設置就沒有法律依據,礦業產權和礦業資產就沒有法律保障。由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涉及面廣,礦產資源又是可耗竭性資源,因此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點,有必要實行行政許可進行管理。在礦業權領域實行行政許可制管理,要求審批礦業權的各項制度公開、透明、簡約。通過規范礦業權行政許可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質和水平,為經濟可持續發展,管好用好保護好礦產資源。規范的重點是:礦業權申請審批程序,礦業權取得資格,礦業權審批原則和標准及方法,礦業權有償收入分配使用和礦業權評估標准和方法等。同時,進一步加快建立和規范礦業權市場的步伐,完善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和調整收益分配關系,同時利用礦業權市場價值發現功能,為礦業公司上市准備邊界清晰的礦業產權和價值准確的礦業資產。反過來,用資本市場檢驗礦業權市場,從而發現礦產資源價值,體現國家所有權權益。

以上這些內容,都是礦產資源法現代化要考慮的問題。本論文將用大量篇幅詳細論說。

三、法律法典化問題

法典(Code)一詞,在古代是指一些記載規章的書籍或者簡單的法律匯編,在近代以來則指對某一部門法進行系統的、全面的編纂,從而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文獻。那麼,所謂前者典化其實也是一種立法過程。

法律法典化,就是一國法律的形式淵源逐步趨向以法典為表現形式的一種趨勢。法典化運動與法典制定運動的區別之處,正是在於前者是一個連貫而持續的過程,並在其中逐步實現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攏的趨勢,後者單純是制定法典的活動。法典化運動的概念與成文法化運動區別之處,在於前者的對象限於法典,而不包括後者的單行成文立法。法典化運動與立法活動的區別,在於後者的內涵限於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動,而前者則在後者的基礎上,還包括了民間組織的法規整理和總結活動。

中國民法法典化不僅是一項緊迫而深遠的現代法制建設工程,而且是一項多元而廣闊的歷史性法文化建設。圍繞這一建設,必然交織著繼受性法文化的吸納、傳統性法文化的繼承和時代性法文化的創新三位一體的交融同構。近幾年民法學界對羅馬法及其後繼之典範——法、德、日、瑞士等大陸法系民法典展開了諸多評介和深入研究,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與此相反,關於中國民法法典化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近些年,法學界關於《中國民法典》的立法條件是否成熟的討論盡管沒有激烈的交鋒乃至展開論戰,但是不同的聲音仍不絕於耳。討論的意見和觀點基本上有肯定、否定和中性三種情形。

法學界有人提出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倡議,認為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於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我國民法的法典化中關於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學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案。有主張把知識產權法納入民法典的,有主張知識產權法在民法典之外單列的,而最新穎的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已經成熟。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1992)、《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是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世貿組織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相當於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我國也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法律規范,應當整合於一部法典(體系化、邏輯化的知識產權法)。

近幾年來,我國關於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聲日漸高漲,學術界各理論名家紛紛對此發表宏論,著書立說,似乎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就要問世了。然而,縱觀程序制度的發展歷程,現代行政程序制度不是憑空產生的,其形成與發展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條件,否則,即使在法律上確立了現代程序的某些形式,它們也不能在現實生活中發揮作用。基於我國現代程序制度健康運行所需要的社會環境尚未形成,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時機並未成熟這樣一個國情,如果急於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的話,無疑會導致拔苗助長的後果,從而使預期的價值目標落空。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行政程序法典化應當緩行。

中國是世界是最早有成文法典的國家之一,歷代統治者都很重視法典的編纂和修訂,法律文獻浩如煙海,形成了龐大的中華法系。我們有著法典化綿延不絕的法律傳統。放眼大洋彼岸,美國強大的歷史也是它四次法典化和現代化的歷史,為我們學習域外法律現代化法典化經驗提供了又一典範。

