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傳播規范
Ⅰ 試著對就互聯網對於信息傳播的時效性,數量性,規范性,縱深性,等特點進行分析
自互聯網登陸中國以來,中國政府先後頒布了三部有關互聯網信息傳播方面的法規,其一為 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二為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其三為2005年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然而,時至今日,再回過頭來審視這三部法規,我們將會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即最早出現的法規反而是最合乎現代社會及互聯網自身發展的科學規律,因而也是最適合於互聯網信息管理的法規。 相對而言,最早出現的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概念最清晰,最具可操作性的一部法規。該法規的功績在於,區為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互聯網信息服務,並規定了提供兩類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網站應該具備的條件,確定了許可證制與備案制的管理辦法,同時,劃定了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九大禁區。該法規並沒有對信息或互聯網信息下定義,因為不管哪種類型的網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在提供信息服務,對於這種概念進行定義,將沒有任何意義。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顯然是在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基礎上制定的,其劃定的九大禁區照搬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於是疊床架屋,重復建設。不同之處在於,它增加了新的歸口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管理的備案與審批的許可權。為了說明這一新增許可權的合理性,它創造了一個含義模糊的關鍵概念,即「登載新聞業務」。何為「登載新聞」呢?該法規聲稱,「本規定所稱登載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這一概念的模糊性在於,對於新聞與信息之間的關系缺乏專業性的理解。新聞是信息的一部分,是新近發生的事實變動的信息。因此,不管任何網站所發布的關於某一方面新近發生的事實變動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稱之為新聞,不管它的文本是否具有大家通常認同的新聞之「倒金字塔」的結構;而過了一定的時效,所有以前被視為新聞的東西,都只能算是「舊聞」或信息,不管它的文本來源是什麼地方,或是否具有「倒金字塔」的結構。如果某網站所發布和轉載的是已經過了時效的「新聞」,或某方面新近發生的事實變動的「信息」,到底是否屬於「登載新聞業務」呢?另外,時效也是相對的,什麼才算「過了時效」或「新近發生」,每個人的理解也各各不同,況且,對於不同的信息內容,人們對時效的感覺也會有不同。那麼,如何確定什麼才算「登載新聞業務」呢?如果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都無法確定,整個的法規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 然而,在實際的操作上,該法規所說的「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是指那些具有新聞的「倒金字塔」結構的文本形式,且往往是具有新聞采寫權的大型網站或紙質媒體所發布的文本。但如果該法規所說的「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的立足點在於「倒金字塔」式的新聞格式,那顯然是荒謬的,而且很多網站可以通過文本格式的改變來發布真正意義上的新聞,以規避這一法規的管理。如果該法規想禁止或規范的是互聯網上的轉載行為,那麼,它根本沒有必要創造出一個不倫不類的「登載新聞業務」的概念,而且,互聯網上的轉載行為的規范與管理應該屬於知識產權的管理范圍,在不違背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什麼網站不能轉載具有新聞采寫權的大型網站或紙質媒體所發布的文本呢?何況,具有新聞采寫權的大型網站或紙質媒體所發布的文本大部分都是得到了國家法律認可的合法文本,在不違背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這種文本通過互聯網的廣泛傳播將增加公民對於信息的可接近性和可獲得性,滿足公民對於不同地域、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風格等的信息需求,有百利而無一害,為何要用法律或法規限制它的傳播呢?因此,通觀整部《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可以說是一無可取之處,它的出台無非就是人為地替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製造了一些建立在荒謬基礎之上的權力,增加了這個部門工作人員的腐敗動機。事實上,對於轉載具有新聞采寫權的大型網站或紙質媒體所發布的文本這個意義上的新聞的管理和規范來說,該法規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大部分網站都不具備該法規所規定的「發布和轉載新聞」的資質和許可權,但這些網站中的大部分卻得依靠「發布和轉載新聞」來增加人氣。各級管理部門其實已默認了這一情況的合理性,但該法規卻又像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樣,懸在這類網站的頭上,這柄劍具體會在什麼時候落在哪一家網站的頭上往往取決於這家網站是否給政府帶來「麻煩」,或與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關系如何——自然,這種關繫到底靠什麼來維護,大家心裡都有數,不用在這里明說。