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車掛靠是什麼意思

買車掛靠來:為了交通營運過源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
形式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為「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貳』 車輛掛靠是怎麼回事

掛靠經營現象是指,「掛靠者」(個體運輸業戶、自然人)依附於「被掛靠者」(另外一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對外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形式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為「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掛靠經營的特點 [1][2]:(1)「掛靠者」的四證統一,即:「掛靠者」購買車輛的行駛證及使用的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四證)上的車主、業戶、單位、服務單位都統一為「被掛靠者」的名稱;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2)「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名義車主不參與經營,不獲取收益。(3)掛靠雙方簽定有關運輸經營的合同或內部協議。 掛靠與承包承包經營的特點是: 「承包」准確的說應是「承包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叄』 車輛掛靠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資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道路運輸許可證正副本。

3、法人身份證。

4、行駛證版。

5、登記證書。

6、公權章。

7、車相片。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掛靠經營」含義的復函》(交辦運函[2016]703號)明確「《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所稱『掛靠經營』,是指道路客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不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但以其他具備資質的企業名義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3)運營車掛靠擴展閱讀

車輛掛靠經營特點

(1)「掛靠者」的四證統一,即:「掛靠者」購買車輛的行駛證及使用的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四證)上的車主、業戶、單位、服務單位都統一為「被掛靠者」的名稱;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

(2)「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名義車主不參與經營,不獲取收益。

(3)掛靠雙方簽定有關運輸經營的合同或內部協議。

『肆』 公司倒閉我們的營運車輛能掛靠在別的公司經營嗎

說實話,物流業的經營風險與其他行業一樣,還是比較大的。你講的因車輛掛靠而產生的風險是物流公司緒多風險中不可忽視的一種風險,因為一旦因掛靠車輛由於車禍,或貨損貨差而產生的風險就足以讓這家物流公司倒閉。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講講關於車輛掛靠所產生的風險這個事兒:
何謂「車輛掛靠」?它是指車輛的所有權屬個人或集體的貨運車輛,將其交管,車管和車輛購置等證照部門所頒發的各種證件的「車輛所有人」一欄上所填寫的是掛靠的物流公司的名稱,這就形成了「名義經營權者」,「實際經營權者」,「產權」嚴重分離的狀態,由此在法律關系和產生的法律後果方面就出現了十分尷尬局面 。名義經營權者是被掛靠的物流公司,他是有名無實的經營者呀!掛靠車輛讓物流公司所得到的只僅僅是自有車輛增加,提高了為取得稅務部門的自開票的資格;個人購車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和產權是重合的;然而集體購車的還會出現實際經營者和產權者分離的狀態。
當前因物流公司和車輛真正的產權人的需要,就派生了車輛掛靠經營的這種現象。究其原因:
1. 一家物流公司要想做大做強上等級,除了其他方面要達標外,還得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物流公司要想成為自開票企業,也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稅務部門對自有車輛的確認又是以《機動車行駛證》上所登記的為准,這也是稅務部門審批自開票物流企業的硬性指標。所以在全國的各物流企業中,有很大部分的物流公司登記的公司自有車輛中,就有大部或全部都是由「掛靠車輛」所組成。
2. 個人或集體購車後,要想憑個體跑運輸,進入到物流市場進行經營,可以說是十分困難和難以生存的。自己的所在地的貨源絕大部分都被當地的物流公司所壟斷,而車到異地返程配貨時,又因個體車輛資信度不夠,難以配到好的貨源。因此作為個體車,也只有投靠到一定知名度的物流公司的旗下,才能夠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盡管每月還要向掛靠的物流公司繳納管理費,也是在所不惜了。
綜以上所述,要想回答你提出的物流公司如何規避掛靠車輛的風險就比較容易了。作為物流公司對於掛靠在公司的車輛對產權者和駕駛員是一定要嚴加管理,要進行定期的安全管理學習,並嚴格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對於掛靠車輛的保險一定要認真監控,絕不能出現脫保的現象,保險到期後,都是由公司墊資足額購買各種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有效,最實際的手段。至於你說的掛靠車輛惡意跳貨的事情,在實踐中還是絕無僅有的。但是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我以為,最大的風險在於車禍和貨物的損失超過了保險公司最大的賠付極限的風險是隨時都存在的,因為在法律的層面上,一一旦造成這種結果的出現,物流公司是要成為第一被告站在法庭上應訴的;盡管可以同時讓掛靠車方也站上第二被告。可是在賠償金還得要物流公司先行給付的。這種風險出現後,物流公司是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來避免的。

『伍』 營運車輛掛靠承包經營

可能是地方抄政策的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陸』 汽車掛靠和公司掛牌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掛靠主要指的是一些個體的大貨車,他們貨源少,信息少,業務不穩定,要掛在物流公司,大家抱團作戰,信息共享,統一調配,可以降低空駛率。公司掛牌,指的是公司取得所有手續以後,正式開辦業務,一般這時在門口掛上牌子,客戶,朋友會給你祝賀,送來花籃等等,有一個儀式,這叫做掛牌。

2、風險不同

汽車要掛靠物流公司,要簽定掛靠合同,汽車的牌照要用公司的名字,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也要用公司的名字,車輛登記證要放在公司保管。掛靠的風險比較大。

(6)運營車掛靠擴展閱讀:

運營定義

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

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形式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為「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經營特點

1、「掛靠者」的四證統一,即:「掛靠者」購買車輛的行駛證及使用的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四證)上的車主、業戶、單位、服務單位都統一為「被掛靠者」的名稱;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

2、「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名義車主不參與經營,不獲取收益。

3、掛靠雙方簽定有關運輸經營的合同或內部協議。

『柒』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7)運營車掛靠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捌』 買運營貨車為什麼要掛靠公司

不要被賣車人的偷換概念所欺騙了,只是個人不能辦理營運資格證,必須要有工商營內業執照,賣車的人與掛靠公司都有利益容牽連。

『玖』 掛靠後會辦理營運證是嗎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麼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規定的車輛營運證與目前使用的《道路運輸證》名稱不同,但其性質和作用是一樣的,其制式、配發、使用、監管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其他可以繼續沿用《道路運輸證》的有關制度。
辦理流程
1、工商辦理個體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辦理道路經營許可證;
3、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4、領取稅務登記證;
5、車輛到車管所上牌(外地車過戶到工商所核準的個體戶名稱);
6、領取營運證。

3所需資料
初次辦理所需資料
1、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3、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4、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營運證過戶需要的資料
1.目標公司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2.現公司的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3.登記證書、行駛證、照片
4.過戶申請表、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1]
5.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