礦產資源法的法典化,是指礦產資源法的各項規范在內容上不斷完善、在形式上逐步固化,形成穩定的、長遠的、清晰的法律本本,以全部囊括主要的礦產資源法律規范。這個本本內容已經更加充實,形式更加清晰,便於糾正現實社會中對礦產資源法的曲解和歧義,是礦產資源法制建設全部環節都需要的。礦產資源法的法典化,是礦產資源法制建設進一步升級、礦產資源立法結構不斷調整和礦產資源法律實施更加科學的努力方向,是礦產資源法律制度文明的最高體現。總之,礦產資源法的法典化要達到全面規范、統一立法和制度文明的要求(見表2)。

表2礦產資源法律法典化3項要求

我們可以寄希望於全面修訂後的《礦產資源法》是法典化過程產物,但恐怕這也僅僅是形似,這個法律本本也許只是一個雛形,而神似的礦產資源法典還有待於進一步立法。

未來的礦產資源法典,應當整合現有的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土地管理法中關於礦業用地部分、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礦業產業規范、水法中有關內容以及環境立法中涉及礦業和礦山的部分內容。

四、法律司法化問題

是法律就必須由法院加以適用,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質要求。不能由法院適用的法律不是法律。所有法律包括憲法都具有可訴性,這是法制社會的基本特徵。法律的可訴性是指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社會糾紛的是非而使糾紛主體可訴求於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屬性。從法律的方面說,法律的可訴性即法的適用性。法律必須進入司法的領域,法治建設的第一步便是所有法律進入司法領域。這就是法律司法化的基本概念。

憲法司法化起源於美國,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憲法「司法化」的產生並非偶然,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長期以來,在我國形成了憲法不能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司法慣例,導致了憲法的神秘化,憲法的頻繁變遷削弱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使我國實現真正的社會主義憲政,是我國憲法「司法化」所面臨的嚴峻挑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做出司法解釋所引發的憲法「司法化」問題討論尚未結束。2003年5月,孫志剛在廣州被故意傷害致死一案再次引發違憲審查爭議。

中國法院沒有獲得審理憲法案件許可權,不僅不能審查違憲立法,就連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抽象行為是否合憲,是否合法的問題也沒有資格做出判斷。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適用憲法條款審理涉及教育權的訴訟案件的問題作出批復,啟動了關於「憲法司法化」的討論。孫志剛案並不是偶然的,人們對收容遣送制度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的反思使之能夠把普遍關心的個案公正處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這兩個重大問題結合起來,這將對憲法貫徹實施起著極大推動作用。

我國法治化進程加強了公民憲法權利規范的適用性,在現階段實現憲法「司法化」的條件已經日趨成熟。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主要任務在於規定國家機構的設置、許可權、運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於憲法中的政策條款要有限制,只有那些帶有根本性的國家理念和國策,才有必要在憲法中作出規定。

1997年6月,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弗里德曼在北京大學「知名法學家講座」上演講,論及法律司法化問題。他認為,司法審查權不是普通法的組成部分。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法院堅持議會至上的原則,國會通過的任何法律對法院都有約束力,法官無權撤銷由國會通過的法案。而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提到司法審查的權力,但是它宣稱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19世紀初,在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聲稱一項國會法案違憲因而無效,從而樹立了司法審查的傳統和權力,成為美國政府制度的一部分。

法律司法化運動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法律主要用於訴訟的基本特性的彰顯。明確法律就是用來打官司的,對於礦產資源法修訂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利於提高國土資源法的可操作性和司法適用性。司法化問題要求我們要特別注意法律技術和立法技術的結合。

礦產資源法的司法化,外在地(從外部來講),是指為提高礦產資源法的法律實施而依靠司法力量的努力;內在地(從內部來說),是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對司法技術運用的嘗試。對於前者,我們要在礦產資源法的適用上,主動尋求司法對行政的支持;對於後者,我們要大力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積極探索礦產資源權屬爭議調處和仲裁的新方法和新途徑。礦產資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內容有待進一步加以研究(見表3)。

