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版權歸屬合同
A. 版權歸屬問題
你們事先有約定,版權歸網站,而你只享有署名權。如果他們已支付給你費用,你們專的合同已屬經履行完畢,版權已經歸網站,他們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如果網站沒有給你署名,你可以請求他們署名,並賠償你的精神損失。
B. 國家對版權歸屬怎樣規定的呢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二節專門對著作權歸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供參考: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C. 網站程序開發的版權歸屬問題,如何在合同內確定。
一個合同涉及很多問題,不可能簡單一句話為你解答明白,合同中的一個事項與其他事項都有關聯;建議你還是委託專業律師草擬一份合同,費用不多,又能避免很多法律問題。
D. 關於版權歸屬權的問題
網站的行為屬於來侵權源行為,對於侵權者來說,原作者提供再充分的證據他們也會告訴你「不夠充分」,使侵權行為在「查無實據」的狀態下持續下去。因此,你必須和網站所在地的版權局取得聯系,請求他們用法律手段糾正網站的違法行為。你提交的出版合同,我認為證據足夠了。
E.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原則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一、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是因為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F. 自媒體公司是怎麼取得影視版權的
您好!
如果您是要進行創收盈利且具有一定的商業性質,您可以通過與版權方簽訂合同來獲取改編發布資格;但如果您只是單純性的分享, 不包含任何盈利性質,您需要標明出處,一般不進行惡意傳播,不會構成侵權。
G. 自媒體賬號買賣合同怎麼擬定
不同的抄平台會在注冊協議中寫明非本人操作引發的相關法律後果由誰承擔,買賣合同怎麼簽是你們雙方之間的合意,不過一旦發生糾紛,賬號所有人本人的抗辯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對於出售賬號的本人——賣方來說風險很大。
H. 委託創作合同的作品歸屬問題
. 民事合同成立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
即使是所謂的「買斷性合同」,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單方若存在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而簽訂的合同,都有可能無效或最終被撤銷。
2. 《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規定作者享有17項著作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可以作相應處分的。
著作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與他人簽訂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專有權利。
若屬於委託作品,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故為爭取自己最大的權益,你親戚為你作的修改是正確的(由委託合同變更為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當然雙方協商之後最終你也可能要得更多。
相關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I. 自媒體傳播作品認定
當前自媒體發布內容版權保護的困境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三是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四是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一)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版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爭議不斷法律對版權保護設有門檻,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能構成作品須為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某種形式復制的腦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與字數無關與形式無關,關鍵在於獨創性,但獨創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滿爭議的對於獨創性的判定,英美法系採用額頭出汗原則,即創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創造勞動即可相較之下大陸法系的判定標准較高,我國傳統版權制度下理論界認為獨創性的判定標准有兩個方面:一是作者獨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體現了作者自己獨立的選擇取捨安排或設計,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復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來的;二是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自媒體發布內容中一些流水賬式的生活記錄或情感表達自然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說微電影微詩歌等,創意新穎表達獨特,則稱得上是著作權旨在保護的作品
在傳統媒體時代,判斷獨創性一定程度上由行業標准衡量有專業人士把關,門檻較高;而在自媒體時代,信息創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門檻高速傳播無疑使得獨創性這一標準的主觀性不確定性的缺點越發凸顯,這一法定標准在實踐中難免操作困難引起爭議不斷對此,有學者從媒體的本質出發從傳播學的角度審視提出了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判定標准與傳統的獨創性標准相比,這一判定標準的優勢和合理之處在於三個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體發布內容被創造和分享的意義,自媒體為用戶提供平台和用戶使用自媒體創造和分享信息的意義就在於創造分享傳播對自己他人甚至社會有價值的信息,在自媒體背景下沒有傳播價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權的保護;
二是相對客觀容易確定,在自媒體平台上,可以通過技術大概掌握信息的傳播狀況,是否具有傳播價值成為一個相對量化的標准,客觀性強;
三是這一標准具有自我更新與時俱進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傳播價值必然是與時代與社會文化的發展變化相關聯的,而且在自媒體時代,這樣的變化更是顯而易見
除了傳播價值的標准外,也有相對傳統的觀點認為是否構成作品應以知識價值為標准,即判斷其內容是否對人類文明有價值,但是這樣的標准過於主觀,難以量化;且在現代的網路環境下,多元的價值觀使得這一標准難以衡量
當然,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標准可以作為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有益補充,但絕不可能替代獨創性的標准獨創性的標准所指向的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體發布內容受到版權保護的前提