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應予廢除——它要麼是一部拍腦袋的法規,要麼是一部某些政府部門用來攬權的法規。 至於2005年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它的核心概念是「新聞信息服務」,這是一個相當寬泛且有歧義的概念——這里的「新聞」與「信息」到底是並列結構還是偏正結構,即到底是指「具有新聞性的信息服務」還是「新聞和(或)信息的服務」,存在一定的歧義。我們在這里姑且將之理解為後者。如上文所言,幾乎所有的網站都在向外發布新聞或信息,也就是說,向公眾提供「新聞信息服務」。但是,在該法規的第二條,又將「新聞信息」縮小為「時政類新聞信息」。該法規的另一概念基礎即是「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的二分法。在互聯網出現以前,「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確實還是有明晰的界限,這種二分法還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互聯網的出現已經模糊了這一界限,因為任何一家網站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說是在向外界提供「新聞信息服務」。這種二分法其實是將擁有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大眾媒介的單位視為「新聞單位」,而將所有經營網站的部門都排除在外,其實是非常不科學的。該法規所確立的其實是政府對於互聯網上的「時政類新聞信息」的采寫、發布及傳播的壟斷地位,因為根據該法規,只有 「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中央新聞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才可以申請成為具有「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許可權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顯然,只有政府直接操控的「新聞單位」才具備這種資質。 互聯網的出現,降低了信息生產與傳播的成本,增加公民對於信息的可接近性和可獲得性,增強了公民與政府的談判能力與博弈能力,推進了中國社會政治的民主化進程。對於互聯網的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與立法,其宗旨本應該是在進一步降低那些有利於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有益信息的生產與傳播成本的同時,提高那些阻礙社會進步或對社會有害的信息的生產與傳播的成本。用這種標准來衡量,顯然,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目前我國最好的一部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管理法規,而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由於其概念混亂不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增加了信息生產與傳播的成本,降低了公民福利的一無是處的法規,應該停止使用。 至於2005年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則通過提高准入門檻的方式在法律上確定了政府對與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時政類新聞信息」在互聯網上的生產與傳播的壟斷地位,大大提高了公民對政府進行輿論監督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使網路成了由政府操控的輿論製造系統。但是,由於互聯網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傳播媒介,具有「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的特點。與大多數傳統媒介不同,在互聯網上,信息源和信息發布的權力是彌散性的。由誰發布信息,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通過什麼樣的方式發布希么樣的信息,誰會是這一信息的接收者,這一信息將對接收者的思想或行為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等等,這一切都充滿了不確定性;再加上網路上的信息以驚人的速度在不停地更新、增殖,而監控權力和監控人員的注意力在每一更新、增殖的節點上聚積和停留的時間都是有限的、暫時的。這些特點大大提高了政府對互聯網上信息發布的監控成本,甚至使有效監控變得不可能。在此意義上,該法規想使網路也成為由政府操控的輿論製造系統的企圖註定是要失敗的。從成本收益或有效性的角度來考慮,該法規的某些條款應該予以修改——甚至刪除。
Ⅱ 我國規范互聯網秩序的法規有哪些
我國目前關於互聯網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本性、拼手氣、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最早出台世界上第一部規范互聯網傳播法律的國家是
德國來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源法律規范互聯網使用的國家之一。防止新納粹組織通過網路傳播極端思想是德國網路監管的重點之一。《反納粹與反刑事犯罪法》嚴格禁止任何宣傳納粹思想、使用納粹標志的行為,對於新納粹主義分子及其行為進行嚴格追究,同情納粹、否認納粹罪行、宣傳種族歧視的行為均構成犯罪。1997年6月13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調整互聯網的法律《確立信息和通信服務基本規范的聯邦法——信息和通信服務法》。該法著重限制包含猥褻、本性、惡意言論、謠言、種族主義的言論,尤其禁止與納粹相關的思想言論與圖片在互聯網上的傳播。