表3礦產資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內容

五、尾論

礦產資源法正處於現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的歷史進程中,這「三化」是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的3大內容。但是,筆者論述的內容僅就現代化部分進行了展開,還遠沒有在法典化和司法化上展開深入的討論。准確地說,《礦產資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是礦產資源法律改革研究關於法律現代化的上篇,而中篇和下篇應當分別是法典化和司法化的具體解析,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筆者設想,在法典化篇中,將礦產資源法最主要的規范、規則、原則和概念,進行技術性和戰略性的整合,形成一座宏偉的礦法大廈——《礦產資源法典》;在司法化篇中,解決礦產資源法結構運行問題,進行案例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司法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堅固的橋梁。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法律改革可能還有其他的過程,包括人文化和本土化之類。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研究員張新安博士提出,中國的法律改革要加上人文化的內容;4月份剛剛仙逝的費孝通先生的研究方法及其《鄉土中國》應當予以借鑒。對此,限於研究的深度、論文的篇幅和答辯的時間,作者沒有涉及「三化」之外的其他「化」,也沒有更多討論礦產資源法典化和司法化問題。

這些將留待以後繼續研究。

參考文獻

[1]范健等.法理學——法的歷史.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

[2]應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沈宗靈.比較法總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

作者簡介

魏鐵軍,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⑹ 中國寶玉石礦產概述

我國的寶玉石礦產資源,總體來看,分布比較廣泛、品種比較豐富,質量參差不齊,成礦條件優越,資源遠景可觀。

一、寶石類

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發現的單晶體寶石有40餘種,但大多數或因數量太少或質量太差而無市場意義,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及市場意義的有以下一些品種:

1.鑽石

主要產於遼寧、山東和湖南三省。其中遼寧瓦房店地區的鑽石儲量最大,質量最好。山東蒙陰地區的質量較差,但多有大顆粒鑽石發現,如著名的「常林鑽石」(重158.786克拉,1977年發現),「陳埠1號鑽石」(重124.270克拉,1981年發現)、「蒙山1號鑽石」(重119.01克拉,1983年發現)。湖南沅水流域主要從砂礦中提取,質量較好但產量不大。目前國產鑽石在市場上所佔的份額還很小,主要靠進口。

2.紅寶石

近年來,在雲南、新疆、安徽、青海、黑龍江等省多處發現紅寶石,但真正具有開采價值的僅有雲南哀牢山一處,屬大理岩型變質礦床。目前規模尚小,高質量者尚少。

3.藍寶石

1986年山東昌樂發現的玄武岩型藍寶石礦,以規模大和產量高而著稱於世,在國內市場佔有主要份額且有部分出口,惟其顏色較深質量欠佳,因而價格較低。其他藍寶石產地尚有海南文昌、福建明溪和黑龍江穆棱,但規模較小。

4.祖母綠

20世紀90年代初在雲南文山地區首次發現祖母綠礦床,礦體呈脈狀透鏡狀產於細晶二雲母花崗岩中。該礦規模不大,晶體顏色較好,但透明度欠佳且多裂瑕,少部分可選作首飾戒面料。

5.海藍寶石

主要分布在新疆、雲南、內蒙古、湖南和河北的偉晶岩中。其中以新疆的規模最大,產量最高,惟其顏色偏淺不夠理想。其他地區產量較小。

6.碧璽(電氣石)

主要產自新疆、雲南和內蒙古的偉晶岩分布區,常與海藍寶石相伴產出。其產量仍以新疆為主。

7.橄欖石

橄欖石主要產自第三紀鹼性玄武岩的深源包體中。著名產地是河北萬全大麻坪和吉林蛟河大石河,其質量較好、產量較大,不僅可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還出口國外,是我國少有的豐產寶石品種。

8.托帕石(黃玉)

