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互聯網金融
日本的軟體業和互聯網業非常發達。
為什麼日本科技發達,可能有以下專原因:
1、日本從明智維屬新之後非常重視教育,經過多年發展,高等學府都是世界級的了。所以能培養出優秀的人才。
2、日本二戰失敗後不允許建立軍隊。所以節省下大量的軍費,使得日本能再科研上投入更多經2費。
美國為了制衡俄羅斯的亞洲勢力,刻意培養日本的經濟和科技水平。
3、日本原材料不足,只能發展製造業,所以他們對知識產權十分重視。這使得發明創造的回報率很高,所以日本人樂於開動腦筋搞發明。
4、日本實際上在軍事,航天,晶元等核心科技上並不特別強大。他們的優勢在於民用科技。但是普通人平常接觸不到核心科技,只能接觸到民用。所以會覺得日本產品的出現率比較高,產生日本科技發達的錯覺。
② 日本十年前什麼新興行業最掙錢
十年前指的2004年的話肯定是互聯網金融和電子
③ 中國平安為什麼不被列入互聯網金融概念股
1、中國平安主要是以保險銀行為主,雖然也有互聯網金融概念,但是並不明顯。如果這都可以算是的話,其他銀行或者保險之類的也都可以直接納入互聯網金融板塊。
2、作為平安集團旗下的網路金融公司「陸金所」一直都備受關注,雖然「陸金所」的確是平安集團旗下公司,但是從單純的法律意義而言,則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完全沒有任何股份關聯。也就意味著,如果陸金所真的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中國平安完全可以不予理賠。
④ 互聯網券商是什麼意思
隨著國家大力倡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這一重要方針及加快實施「互聯網+」發展戰略背景下,當前中國投資者海外資產配置需求的持續增長,互聯網券商進入高速發展期。新型「互聯網券商」的創新發展迎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推動力。
互聯網券商定義:
互聯網券商,是金融科技發展下證券業務的創新,指通過互聯網(線上)提供證券及其他衍生品交易活動相關的金融服務平台,業務范圍涉及股票、期貨、外匯、債券、期權等上千個品種。
互聯網券商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金融形態,與「互聯網+券商」與「券商+互聯網」有著本質的區別,但都脫離不了證券業務根基,如果一家金融服務平台不支持證券業務,便不能稱之為互聯網券商。互聯網券商業務是在證券業務的基礎上進行橫向延伸,拓展到期貨、外匯、期權、債券等其他金融衍生品領域。
互聯網券商圍繞客戶服務、業務創新、產業升級而展開的新一輪信息技術革命中,不斷提升面向國內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技術服務,改善國內的全球資產配置環境。
互聯網券商的起源:
互聯網券商最早起源於美國,得益於1975年美國取消固定傭金制度,互聯網券商的雛形開始初現。如果深入研究互聯網券商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其產生與傭金制度的改革、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分業經營限制的突破等緊密相連,其中美國與日本是互聯網券商發展最為典型的國家。
我國互聯網券商模式:
當前,我國互聯網證券行業有兩種主要模式,一是傳統券商的網路化運營,一是互聯網企業與券商合作,共建互聯網證券平台。
傳統券商觸網:傳統電商網路化運營包括網路開戶、電子商務式營銷、移動客戶端等。券商利用電商平台打造網上旗艦店銷售投資咨詢、資訊服務等金融產品。另一方面,建設自己的互聯網商城,將券商手中的產品快速推銷到客戶手中。
券商+互聯網企業:傳統券商通過和互聯網企業合作,建立第三方互聯網證券平台,通過導入互聯網企業的客戶流量以及自身專業、系統的金融數據處理和技術分析,搶奪客戶群體。
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在移動客戶端,建立線上理財平台,為客戶提供實時交易行情和資訊,設置股價提醒,把握買賣時機以互動式服務吸引客戶。
二是與券商合作,進行互聯網在線開戶,而且可以享受的傭金。除此之外,提供為保證金余額提供理財服務,不參與收益分成,僅收取極低管理費。
三是入股券商,互聯網為券商提供網路接入服務和風投資金支持,券商則為互聯網公司的APP提供交易功能。
互聯網券商的特徵:
1.真實交易
通過互聯網券商發生的所有訂單,都會真實遞交到交易所進行撮合制交易。檢驗一個交易平台是否真實,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這個平台能否支持證券交易。此外,也可以通過查詢平台是否能夠提供客戶交易的交割單來判斷。
2.品種全面
VS傳統券商僅支持單一證券或者期貨業務,互聯網券商則可以通過一個賬戶、一筆資金、一款交易軟體交易股票、期貨、外匯等全球主流投資品種,資金利用率更高。
VS期貨公司/外匯平台,期貨公司與外匯平台業務范圍日漸重疊,已無本質區別,與二者相比,互聯網券商支持在國內有著廣泛客戶基礎的證券交易,使其在市場開發時更具優勢。
互聯網化營銷模式
互聯網券商憑借自己的營銷渠道優勢,通過其網站和軟體,為更多的投資者提供全面、准確的市場資訊及綜合性金融服務。投資者利用互聯網即可進行簽約開戶、交易委託、支付和交易執行。
⑤ 國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麼
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發生發展,是兩大決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是傭金自由化和金融混業經營放開,促進了競爭機制活化和金融創新;二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成熟,並投入商業化應用。
1975年,美國開始傭金自由化,證券經紀業務競爭加劇,1990年代互聯網技術大發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網路證券經紀服務競爭優勢凸顯,從而誕生了純網路經紀商E—Trade,嘉信理財也由折扣經紀商轉型為網路經紀商。自此,美國證券業拉開了證券電子商務發展的序幕,也是美國互聯網金融的開端。此後,銀行、保險、理財服務也逐步「互聯網化」。
1999年美國頒布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經營業務范圍的嚴格界限,對於互聯網金融業態和產品創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00年以後,除了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化」以外,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網路借貸、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不斷涌現,並獲得大眾的青睞。目前,「移動支付」成為全球互聯網金融的寵兒,美國發展相對滯後,但是2010年以後,競爭也日趨白熱化。
