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運營
Ⅰ 食鹽專營辦法的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一)食鹽加碘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碘缺乏病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人類只有通過補碘才能保證碘的攝取。食鹽加碘用於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始於19世紀中葉的西方國家,這一生活化的補碘措施到20世紀初逐漸被人們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國使用,繼而在40年代被紐西蘭引進。我國1945年在雲南生產了加碘食鹽,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廣, 20世紀末在全國范圍食用加碘食鹽並提出「全民食鹽加碘」的口號。中國政府歷來重視民生問題,食鹽加碘、提高碘鹽的覆蓋率、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國鹽行業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二)我國國情決定食鹽必須實行國家專營從世界范圍看,食鹽普遍加碘有三種方式:強制立法、消費者自我選擇、國家專營。從目前我國國情看,國家專營是最為有效手段。1.強制立法監管在我國為時尚早。強制立法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食鹽加碘,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國家嚴格監管的食鹽體制。企業進入食鹽行業必須得到政府許可,政府對市場上的食鹽質量和價格進行嚴格監管,行業運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鼓勵有效競爭。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法治化正逐步推進,市場化還沒有成熟,一旦過早以立法形式推進這一工作,不僅會加大行政和市場的運行成本,還會使法律流於形式。2.消費者自我選擇在我國還不成熟。從經濟學上看,消費者從市場中選取加碘鹽是最為理想的一種方法。但當前國內市場供大於求,消費者處於信息的劣勢,無法直觀判斷食鹽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鹽是一個特殊的公共產品,承載著通過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務,因此,加碘鹽的供應具有很強的社會服務的特徵,不能單純以消費者自我選擇為取向。3.國家專營是目前我國最現實的機制。首先,我國專營制度吸收了國外成功國家的經驗,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場不具備成熟的經營主體(一個或幾個大公司支配全國的工業鹽和食鹽的生產、經營);沒有成熟的消費群體(消費者有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能自覺選擇食用碘鹽);缺乏有效的市場管理(政府市場管理部門能有效地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情形下,國家專營是最現實有效的機制。(三)食鹽國家專營與壟斷和政企合一的區別1.食鹽國家專營與鹽業壟斷。壟斷指在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高度發展的基礎上,一個大企業或少數幾個大企業對相應部門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場並獲取超額利潤。鹽業壟斷是指一個大鹽業公司或少數幾個大鹽業公司對鹽業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聯合控制,以獲取超額利潤。食鹽國家專營並非如此。首先,食鹽國家專營不是鹽行業專營,多品種鹽和工業鹽為完全競爭。《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其次,食鹽國家專營的目的不是為了壟斷市場,以獲取高額利潤,而是為了完成食鹽加碘的政治任務和普及碘鹽的社會責任。《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2.食鹽國家專營與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又同時擁有行業經營權的單位。表現為高度的壟斷性,獨家經營,缺乏競爭。其中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撥款,經營部門自負盈虧。食鹽國家專營是兩權分離。食鹽國家專營是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委託鹽業公司經營,鹽業公司按照主管機構的要求完成食鹽的生產、儲運和銷售。《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當前國家鹽業管理機構是國家發改委鹽業辦,地方鹽業管理機構是鹽務局,地方鹽務局只給編制,沒有財政撥款。第二章食鹽生產第五條規定: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第三章食鹽銷售第九條規定: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因此,食鹽國家專營是特殊行業的委託經營,是授權經營,而非政企合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專營作為政府幹預貿易的一種特殊經營方式,只能有一個經營主體。我國現行的食鹽專營體制還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多經營主體、多部門配合管理的情況只能是轉軌時期的一種過渡現象,不但有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難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大環境。從鹽資源的分布狀況及鹽的均質特點來看,我國鹽業是最適宜組織大規模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從鞏固專營、理順體制的角度來看,為了維持合理的生產能力特別是改變制鹽企業無序競爭的局面,應當在產業組織和企業組織方面下功夫,即通過改革,在全行業組建若干個全國性的企業集團,並形成統一的中國鹽業集團公司,真正成為產供銷人財物「六統一」的食鹽專營主體。(一)改革方向:兩堅持三統一1、「兩堅持」指堅持國家專營,堅持政企分開。一是堅持國家專營。二是堅持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指食鹽的監管和運營職能完全分離。根據實際情況,鹽業監管職能逐步從各鹽業公司分離出來。將鹽政管理所涉及的衛生、質量、市場和執法等相關工作,分別交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食鹽加碘工作,因與人民健康相關,由國家相關部門負總責。2、「三統一」指統一專營資產,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食鹽品牌。首先,統一專營資產。國家採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區、市資產劃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由於基數較小,對地方經濟影響不大,但卻可有效實現食鹽國家專營。在統一鹽業專營資產的基礎上,中國鹽業總公司一方面確保合格的碘鹽配送到全國各地。另一方面作為全國鹽業資產的牽頭企業,兼具資本運營的能力和職能,有利於實現鹽業國有資產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統一經營管理。