主要產於兩廣地區的花崗偉晶岩晶洞,熱液型鎢錫石英脈及其殘坡積和沖積層中。晶體以無色透明者居多,亦見有淡瑰紅色、淡藍色、淺黃色和棕色,常與水晶共生。雲南、甘肅和疆地區亦有零星產出。

9.石榴子石

石榴子石產出的品種較多,有鎂鋁榴石、錳鋁榴石、鈣鋁榴石、鈣鐵榴石、鐵鋁榴石等。紅色鎂鋁榴石主要產自江蘇東海,黑龍江鶴崗和福建明溪。江蘇東海所產石榴子石品質較好,有「江蘇紅寶石」的美稱,惟粒度偏小。黑龍江所產石榴子石質量也很好,晶體大且雜質少。福建明溪的石榴子石與藍寶石伴生產出,晶體以橙紅色為主。這幾個地方的石榴子石主要產自砂礦。

橙黃-橙紅色錳鋁榴石見於新疆阿勒泰的偉晶岩晶洞中,個體較大,但產出很少。

綠色、黃綠色鈣鋁榴石見於新疆布爾津縣,粒徑0.5~2cm,優質品有「阿爾泰祖母綠」美稱,但僅零星產出。

綠色鈣鐵榴石,又名翠榴石,發現於新疆准噶爾盆地西部超基性岩中的石棉脈中,但僅零星產出。

暗紅色的鐵鋁榴石產於區域變質岩中,吉林通化、河北邢台、四川汶川等多處產出、這類石榴子石一般質量不高,價值較低。

10.水晶

中國盛產水晶,產地達1000 處,僅已探明的水晶礦就有100 多處,遍布全國各省,主要分布在江蘇、海南、廣西、廣東、內蒙古、黑龍江、雲南、新疆、福建、青海、河南、山西等省。

江蘇東海一帶是國內水晶的最大產地,分布范圍近1000km2,水晶年產量達500 余噸。礦床類型有偉晶岩型、含長石石英脈型、石英脈型等,附近還有水晶砂礦。該地已建成我國最大水晶飾品交易市場。

二、玉石類

中國是世界上用玉歷史最早和產玉最豐富的國家,被稱為「玉石之國」。據統計,我國目前開發的用於雕琢工藝品的玉石(包括一部分彩石)品種超過100 種。現在就市場上常見到的一些玉石品種予以介紹。

1.軟玉

中國盛產軟玉,尤以玉雕藝術精湛絕美和玉文化博大精深著稱於世,被譽為「東方藝術」。中國軟玉以新疆和田玉和瑪納斯碧玉、青海格爾木玉、四川龍溪玉、遼寧岫岩軟玉和台灣花蓮玉為代表。其中以和田玉中的羊脂玉和台灣花蓮玉中的貓眼玉最為珍貴。和田玉、格爾木玉、龍溪玉和岫岩軟玉是交代大理岩而成,瑪納斯玉和花蓮玉是交代超基性岩而成。

2.獨山玉

因產於河南南陽獨山而得名,又稱「南陽玉」。獨山玉以斜長石和黝簾石為主,色澤艷麗豐富,質地緻密堅韌,其中綠色者頗似翡翠,曾被誤認為「中國翡翠」。獨山玉是我國重要的也是獨有的玉雕材料,目前南陽已成為我國各種中、低檔玉石的最大加工和交易中心。

3.蛇紋石玉

中國蛇紋石玉以遼寧岫岩所產為代表,俗稱「岫玉」,該地所產的蛇紋石玉是交代大理岩而成,質量最高,產量最大,占據全國玉雕市場份額約70%左右。此類玉石的其他產地尚有廣東的信宜、甘肅的酒泉、廣西的陸川、四川的會理等,但質量均不如岫玉。陝西的「藍田玉」頗有名氣,它是一種具有美麗花紋的蛇紋石大理岩。