Ⅳ 如何規范和管理自媒體 網路傳播秩序
被關閉非法新聞網站的種類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被集中關閉的網站均未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它們主要分為三類:一是未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或利用虛假信息備案的網站,多數為個人主辦,如「濟南信息網」、「多維傳播網」、「正點網」等;二是假冒新聞機構名義進行稿件提供、版權合作、廣告經營等業務,非法編寫新聞的網站,如冒用「人民日報」名義的「人民要聞網」等;三是編造或集納負面或虛假信息,向企業敲詐「廣告費」、勒索「合作費」的網站,如「投訴社區網」、「中國綠色經濟網」、「消費者維權在線」等。有關負責人指出,一些非法網站欺騙性較強,有的使用「人民」、「中國」、「中華」等名頭招搖撞騙,有的打著「投訴」、「監督」、「維權」等旗號敲詐勒索。還有一些所謂文化傳媒和信息技術公司的網站從事非法網路公關活動或對企業敲詐勒索,如所謂「北京聚焦華夏信息技術研究院」主辦的「中國信息報道」,「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假冒國家信訪局開設的「人民信訪網」等,影響十分惡劣。
被關閉非法新聞網站的特點
此次關閉的這一百多家網站,具有以下幾個特徵:資格非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這些被關閉的非法網站中,多數網站並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利用虛假信息備案,不僅不具備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合法資格,而且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環境及秩序。
身份虛假。正如李鬼假冒「李逵」名號的做法,部分網站假借知名新聞機構及網站之名,冒充總站的下屬分站或所謂的「地方頻道」發布虛假信息;還有一部分擅自使用「人民」、「中國」、「中華」等名頭妄圖操縱輿論,混淆視聽,奪人眼球以攫取私利。
內容欺詐。這些網站發布的絕大多數信息和新聞都是憑空編造的,一些負面報道被盲目誇大,聳人聽聞,信息的可信度極低;個別網站盜用其他知名報刊或網站的內容,對受眾的欺騙不言自明。
影響惡劣。網站利用虛假新聞和信息,從事非法公關活動,對企業及單位進行敲詐勒索,索要所謂的「合作費」、「廣告費」等,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企業經營活動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已經涉嫌觸犯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與之前歷次關閉非法網站的不同
此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大動干戈,一舉關閉百家違規新聞網站的做法,不禁讓筆者想起之前歷次整治互聯網三俗、本性淫穢及影視文化產品版權問題之大動作。這些問題始終是互聯網環境中的頑疾,屢禁不止。然而此次的舉措卻不同於以往,罕見地將調控之手伸向新聞傳播領域的網站,重視程度超過以往,引發社會各階層人士的關注。那麼,
這百餘家網站與之前歷次關閉的網站有何不同之處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著眼考慮:
從社會層面看,以前國家花大力氣打擊的三俗、本性淫穢等內容的網站,利用上網者的獵奇心理與感官刺激慾望,拉低受眾的個人志趣水平,妨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但是對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有限,對社會穩定的危害性基本很小;而此番關閉的非法新聞網站則不同,它們所編寫發布的虛假新聞報道,關乎國計民生,關繫到社會公共環境的各個方面,這些信息都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普通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而聳人聽聞的新聞報道混淆視聽,會擾亂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甚至有可能危害社會穩定。目前,我國網站的整治打擊工作主要依靠熱心網民的自發舉報,管理滯後性難以避免,這些違法違規網站得不到及時處理,在一段時間內有可能產生消極的模仿示範,產生更多的「李鬼」。簡而言之,較之於之前打擊的網站,此次的一百多家新聞網站的社會危險性更為嚴重,影響也更為廣泛。
從經濟層面看,互聯網中的三俗、本性淫穢內容和BT 下載的影視內容,絕大多數是基於互聯網的分享精神而對普通網路用戶免費開放的,部分網站推行的付費瀏覽制度規模並不大,原因在於,對於長期享受免費網路資源的國內用戶來說,收費就等同於剝奪原本屬於他們自己的東西,這讓網民很難接受。眾所周知的是,互聯網中內容同質化現象明顯,網民總能找到免費的替代資源。因此提供這些內容的網站雖然消磨時間和精力,但並未對民眾造成經濟損失;但此次的新聞網站,在未被關閉之前,假冒新聞機構招搖撞騙,利用捏造的報道和信息從事非法公關活動,收取所謂「廣告費」、「公關費」,對企業和個人進行敲詐勒索,有可能已經造成財產損失,危害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從文化層面看,正如上面說到的,網路三俗和本性淫穢內容,妨礙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個人文化修養以及興趣水平產生負面影響,消磨意志,毒害思想,損耗時間精力。不過這種消極影響僅存在於該類網站受眾中自製力較為薄弱的群體,並未對社會廣泛大眾造成危害,沒有也不可能對主流大眾文化產生過多侵蝕。而新聞網站則不同,它們所涉及的新聞傳播領域屬於我國
新聞傳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新聞傳播事業是構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虛假的輿論,捏造的新聞報道,看似無足輕重,實則破壞了我國新聞事業的良好形象,使社會公眾對國家管理的新聞機構的公信力產生質疑,擾亂新聞文化領域的正常秩序。
