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㈠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與第二類指的是什麼業務呢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二)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
三)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 (四)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包括:
(一)存儲轉發類業務
(二)呼叫中心業務 (CALL CENTER)
(三)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 (ISP)
(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ICP)
(五)移動網和固定網信息服務業務(SP) 註: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最常見的就是信息服務業務,類型主要包括內容服務、娛樂/游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
㈡ 增值電信業務分類
增值電信業務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兩類,其中具體分類如下:
如:B.增值電信業務
B1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B12內容分發網路業務
B13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B1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B23存儲轉發類業務
B24呼叫中心業務
B24-1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B24-2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5信息服務業務
㈢ 固定(國內)網路數據傳送業務是什麼怎麼辦理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第一類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內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於非同步轉移模式(ATM)網路的ATM數據傳送業務、基於X.25分組交換網的X.25數據傳送業務、基於數字數據網(DDN)的DDN數據傳送業務、基於幀中繼網路的幀中繼數據傳送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包括:永久虛電路(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擬專用網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可組建上述基於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㈣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哪些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具體如下:
B.增值電信業務
B1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B12內容分發網路業務
B13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B1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B23存儲轉發類業務
B24呼叫中心業務
B24-1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B24-2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5信息服務業務
B26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B26-1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是一類電信業務許可的統稱,其中含有十幾類增值電信業務,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劃分,分為第一類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第二類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圖:
確切的說,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是企業開展電信業務的從業證明,領取的許可證全稱是《中華人名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是5年。
㈤ 電信的營銷業務包括那些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別又劃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種類如下。
一、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固定通信業務
(2)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3) 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4) 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2. 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
(2)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3) 無線尋呼業務
(4) 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5) 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6) 網路接入業務
(7)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8) 網路託管業務
(9)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
二、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業務
(2)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 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
(4) 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
2.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1) 存儲轉發類業務
(2) 呼叫中心業務
(3)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
(4)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
(5) 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
㈥ 電信增值業務和電信基本業務的區別
電信增值業務和電信基本業務的區別如下:
1、本身含義的不同: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
電信增值業務是相對於傳統的電信語音業務而言,指的是憑借公用電信網的資源和其它通信設備而開發的附加通信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
2、包含內容的不同:
增值業務包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移動網和固定網信息服務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具體包括固定網路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移動網路業務、衛星通信業務、互聯網公共數據業務、網路元素出租業務、網路的承載和接入及網路外包等業務、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3、存在意義的不同:
基礎電信業務需要建設全國性的網路設施,影響用戶范圍廣,關繫到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充分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保證基礎設施運行平穩、協調發展。
增值業務存在的意義是對原有通信網基本業務(電話、電報業務)以外業務的擴展,如數據撿索、數據處理、電子數據互換、電子信箱、電子查號和電子文件傳輸等等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電信增值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礎電信業務
㈦ 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有什麼區別
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區別:
根據業務規模經濟效益性、對電信市場的影響程度等考慮劃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進行管理。其中,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對規模經濟效益性不十分明顯、對市場影響不大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進入政策相對寬松,從而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爭,促進發展。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有:
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B12內容分發網路業務
B13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B1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有: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B23存儲轉發類業務
B24呼叫中心業務
B24-1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B24-2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5信息服務業務
B26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B26-1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㈧ 虛擬專用網路的法律法規
2003年4月,信息產業部頒發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取消了國際電信業務的分類,同時將虛擬專用網業務自基礎電信業務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增值電信業務分類。但是此處的「虛擬專用網」概念與行業內的VPN業務是不一樣的。新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對該分類的解釋是: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網際網路網路資源,採用TCP/IP協議,為國內用戶定製網際網路閉合用戶群網路的服務。這種分類的解釋強調了兩個特點,一個是利用網際網路網路資源,一個是採用TCP/IP協議。這種解釋是與當時的市場狀況所對應的,當時關注的是基於互連網的IPSec VPN,雖然該解釋可以基本涵蓋後出現的SSL VPN模式,但並沒有關注MPLS VPN。
2003年8月,信息產業部發布《關於組織開展國內多方通信服務等三項電信業務商用試驗的通知》,就「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等三項增值電信業務組織開展商用試驗,有效期至2004年8月底。
2004年11月,信息產業部發布《關於繼續開展國內多方通信服務等三項增值電信業務商用試驗的通告》,決定將以上三項增值電信業務商用試驗期延長一年,至2005年8月31日。
2006年1月,信息產業部發布《關於兩項增值電信業務及國內多方通信服務的通告》,正式開放「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和「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兩項增值電信業務,上述兩項增值電信業務由商用試驗轉為正式商用。
2008年,正式頒發IP-VPN業務牌照。名為IPSec VPN的中國「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自其誕生之日起即以MPLS VPN為發展方向,導致VPN市場無規可循,實際上是在「灰色運營」。
2013年,工業與信息化部公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徵求意見稿)》中仍然沒有對此作出任何改變。
2015年1月27日,工信部回應VPN被封事件,表示一些不良信息應該按照中國法律進行管理。
工信部此前發布規定,在中國提供VPN服務的公司必須登記注冊,否則將「不會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