4.綠松石

我國的綠松石主要產於湖北、陝西和河南三省的交接處,以湖北鄖縣雲蓋寺綠松石礦為代表,優質的綠松石產於4億至6億年前形成的碳硅質岩層的破碎帶裂隙中。

上述的新疆和田玉、遼寧的岫岩玉、河南的獨山玉和湖北的綠松石被稱為我國的「四大名玉」,其質量好、儲量大、開發歷史悠久。

5.石英岩玉

中國的石英岩玉以河南密縣所產為代表,俗稱「密玉」,屬區域變質型。顏色以淺綠色為主,年產量200噸左右,是我國產量較高的玉石品種之一。石英岩玉的其他產地尚有貴州的「貴翠」、北京的「京白玉」、新疆的白色半透明的「米白玉」、山東的「琅琊玉」等。

6.虎睛石

我國的虎睛石主要產地是河南淅川縣。該玉石具有黃、棕黃、金黃及淀藍等顏色,強絲絹光澤和貓眼效應,為SiO2熱液交代石棉而成。虎睛石一般用來製作項鏈、戒面、耳飾等,價格不高,市場上經常可以見到。

7.薔薇輝石

因其含錳具有特徵的粉色,又稱「粉翠」或「桃花玉」。我國的薔薇輝石資源分布於北京、吉林、青海、新疆、湖南、江蘇等地,其中以北京昌平西湖村所產的為代表,稱「京粉翠」。該礦為錳矽卡岩型礦床,礦體呈巢狀或透鏡狀產出,全粉紅者為最好,另有一種由粉紅色薔薇輝石與白色石英交互組成的斑紋狀品種,非常美麗,稱「紅白花」,備受人們喜愛。

8.瑪瑙和玉髓

我國的瑪瑙分布很廣,遍及24個省(區),其中產出比較多的有遼寧、內蒙古、黑龍江、山西、青海、新疆等地。目前遼寧阜新已建成我國最大的瑪瑙加工中心和集散地。

我國的玉髓以台灣所產的藍玉髓最為著名,質量好、價值高,但產量較少。

9.梅花玉

梅花玉產於河南汝陽縣,又稱「汝州玉」。梅花玉是中國歷史上的名玉,相傳東漢光武帝劉秀就視「汝州玉」為國寶。梅花玉底色莊重、花紋秀麗,可用來生產多種首飾、動物花鳥、器皿等,深受人們喜愛。

10.菊花石

我國菊花石產地眾多,計有湖南瀏陽、湖北宣恩、江西永豐、廣西來賓、陝西的寧強、廣東花都等,其中以湖南和湖北名氣最大,產量最多。菊花石開發利用自乾隆年間開始至今已有200餘年歷史。

11.壽山石、青田石、昌化石和巴林石

福建壽山石、浙江的青田石和昌化石、內蒙古的巴林石,被稱為我國的「四大名石」。其中壽山石中的「田黃」、青田石中的「封門青」和「燈光凍」、昌化石和巴林石中的雞血石為特別珍貴的品種,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和收藏價值。

12.硯石

我國的硯石資源分布廣泛,品種十分豐富,廣東的端硯、安徽的歙硯、甘肅的洮河硯、山東的紅絲硯(或山西的澄泥硯)被譽為我國的「四大名硯」,其他尚有松花硯、魯硯、苴卻硯、賀蘭硯、桃江硯、紹興硯、螺紋硯、祁陽硯等。

