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路直播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B. 網路主播是事業么

網路主播是一種職業,但是說事業,就看自己對這個職業的理解和看法吧。
一般版人對事業的理解權,肯定不是一個短期的舉止或者一個短時間內就放棄的行為,應該是帶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的這么個定義。比如說醫生是一個職業,救死扶傷可以算一種事業,那麼從醫生到醫葯行業到醫葯監管單位都是在從事自己的事業。
網路主播是一種職業,也可以說是一種行為。那麼向大家傳播積極向上的理念和想法,與大家一起進步,可以算是一種事業。網路主播做的好,可以轉戰演藝圈,可以做廣告代理等等。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C.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如果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問。

D. 網路傳播的方式有哪些

媒體網路,有線無抄線電視、電台,襲利用有線、無線通信網路定向定時發布聲像信息。如廣播、電視、直播等。
網站建設,利用現代internet網路,嵌入搜索引擎,按用戶許可權主動點擊、點播觀看些文字、圖片、聲像等信息。同時兼電子郵箱,BBS、博客研討,等等功能。
輻射互動網路,利用現代internet網路,按用戶許可權自主建立網路的通信。如MSN、QQ、微信、互動網路直播 及各類App等。
網路資源共享,通過用戶許可權,可以自主發布、資源共享,使每個用戶共享許可權內所有資源。如網路網盤、阿里雲、騰訊雲、迅雷雲等等。

E. 從法律層面看網路直播各種違法行為

如果是具備新聞屬性的 ,應該是要有網路視聽許可證的,這部分比較難申請,一般是要有國企的背景才可以。
在移動端,類似咖喱直播、斗魚之類的直播軟體,目前好像還沒有看到有什麼特別明確的要求。主要是在移動互聯網這邊很多法律都還不齊全。而且要求一般小公司要視聽許可證,感覺挺難的。。。
不過網路文化許可證應該都要有的。

F. 網路直播屬於商業性質嗎

帶有盈利性質的基本上都可以算作商業性質,而網路直播無論是直播平台公司或者直播平台裡面的直播人,都是希望通過直播獲取一定的商業盈利,所以毫無疑問網路直播是屬於商業性質的。

G. 對於網路直播都有哪些看法

直播都是正兒八經的憑本事掙錢,不應該受到歧視,我很喜歡看直播,他們代表的是我們大眾的生活狀態。

H. 對網路直播平台亂象 我能做點什麼

現代社會,網路已然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伴隨網路的發展,自然會形成其特有的文化。而網路直播作為網路文化發展的衍生品,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對社會產生影響。網路直播為一些具有才藝和特長的人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同時也能夠作為一種緩解就業壓力的方式,這種平台的提供使社會的溝通更加多元化和普及化。但在眾多的網路直播中,不乏投機取巧者,網路直播亂象頻出,本性、暴力和一些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直播層出不窮。直播輕生雖然獲得了營救,但其產生的消極社會影響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消除的,甚至會蔓延開去。

治理網路亂象,「門檻」必須規范。網路直播作為新興的文化產業,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產業規則還有許多。現在,許多直播平台都開始進行大眾直播,每個人都有直播的權力。進入網路直播的申請是網路直播的第一步,在進入門檻上,要針對網路直播內容進行具體的規范,可以將違規直播規范納入個人誠信檔案中,就會讓違背直播規范的主播產生違規成本。門檻不只針對申請網路直播的申請人,對於提供直播平台的主體也要進行嚴格審查,進入門檻的標准更加完善,才能讓我們的直播平台更加綠色。

治理網路亂象,「巡警」必須到位。標本兼治才能取得療效,在網路直播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多的關注和物質獎勵,製造噱頭成為一些主播的常用手段,類似新聞中直播輕生、吃異物、捕獵等行為屢見不鮮。這種行為的出現是有著利益驅使,這種行為的出現我們在物質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來說,其行為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網路監管在網路直播中能夠對這種行為進行及時的記錄和匯報,這對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是有利的;網路監管擔負對網上傳播不良信息、負面謠言的行為的審查,為網路亂象的出現加上一把結實的「大鎖」。

網路直播對於當下的部分人來說,無論是營生手段或是娛樂消遣,都已經成為了其生活的一部分。網路直播可以讓許多人找到表達自我意見的途徑,它能夠拓寬交流渠道,能夠讓更多人相互溝通。然而溝通不只是言語的交流,也應有精神層面的共鳴,這也就不只是談及柴米油鹽。了解直播平台產生的真正效用,讓其達到存在的最大價值,這樣直播才是有意義的。

I. 網路直播是國家那個部門監管的

網路直播並不歸屬某個單一的國家部門管理,而是由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回電總局

因為答涉及視聽文化產品傳播,所以在傳播層面上講,歸廣電總局管理;

2、文化部

直播行業屬於娛樂類,所以在行業性質上文化部門也有管轄權;

3、網監部門

因為直播屬於網路傳播,所在平台所屬區域的網路監管部門,對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監督管理許可權。

(9)網路直播行為是網路傳播嘛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規定: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開展直播服務,必須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有關規定。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且明確提出直播平台「雙資質」要求。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對網路表演單位、表演者和表演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細致規定。

J. 網路直播本來是一個傳播文化的介質,為什麼現在卻成了主播圈錢的工具

在目前各大網路的直播平台上,這些主播包含有在校的大學生,還有來自一些偏遠地區的年輕無業遊民。當然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人的出身不同,就會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這些網路主播。但有些網路主播看似無助,其實在某些網路主播的身後有一個很大的團隊在幫助網路主播獲取直播間的熱度,當熱度達到一定程度時,背後的團隊就會利用這些網路主播進行賺錢。



對於此類現像,就應該從根源上杜絕其中的亂象。各大網民應該提高自己的自律性,當遇到此類視頻時,應該第一時間向網路管理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不再縱容此類情況的發生。同時在法律上應該加大力度,在網路法規上面捍衛法律的威嚴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