(二)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但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自媒體平台往往通過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對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作出限制由於目前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尚無規范,一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平台對這一問題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騰訊公司的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條款,引起了媒體性質網站對知識產權界定的討論微信協議的知識產權聲明將用戶發布內容的版許可權制為: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這樣的條款被自媒體發布者質疑:我寫的微信,版權卻不屬於我?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騰訊公司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實質上並不構成對用戶版權的限制,但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確實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的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媒體平台一般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用戶所有,同時用格式條款約定永久性授權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戶協議: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布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豆瓣的用戶協議第10條第2項:用戶在豆瓣上傳或發布的內容,用戶應保證其為著作權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並且該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用戶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內容在全球范圍內的免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可再許可或轉讓的獨家使用權許可,據該許可豆瓣將有權以展示推廣及其他不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內容
這樣的條款極易引起爭議,但由於一方面自媒體發布者很少關注平台的電子協議內容,很少關注版權歸屬的約定;另一方面尙無法律規范,所以這樣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成為版權保護的一大困境,需要進一步規范
(三)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
版權制度旨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在著作權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許可法定許可等規定,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這些規定也往往被用作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實踐中最常出現糾紛的是抄襲發布轉發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三種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不同的結果和依據
1.抄襲發布行為構成侵權
抄襲發布行為指的是,將他人發布的內容幾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發布在自己的自媒體平台上,未給原始作者署名,也沒有註明出處,也就是盜版貼對此行為的抗辯理由認為侵權人抄襲發布一般是出於喜歡,沒有盈利目的,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免責;或是抗辯說原始作者將內容公開於網路就是為了信息能夠共享,符合默示許可的規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權與是否有盈利目的無關,而且不論是合理使用還是默示許可都仍然需要做到為原始作者署名註明出處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或在網路上傳播他人作品,構成侵權抄襲發布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2.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與抄襲發布不同,轉發行為專指轉發他人已發布的內容同時註明作者及出處的行為而且現在大多數的轉發行為都是按照自媒體運營商提供的轉發功能鍵進行的簡單的格式化的操作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其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根據合理使用的規定為了平衡作者權利與社會公眾權益,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在引用時註明作者及出處,則不構成侵權二是根據默示許可的規定默示許可是指從著作權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反對,則不會構成侵權
對於轉發行為,從實踐當中分析,用戶轉發信息多是出於喜歡,所以想要分享和傳播,難說是用於個人學**研究或欣賞;對於介紹或評論,其對於轉發內容的介紹或評論須獨立可構成作品,這樣的高門檻導致用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解釋轉發行為的合法性有些牽強用默示許可的規定來解釋則會更加合理:在大多數的自媒體平台中,轉發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戶申請注冊使用的行為即可推定為對轉發行為的默示許可
3.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
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也經常出現著作權糾紛,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這種行為是相互的,具體表現為:未經許可,將他人在自媒體上發布並享有著作權的內容轉載或使用在傳統出版物中;未經許可,將他人刊登於傳統刊物中的作品數字化並發布分享於自媒體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的規定為這種轉載行為辯護,法定許可是指作品刊登後,除聲明不得轉載外,其他報刊雜志可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不需徵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實踐中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多未支付報酬,況且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與傳統媒體意義上的刊登一視同仁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關鍵在於合理使用的界定傳統的版權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開發表;其次是否構成適當引用;最後引用是否註明了作者及出處但是在自媒體領域這樣的方法並不能准確地界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權侵權例如自媒體發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明顯構成作品的內容,首先存在爭議的是其是否構成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開作品內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點便在於點對點的溝通,朋友圈內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數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斷言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內容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發表?隨著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動輒數千好友的微信大號普遍存在,如何判斷何種情況構成公開發表?
網路技術的發展異常迅速,各種自媒體平台的功能開發周期短速度快,固守傳統的制度觀念無法適應新發展帶來的挑戰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還是侵權的認定,應當更偏向於對主觀過錯和客觀損害結果的判斷,而將是否構成公開發表這樣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據當時當事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