從上述情況可知,我國的寶玉石資源品種是相當豐富的,但在資源結構配置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中、低檔寶玉石比較多,而高檔寶玉石嚴重不足,或缺門或質量差或產量少,如翡翠和歐泊完全缺門,紅寶石、祖母綠、金綠寶石基本缺門,藍寶石的數量大但質量欠佳,鑽石產量比較少。但這種狀況還不是定型,因為我國寶玉石的找礦潛力還比較大,經過努力可以發現更多的寶玉石資源。眾所周知,中國地域遼闊,地質結構多樣,多旋迴的構造運動,多期次的岩漿活動,為各種礦產資源的形成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解放後,雖然我國開展了大規模的普查找礦工作,發現了大批的礦產,但總體來看,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尤其是西部邊遠地區,對寶玉石的找礦由於過去重視不夠,其潛力相對更大,找礦遠景可觀。我們期待著品種更多質量更好的寶玉石的發現。

附表

續表

思考題

1.按工業用途礦產可分為( )、( )和( )三大類。

2.根據礦體在空間上3個方向延伸特點可分為( )、( )、( )3種類型。

3.根據礦石受風化作用的與否可將礦石分為( )和( )礦石。

4.按成因,礦床可分為( )、( )和( )三大類。

5.內生礦床有哪幾類?

6.岩漿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7.岩漿型寶玉石礦床有哪些種類?

8.偉晶岩型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9.偉晶岩寶玉石礦床最重要的產出國家是( ),主要產出( )、( )、( )寶石。

10.矽卡岩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11.世界青金石的主要產地是( )。

12.世界矽卡岩型軟玉礦床主要產出在( )和( )。

13.查羅石的主要礦物成分是( ),主要產出在( )。

14.熱液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15.與蝕變基性-超基性岩有關的寶玉石礦床有哪些?

16.翠榴石寶石主要產於( )。

17.翡翠主要產於( ),其次為( )、( )、( )等國。

18.蛇紋石玉主要產於哪兩種交代岩中?

19.獨山玉僅在我國( )省發現。

20.與蝕變火山岩有關的寶玉石礦床有哪些?

21.哥倫比亞祖母綠礦床主要產於哪類岩石中?

22.雲英岩化花崗岩型寶玉石礦床有哪些?

23坦桑石的主要礦物成分是( ),主要產於( )。

24.世界硅化石棉(木變石)的主要產地是( )和( )。

25.風化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26.風化殼型寶玉石礦床有哪幾種?

27.風化殼型歐泊礦床主要產於( )。

28.綠松石主要產出在哪幾個國家?

29.孔雀石主要產出在哪幾個國家?

30.澳玉是一種含( )的綠玉髓,主要產於( )。

31.沉積礦床有哪些特徵?

32.砂礦床根據形成條件和環境可分為哪些類型?

33.沉積型寶玉石礦床有哪些類型?

34.世界上琥珀的主要產地有哪些國家?我國琥珀主要產於哪裡?

35.變質礦床有哪些主要特徵?

36.變質型寶石礦床有哪些主要類型?

37.我國的鑽石主要分布於( )、( )、( )三省。

38.我國紅寶石主要產在( )省。

39.我國藍寶石主要產在( )省,其次( )、( )省。

40.我國祖母綠主要產於( )。

41.我國海藍寶石主要產於( )。

42.我國碧璽主要產於( )。

43.我國橄欖石主要產於( )和( )。

44.我國水晶的最著名產地是( )。

45.我國軟玉主要產於哪些地區?

46.何謂我國的四大名玉?

47.我國的虎睛石主要產在哪裡?

48.我國薔薇輝石的最著名產地是( )。

49.我國瑪瑙的最著名產地是( )。

50.梅花玉產在( )省。

51.何謂我國的四大名石?

52.何謂我國的四大名硯?

⑺ 采礦概論的介紹

本書是為非采礦專業編寫的教材,是根據采礦專業的行業特點,參照相關專業的特點編寫的,適用於選礦技術專業、礦井通風與環保專業、礦山機電專業、冶金技術專業、材料技術專業。 書中主要內容包括采礦基本知識、地下采礦主要工程、采礦生產工藝、常用采礦方法、平巷及硐室工程的施工方法、斜井及天井的施工方法、礦井通風方法、露天開采生產工藝、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