中國鹽業總公司以資本為紐帶,實現與各子公司的聯合經營,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實行主業整體上市,打造完善的食鹽產業鏈,以保證合格碘鹽在全國的有效覆蓋。再次,統一食鹽品牌。在統一資產、統一經營管理、統一生產營銷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中鹽」品牌,以保證碘鹽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選食鹽的成本。(二)為實現兩堅持三統一,建議鹽業體制採取七個方面的改革:一是落實國家專營政策。首先,完善當前國家發展改革委鹽業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職能,承擔全部食鹽行政管理職能,並委託中國鹽業總公司代行監管。其次,省、市批發企業資產未進入中國鹽業總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劃入,取消縣級法人,以市級經營,省級管理。最後,對於民營企業中食鹽生產企業,由中國鹽業總公司以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實行產銷一體化,按區域整合成幾個大的生產集團,提升產業集中度。同時,按區域組建若干大型營銷中心,降低營銷的成本,達到控制末端的效果。二是建立國家專營品牌。授權中國鹽業總公司統一收購、統一儲存、統一經營加碘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中鹽品牌。可先從跨省食鹽統一調撥做起,全國資產一體化後,在全國實行統一的「中鹽」品牌。三是推進鹽行業股權多元化。中國鹽業總公司在整合過程中,應逐步改變食鹽企業單一國有資本結構的現狀。可引進相關戰略投資者,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條件成熟時,改制上市,增強鹽業企業的經營活力和競爭力,培育成熟的市場經營主體,為今後食鹽專營放開和面對國外競爭做好准備。四是促進多品種鹽開發。食鹽行業要以開發多品種鹽為突破口,推進鹽業產業升級。應著手修改多品種鹽的專項法規,重新制定標准和審核資質,逐步取消多品種鹽政府定價。在食鹽專營體系內,中國鹽業總公司應根據資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關生產企業開發多品種鹽,國務院國資委應把此項任務納入重要的業績考核內容。五是建立碘鹽供應補償機制。食鹽專營要學習郵政補償的做法,郵政補償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實施,食鹽普及的補償也可由中國鹽業總公司組織實施。六是盡快出台《食鹽專賣法》。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阻礙了公平競爭,應予廢除。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中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容應及時予修改。同時建議全國人大著手建立《食鹽專賣法》。七是促進工業鹽全面市場化。全面放開工業鹽經營,允許產銷直接見面,取消一些地區違規推行的鹽產品准運證和准運章,實現工業鹽生產和經營全面市場化。無論是中國鹽業總公司,還是其他鹽業公司,應採取市場行為整合工業鹽資源,完善產業鏈,拓展工業鹽的品種,實現工業鹽的深加工。所有兼並、聯合、重組應以市場為導向,使改革不斷深化。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鹽經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食鹽經營法,有《食鹽專營辦法》
一、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1、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2、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3、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二、2013年12月4日,修改後的《食鹽專營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生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己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漁業、畜牧業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Ⅲ 鹽業公司代理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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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最新食鹽專營辦法是什麼食鹽專營放開後影響是什麼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鹽業壟斷對制鹽、用鹽企業來說是一種束縛,如果打破斷,能激活生產企業和用鹽企業的產銷鏈接,極大降低用鹽企業的成本。
(4)鹽業運營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在實踐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當地的鹽業公司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職能。由此帶來了不少弊端。
1、壟斷導致腐敗。由於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形成一個封閉壟斷的系統,中鹽公司及各地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敗。
鹽業公司利用計劃調撥權控制制鹽企業,左手低價購入食鹽右手高價賣出,價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時採取劃地分治的辦法割裂全國市場,造成貨無二價的狀況。
2、體制僵化、人員臃腫。中國鹽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鹽業由於長期實行專營,缺乏市場意識,形成了濃厚的計劃色彩。
鹽業公司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幹部職工鐵飯碗思想根深蒂固。據河北鹽業專營集團公司公開的數據顯示,全省160多個食鹽專營企業,有96個單位存在人員超編現象,超編多達1370人,造成部分單位人浮於事,經濟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長期虧損。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
Ⅳ 經營食用鹽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5)鹽業運營擴展閱讀: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2013修訂)》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Ⅵ 鹽業公司經營的工業原鹽別的單位可以銷售嗎註:不是指食鹽。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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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誰能說說鹽業改革的利弊!