關閉非法新聞網站的意義
鑒於此次新聞網站的顯著特徵以及與歷次非法網站的不同之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的此番舉措影響深遠,意義不容小覷。
首先,此番動作表明國家開辟了對互聯網新聞傳播領域的調控,網路管理工作進入新階段。之前的歷次網站整治工作多數著眼於凈化網路環境和維護著作版權,而此次對非法新聞網站的打擊,反映出對互聯網的治理已經擴大到輿論監督和新聞傳播領域,標志著互聯網管理工作逐漸健全,進入新的階段,為以後的整治工作樹立了標桿。
其次,曝光關閉的網站,給各正規新聞網站以提醒和信心。目前,許多新聞網站並沒有意識到自身信息版權的重要性,不對製作公布的新聞內容進行實質性的維護和整理工作,導致自身生產的內容被人盜用或私自篡改。有的網站雖然有這個意識,但由於之前網路管理工作不健全,遇到版權被侵犯的情況,網站組織者只能「啞巴吃黃連」,「打掉門牙往肚裡咽」。此番動作提醒了那些不重視信息版權的網站,加強版權保護,維持自身公信力,對自己也對新聞受眾負責;同時給那些飽受侵權之苦的網站以信心,顯示了國家對治理網路輿論環境的決心,以此鼓勵網站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維護自身正當權利。
Ⅳ 請問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加強自律,遏制淫穢、本性等不良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推動互聯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特製訂本規范。
第二條 互聯網站不得登載和傳播淫穢、本性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良信息內容。
第三條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慾,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幸福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本性淫盪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四條 本性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信息、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等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源於具有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資質的媒體或其他合法的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 不渲染、不集中展現關於性暴力、性犯罪、性緋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須嚴格控制數量,並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登載。登載這類新聞信息,應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和維護社會公德,確保導向正確。
第七條 登載有關醫學醫療、生理衛生、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和與此相關的自然、社會科學信息內容,應建立信息內容的審核制度,做到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 不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幸福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專欄;開設交友類專題頻道或欄目,應明確說明該欄目的目的、網友行為規范和公布有關法律警示;非注冊用戶不得在該類頻道或欄目張貼信息,對注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實行先審後發。
第九條 對利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簡訊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本性等不良信息的用戶,應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性質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網站或企業建立違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聯盟或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 不以任何形式登載和傳播含有淫穢、本性等不良信息內容的廣告;不為含有淫穢、本性等不良信息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提供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自律規范的互聯網站,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質。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和從業人員均有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條 加入《互聯網站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本性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Ⅵ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6)互聯網傳播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