盡管美國是世界上互聯網和金融都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互聯網巨頭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並沒有像國內的BAT那樣,大舉進軍互聯網金融領域,對以銀行為首的傳統金融體系業務沖擊都比較小。美國為什麼沒有產生互聯網金融巨頭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美國市場化的機制使得軍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產業,在相對自由的體制中均衡發展,難以滲透到對方核心領域。
第二,美國的金融體制完善,利率市場化完成近三十年,產品和服務都接近完善。金融行業競爭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機構積極擁抱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由於競爭激烈壓低盈利,互聯網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第三,美國的信用卡體系已相當發達,沒有為第三方支付留下發展空間。2012年開始,美國移動信用卡、手機銀行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增速分別為24%和20%,但這並沒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美國類似,也是金融自由化與網路信息技術發展共同作用的結果。與美國「群雄並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壯大依循其慣有的集團化模式,重視集團內部互聯網金融產業鏈的打造,發揮「利益共同體」的業務協同優勢,這種模式促進了互聯網金融巨頭的產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團、樂天集團、Monex證券。
SBI控股公司作為日本網上金融服務的先驅企業於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獨具特色的「網路金融企業集團體制」。SBI集團目前有金融服務、基於創投的資產管理和生物科技相關業務。其中金融服務業務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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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國外互聯網金融最初發展的主要集中在哪個領域
銀行業: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瀏覽器、加密演算法、安全電子交易協議 (SET) 和安全套接層 (SSL) 等技術的突破,花旗、匯豐、富國等國際領先銀行即開始推出電子銀行服務。隨後,SFNB、ING Direct、Wizzit、M-PESA等純網路金融機構紛紛誕生並一度活躍於市場。但近幾年,純網路銀行發展遇到瓶頸,開始轉型謀求新出路。
一是向線下延伸。為彌補線下資源和渠道不足,不少網路銀行將觸角延伸至線下,通過加大線下服務點布局、尋求線下合作代理機構等增強發展後勁。如ING Direct USA將咖啡館作為主要線下服務場所,讓店員作為金融顧問,為客戶提供咨詢和線下業務辦理。
二是特色化發展。如日本的互聯網銀行eBANK、索尼銀行分別定位為專業小額支付銀行、資產管理專業銀行,主要以專業化的服務、低成本、低收費吸引特定的客戶群。
三是全能化轉型。不少被傳統金融集團收購或依託傳統金融機構成立的網路銀行,開始藉助集團優勢追求協同發展。比如,依託主要股東三井住友銀行和SBI金融集團的住信SBI銀行,截至2014年5月6日的開戶數已經突破200萬戶,成為日本發展最快、客戶滿意度最高的網路銀行。
⑦ 日本softbank是大公司嗎
softbank的通話費是最低的,所以深受日本大眾的喜愛,不過DoCoMo和au,也開始了家庭套餐。。。逐步走向廉價話費。。。。。
價格方面可以說:
softbank如同國內的小靈通。。。。
DoCoMo如同國內的全球通。。。。。
au如同國內的聯通。。。。。
⑧ 互聯網金融六大方向,哪個方向能走的最好
首先站在成本最低與效率最高的角度上講,第三阿里小貸和余額寶模式目前發展前景很好!這是市場效率的競爭,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競爭,傳統意義上的競爭是指資源上的競爭以及管理上的競爭,人才的競爭依附於前兩者;這是微觀世界放大的效果,怎麼理解呢?就是這種經濟模式實際上是一種思想力經濟,是在虛擬經濟和科學技術信息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與人的內在需求投放的虛擬化相適應的,未來還會繼續擴張,但是等到達一定階段可能就會停止,不過我個人評估認為不發生突變的情況下未來20到30年還會繼續往前推進,前景廣闊。另外一個角度就是討論互聯網貨幣,我們也稱之為虛擬貨幣,實際上我們對於比特幣的產生就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虛擬網路的二維結構發展擴張到三維結構甚至是四維以及更多維度的結構與我們的現實經濟虛擬化程度相關性的問題,所以未來可能會產生一種網路虛擬世界貨幣,這個也是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現實世界的貨幣,就是紙幣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虛擬化一部分了,就是電子貨幣,但是這種貨幣或紙幣是信用貨幣,不管什麼貨幣其本質都是一種資源求償權,其是貨幣擁有者的一種意志的體現,那麼其產生的根源就是資源,這種資源首先就是本身具有資源或者創造資源的能力,那麼就是貨幣的真正擁有者,所以我們發現美國政府以及各國政府赤字很高,根本原因是發行紙幣的權利有,但是真正的資源擁有者不是美國政府,歐洲也是如此高的負債,日本也是如此,歸根結底我認為是不具有資源的調配權,所以我們中國政府這么高的貨幣發行量竟然沒有惡性通貨膨脹,以及在熱錢持續流入的情況下也是,實際上這種貨幣經紀體系,是一種有儲備的發行,就是背後資源的調配權,這種動用資源的能力就是一種信用貨幣儲備體系,只是目前還沒有經濟學家能夠形成理論體系。所以中國的經濟模式還會繼續發展下去,不可能出現太大的波動以及停擺的可能。那麼以此來推算,未來網路世界維度逐步擴張,會形成錯綜復雜的結構層次體系,自然一個網路就將世界聯系在一起,未來技術的進步,必然會產生一種局部的認可的網路貨幣,最後各個國家跟進,根據占據網路資源的多寡來分配貨幣或者擁有製造貨幣的能力與許可權,從而出現世界貨幣,世界貨幣可以是高度虛擬化的貨幣,僅僅在網路使用,但是要取代現實的紙幣,仍然有許多遐想空間,大概在50年之後就會出現這個設計雛形,全世界的貨幣體系必然被高度虛擬化,紙幣會成為附屬貨幣。(以上內容系個人近期的一點研究總結,僅供參考)
⑨ 跟互聯網金融體制有關的主題
一、要用法治的思維看待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發展