反對者認為:放開經營質量難保
中國經濟網網友醉八仙認為,食鹽是人民生活必須食品,不能放開經營。「一旦放開就會有偽劣產品進入市場,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一位環球網網友留言表示:希望國家統一管理食用鹽,這樣有利控制價格,也有利保證食鹽的質量。
騰訊廊坊市網友中心自由之人說:「鹽業自古以來都沒有放開過,如果監管跟不上,鹽業放開會勢必會使假鹽會大量流入市場,給生命健康帶來危害。」
鳳凰網網友juxie72表示,改革不等於要放開專營,從長遠來看,鹽業放開弊大於利。他說:「放開鹽業後確實會使那些無序發展的、產能低、產量少、能耗高、成本大、工藝落後的小鹽廠有利可圖,鹽的價格也許會在短時間有一些下降,但隨著而來的是假冒的、偽劣的食鹽充斥市場,鹽價也會隨著那些低能高耗鹽廠的倒閉而高漲不下。那些老、少、邊、窮地區,要不就是買不到鹽,要不就是吃高價的鹽,要不就得吃假冒偽劣鹽,除此之外,別無他途。可以肯定,一年半載以後的鹽價比現行鹽價要高得多。」
此外,還有一位鳳凰網網友xinhuzhuce擔心,食鹽行業一旦放開,一直覬覦我國市場的境外財團就會乘虛而入,鹽價會像現在的食用油價格等一樣只漲不降。
支持者認為:引入競爭讓利於民
騰訊泰安市網友1169616955認為,應該打破食鹽行業的壟斷,引入競爭機制,真正做到讓利於民。而「國家機關部門只起監管作用即可。」
一位IP為211.156.*.*的網易廣東湛江網友說:「連食用油、糧食都可以放開,為什麼鹽業不能放開?現在國家不用靠鹽來收太多的稅了,所以放開經營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一名新浪網友也覺得取消鹽業專營是對的。他說:「以前南京市場上的食鹽500克是1.5元一袋,而省公司強行推出320克卻是1元一袋,各位自己算一算是不是變相漲價了啊?」
網易廣東廣州越秀網友(IP:219.135.*.*)說:「打破鹽業壟斷好事。生產企業可以直接面對市場終端,運營成本下降,競爭加劇,必然會降價。」
價格漲跌事小,食品安全為大
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網友並不關心改革後食鹽零售價是漲還是降,他們更關注食鹽的安全問題。一位傾向維持目前現狀的環球網友就說:「我不關心鹽價,只關心質量,由國家專售最好,吃起來放心。」
另一位環球網友也持有類似看法,他說:「食鹽是老百姓每日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自古以來為國家專營。國家要做的是加強對現有鹽企的管理與檢查,而不是放開市場讓什麼人都能進入,更別說外資。食用油就是前車之鑒。」
疑問1:食鹽行業是否存在暴利?
針對新聞中所述的目前食鹽行業存在暴利一說,新浪河北承德網友zengxiangnan2000有不同意見。他說:「我是一名基層的鹽業人,地處山區,說鹽行業存在暴利,我不認同。」
zengxiangnan2000繼續說:「鹽的出場價是600多一噸,但鹽是屬於笨重價低物資,運輸成本較高;《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必須使用預包裝銷售,包裝成本也不低。此外還有各項稅費。其實,縣級鹽業公司每噸鹽的平均利潤也就在300元左右。以我縣為例人口30萬,食鹽的銷量1500噸,毛利就45萬元,加上工業鹽利潤,公司毛利不超60萬元,公司員工12名,除去市場監管費用,稅費,各項費用,職工每年的平均工資就1.8萬元,難道這就是暴利嗎?」
他還補充說:「我們在國家沒有出一分錢的情況下管理著鹽業市場,在防治碘缺乏病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難道鹽業人這十幾年的心血就這樣輕易抹殺了嗎?我作為鹽業人感到無比心酸。」
疑問2:鹽業專營該如何改革?
鳳凰網網友巴西鐵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鹽業專營放開可能導致:三年內價格競爭,大部分制鹽企業倒閉重組,鹽價有所下降;三年後,國有鹽業私有化,內部競爭白熱化,價格相對穩定;五年內,外資全面佔領鹽業市場,價格外資說了算,價格飆升,價格聽證,最終老百姓買單。
這位自稱從事經濟研究工作多年的網友建議:一是要從安全的角度考慮,怎麼樣保證改革與安全的可行性;另外,要慎重考慮改革的步驟,穩步推進,如果馬上放開鹽業專營,必定造成內部困亂,惡性競爭,不能亂了陣腳,損了國家,肥了別人。
「歷史的教訓值得反思,不要做亡羊補牢的事情。」他強調。
騰訊網友儒略認為,鹽業不應該是簡單的放開。他表示,鹽和煙草不同,大家每天都要食用,改革事實上關繫到每個人每天的生活。「所以,它不是沒有技術含量、沒有市場風險的小商品,改不好往往會帶來大風險!」
網友儒略比較了台灣和日本鹽業放開的過程。他說:「台灣鹽業放開,轉型過渡經歷了11年,從而保證了島內食鹽的安全和行業的健康發展,被稱為台鹽的春天。日本鹽業的改革到目前依舊是國家控制的寡頭經濟,行業的過渡也長達5-8年。它驗證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一個行業的改革必須走穩定發展之路,這不是簡單的一句打破壟斷的口號可以做到的。」
「壟斷不可怕,可怕的是行業破壞和百姓的健康。」他說。
Ⅷ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8)鹽業運營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