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❶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三章 域名注冊
第四章 域名爭議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互聯網路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路域名管理准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域名:是互聯網路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元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伺服器:是指承擔域名體系中根節點功能的伺服器。
(四)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是指承擔運行、維護和管理域名根伺服器的機構。
(五)頂級域名:是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一級域的名稱。
(六)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指承擔頂級域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資料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資料庫中注冊的機構。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互聯網路域名管理的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國家(或地區)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體系;
(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並運行域名根伺服器(含鏡像伺服器)的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
(四)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五)監督管理域名注冊活動;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手段妨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域名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六條
我國互聯網的域名體系由信息產業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互聯網的域名體系進行調整,並發布更新公告。
第七條
中文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逐步推廣應用。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域名根伺服器及設立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應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九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根伺服器及設立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伺服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聯網路發展以及域名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五)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置域名根伺服器及設立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根伺服器情況;
(三)網路技術方案;
(四)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伺服器(不含鏡像伺服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
(二) 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有關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 有從事互聯網域名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四)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五) 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六) 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 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說明材料;
(二)對境內的頂級域名伺服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四)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域名注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六)擬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範本;
(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體系的承諾書。
第十四條
從事域名注冊服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注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申請成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提供注冊服務的域名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說明;
(三)與相關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四)用戶服務協議範本;
(五)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六)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七)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出具批准意見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證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公平、合理地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中斷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域名注冊服務。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平、合理地為用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採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要求用戶注冊域名。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與其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合作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後三十日內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網路和通信應急設備,制定切實有效的網路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制度。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信息產業部的統一指揮與協調,遵守並執行信息產業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加強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糾正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後施行。
除前款規定外,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預留或變相預留域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過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注冊服務的內容、時限、費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保證域名注冊服務的質量,並有義務向信息產業部提供域名注冊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將域名注冊信息用於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本性、拼手氣、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准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並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用戶注冊協議。
域名注冊完成後,域名注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注冊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路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擔。
第三十條
注冊域名應當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域名運行費用收費辦法,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域名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域名持有者可以選擇和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轉移域名持有者注冊信息的義務。
無正當理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用戶投訴受理熱線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用戶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出的意見;難以及時處理的,必須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對於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投訴沒有處理結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對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服務不滿意的,用戶或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訴。
第三十四條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義務配合國家主管部門開展網站檢查工作,必要時按要求暫停或停止相關的域名解析服務。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解決域名爭議。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並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八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置域名根伺服器或者設立域名根伺服器運行機構、擅自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制止其開展業務或者提供服務,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提供域名注冊服務的,由信息產業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圍的服務,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到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4號)同時廢止。
❷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新規什麼時候實施
9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訂後的《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修訂《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要求的需要,維護網路與信息安全,需要細化《辦法》有關域名服務監管制度。
修訂《辦法》是依法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由我部下放到省級通信管理局。《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要求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辦法》有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審批主體、注冊資金等制度,亟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進行調整。
大家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❸ 工信部發《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什麼時候施行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❹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時間:
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 30 號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目的:
為促進中國互聯網路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路域名管理准則,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全文閱讀: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542/12094947.html
❺ 互聯網域名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
《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❻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介紹
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屬部令第 30 號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為促進中國互聯網路的健康發展,保障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規范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系統管理和域名注冊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路域名管理准則,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❼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實施
11月1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的《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規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是今年9月份頒布的,自實施之日起, 2004年公布的《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部和省級通信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完善域名服務許可制度。規范域名注冊服務活動。完善域名注冊信息登記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辦法》還完善了違法從事域名服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注冊服務機構違法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未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驗、為違法網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❽ 互聯網域名相關法律
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
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❾ 如何看待《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自問自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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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意見徵求-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提交意見:
「您好!希望有關部門不會因為第三十七條的存在而任意地切斷、關閉對於不屬於境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管理、且不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站(比如:科研、教育類)。
作為一名年輕的高校科研人員,互聯網平等、開放、包容的原則使得我們能夠及時地學習、掌握到國際上最新的科研進展和成果,並與國際同行保持交流。科技的不斷創新和進步,也是提供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至於人類文明進步的直接和最重要的動力之一。
希望《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的出台能夠更好地規范相關領域的管理,並保護、約束好相關主體的權益和責任。同時,也希望《辦法》的出台,尤其是第三十七條,不會影響到國內普通網民正常的獲取信息和知識的權力。
感謝您的時間。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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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雖然覺得按照國內流行的犬儒的調調而言,如我般無權無勢的普通公民的意見,或許只是浪費了十幾分鍾地在對著空氣說話而已。但畢竟依法履行公民的權利,即使無用,比起無腦謾罵,也許並沒有差下去太多。
也許過於理想主義,但希望能夠看到在我們這一代人身上公民意識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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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補充:
1. 我是在3.28提交的「整體意見」欄。關於現在無法提交意見和投票(具體參看 如何評價2016年3月末《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 互聯網 里的討論)。可以想到的有兩種可能:
1. 1. 第三十七條處本來就設置過腳本不讓留言(覺得這樣似乎過於腦殘,不過不排除);
1. 2. 這幾天的流量突然增大,包括一些「熱血青年」所加的刷投票的腳本,網站維護臨時加的腳本,所以粗陋。
2. 我只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試著提出「高牆的兩邊」能夠找到利益相關點,能夠討論且被接受的意見。當然前提是能夠被看到。。。
3. 個人不是很贊同「以暴制暴」,覺得高強的那邊並不是傻,大家只是立場和利益不同而已。政治是妥協,「以暴制暴」對於事情的解決或向著好的方面的發展並無助益,且只會加劇高牆兩邊的對抗。當年廣場上「熱血」學生的行為已經使得現在相關領域的進步延緩了許多,最近的例子可以參看香港。
❿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後的《辦法》分為總則、域名管理、域名服務、監督檢查、罰則和附則等六章,共五十八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辦法》規定: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安全運行情況等信息;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從事域名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辦法》還完善了違法從事域名服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注冊服務機構違法開展域名注冊服務、未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驗、為違法網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希望更好的完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