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發,並運用法治的思維對互聯網金融業發展進行頂層規劃。一定要清楚地認識到,互聯網金融一定是在合規有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健康發展,打著「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旗號無規則的發展和叢林式的競爭違背創新的基本准則,過度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一種潛在的金融法律風險,必須依法予以矯正和規制。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來說,起初是作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額支付,國家當初給第三方支付頒發牌照的初衷也是為了滿足一種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變為截留資金或是資金對資金的純粹劃轉,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錢。
這就是為什麼央行發布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草案)要限制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不超過1000元,年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以及個人單筆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月累計不能超過1萬元的原因。
再如P2P網貸平台,不少網貸平台不僅沒有採取第三方資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動用投資人的資金,特別是一些網貸平台出現管理者隨意從平台借款幾千萬,用於企業經營,達到自借自用,風險無人控制也無人承擔,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資金風險,這也是為什麼不少平台出現跑路的原因。還有些網貸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資和放高利貸,比如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在此類模式下,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個別P2P網路借貸平台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因此,P2P平台必須依法規制其運營模式和控制其運營風險,建立統一強制性的第三方平台託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進行資金監管,將平台自有資金和貸款人資金相互隔離;平台還要建立嚴格、規范、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業務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務,不得提供擔保和變相的攬儲,更不能直接參與借貸行為,必須讓P2P網路借貸平台回歸其中介本質。
針對民間借貸的泛濫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無序狀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3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互聯網金融中眾籌模式大致有4種,即股權類、債權類、回報類和捐贈類。其中,股權類眾籌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風險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罪有一條紅線不能碰,那就是向社會公開宣傳。《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做出擴充解釋,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見》還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也就是說,金融主管機關的認定意見將是司法機關的重要參考意見,這已經是司法機關第三次專門針對非法集資做出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國家應當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合規、風險、創新的邊界中尋找監管的最佳路徑。在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新的前提下,應當在政策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控制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積極推進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以便在新一輪的國際化競爭中佔得先機,預防國家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應當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規制,使其有序健康發展
應當提高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層級,建議以完善和修訂我國現行的金融基本法為主線,不要就互聯網金融監管出台若干個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券法》都是基於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的立法,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不但無法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和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致使互聯網金融企業遊走於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及其法律性質,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確的界定。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項支付服務,但是這個平台卻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已經具備了商業銀行的性質,但是卻又不受相關商業銀行法律法規的規制,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已近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基本金融業務的范疇。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完善現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關互聯網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認證、監管、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尤其是要規制網路安全給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時要提高互聯網金融違法的成本。
要清楚認識到網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網路安全是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全、經濟有序運行的全局性問題。建立完善的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礎。互聯網金融伴隨網路經濟的發展不斷成長,是網路經濟的產物,運行高度依賴計算機系統、網路通信技術和交易軟體,互聯網金融因此具有高虛擬性特徵,各互聯網金融企業具有廣泛的物理關聯特性,極易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只帶來局部損失,而在互聯網金融中,安全風險能造成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會導致嚴重的客戶資料泄露、交易記錄損失、流失大量客戶、損害互聯網金融聲譽。
三、實現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並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互聯網金融浪潮的極速推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了混業經營。在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我建議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三會合一」,成立一個國家層面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重點監管范疇,明確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界定。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同,監管部門的選擇也應有所側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監管的混亂現象發生。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歸屬,監管部門還應充分尊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自身規律,尊重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開拓創新精神,讓市場在互聯網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引導和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通過行業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經營,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依法經營、控制風險,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理性發展。
四、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採取寬松審慎的態度
從金融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整體性評價,目前尚缺乏足夠的時間和數據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觀察期。對互聯網金融的全面、客觀評價,仍有待於時間來證實。我以為,目前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沖擊不僅僅是來自余額寶,而是來自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場化進程,倒逼著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加快變革,積極參與互聯網時代的競爭。比如在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銀行推出了隨時贖回、隨時變現的貨幣市場基金,而此前銀行是不做這種難賺錢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銀行開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還有許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斷降低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傭金,同時開始謀求與互聯網企業進行協同合作,不斷關注市場的長尾效益,重點關注客戶體驗等等。
對此,我建議在誠信合規和系統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互聯網金融採取包容性的監管策略,一切有利於包容性增長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活動和金融服務,都應該受到尊重和鼓勵。現階段,在互聯網金融合規與風險的監管前提下,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包容失誤和非系統性風險的出現,為行業發展預留一定空間,有必要對前期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行審慎寬松的監管政策,這樣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監管政策時做到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和監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開和透明,不但要考慮金融監管的需求,也要兼顧和平衡管理相對人的利益,為金融機構進行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提供一定的空間。特別是要引導互聯網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⑩ 為什麼日本在互聯網創新時代步步落後
在移動互聯網浪潮中日本節節敗退,被中國遠遠甩在後面,原因很多,簡單地有以版下幾個方面:
首先,日本的工匠精權神更適合打磨硬體產品,其保守、刻板的民族性格也註定了他們並不擅長應對迭代更新的移動互聯網。
其次,日本大公司橫行,"扼殺″創新。我們都知道顛覆式創新往往是從邊緣開始的,從小公司開始的。日本小公司沒有生存空間。
再次,日本的基礎設施,信息化水平,公眾對科技產品的使用程度經過數十年的積累已經非常完善,日本人沒有多少動力和需求去創新。
還有,日本沒有國家層面的政策導向,中國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政策和資金等諸多方面支持中小企業,成長性企業。
正是由於以上種種原因,導致了日本在移動互聯網創新時代步步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