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1、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2、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①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②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拓展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是經濟生活中的必然現象。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中,競爭迫使企業不斷地更新設備、調整結構、追求新技術、開發新市場,因此必然要不斷地購建、改造或出讓資產,使其在流動中達到優化配置和高效率運營。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資產作為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存在,是社會資產的主體。

國有資產處置也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

② 政府出面幫開發商招商、運營、處置資產合法嗎

基本上是不合法的,問題是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真的真做,要不然你不要亂說。

③ 國有資產處置的簡介

資產處置是經濟生活中的必然現象。資產一旦投入運營,就會發生自然磨損或因技術改造而產生形態變化。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中,競爭迫使企業不斷地更新設備、調整結構、追求新技術、開發新市場,因此必然要不斷地購建、改造或出讓資產,使其在流動中達到優化配置和高效率運營。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資產作為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存在,是社會資產的主體。國有資產處置也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

④ 不良資產行業傳統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

(4)資產運營處置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⑤ 國有資產如何處置

一、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二、國有資產處理辦法:

第四條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並、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佔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5)資產運營處置擴展閱讀:

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在等價有償的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包括:

①企業兼並價款;

②破產企業清理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後的余額;

③資產拍賣所取得的變價收入;

④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⑤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存量的轉化形態,一般應上交國家,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

二、報損核銷

國有資產的報損、報廢與核銷是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價值變動的財務處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需要進行財務處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並企業的資產核銷;

②破產企業的資產核銷;

③因閑置、不需用而被拍賣的國有資產,其帳面價值的調整;

④因自然災害而毀壞的國有資產報損;

⑤資產清查、清理中進行的資產盤虧。

⑥ 國有企業房屋資產處置有何規定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企業法人和職代會是否簽字,而在於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處置的必備程序。當然,前提是這土地及房屋是企業的資產,企業是國有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6)資產運營處置擴展閱讀:

一、分類及功能

國有資產處置按其內容可分為產權處置和經營性處置兩類。

1、產權處置

是指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經營權的處置,即國家通過行政授權委託特定的管理主體和經營主體,對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賦予的管理權和經營權,其功能是通過優選國有資產管理者和經營者,使國有資產實際掌握在能夠代表社會共同意志和利益並且有提高經濟效益實力的主體手中。

國有資產的產權處置必須由所有者及其代表來行使。

2、經營性處置

是國有資產經營者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的國有資產進行配置、重組、處理等具體的支配活動。其功能是實現國有資產在動態流動中的結構優化,提高資產整體效益。國有資產的經營性處置是國有資產經營權的重要內容。

二、方式

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為了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正當權益,適應商品經濟規律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3、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⑦ 公司法對公司資產的處置權是怎麼規定的

界定清晰產權的前提是權利交易的前提,提出並發展這一理論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經濟學家。科斯極為重視產權在權利交易和權利市場中的作用,明確的提出:「權利的界限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財產權的初始界定,才有權利市場的重新組合和市場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財產權界限才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條件。國有企業里,出現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權虛置,表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界定國有制的財產關系,名曰全民所有財產,人人都擁有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實際人人都不佔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做一個初始的界定,對於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對權利的行使進行有效的制約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有資產的原始所有

我國的國有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三類。而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指經營性國有資產。本文是以廣義的國有資產的概念為前提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藉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一)全民是國有資產原始所有者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圍內,權利人對於所有物為全面的支配的物權。按照傳統的民法學理論,所有權的核心是人對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我們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先哲理論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據:憲法第7,9,12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財產,三者是等同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就是公共財產,其特點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所有,而社會就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2}。《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對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二,理論依據: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是全體人創造民屬於全民所有的。國家授予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國有資產為社會所有,但是社會所有的財產無可爭議的歸國家管理。

王澤鑒先生說:「民法上的所有權,分為兩類,一為單獨的所有權,二為共有。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們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屬於全民共同共有,因為社會全體成員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會所有的資產屬於「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但是在實踐中,全民不能以個體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必須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只有國家可以代表全民。國家是擬制的主體,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權利的行使應該有代理人代理。關於誰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代理權,目前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人大觀點」即主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代表,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認為,誰代表人民?應該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國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國有股東,人民代表既是國有股東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全國國有股東代表大會。另外一種是「政府觀點」即中央政府應該是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主要是基於實踐上的考慮,認為由政府作為初始委託人可以減少改革的成本。{4}

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的委託,不完全同於民法上的委託代理,這種委託代理呈現出多級化的形態,有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國有資產的委託代理分為三個環節,第一,從全民所有到國家的原始委託。第二,從國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一級委託。第三,從國家機關到國庫代表{5}的二級委託。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託人這一角色是不變的以外,其他代理環節的角色是雙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託人。

二、國家機關對全民所有權的「一級代理」

國家作為私權主體參與國家經濟活動,其物質基礎就是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國家是一個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體實在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6}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明確的人格化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國家機關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關系中,信託人將信託的資產轉移個受託人,並委託其代為管理或者處理,受託人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即可以按照信託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與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資產。,所獲得的利益必須交付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託人自己),而委託人則不可以同時為受益人。在這樣的關系裡面,國家如同是信託人兼受益人,國家機關如同是受託人。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裡面,根據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這個報告的指引下,全國人大已經批准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庫代表的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二級代理」

目前在現實中,我國已經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組成的三層次的運營模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屬於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有權對國有資產進行運營的組織。他們在這里就是文章開始說的國庫代表。如得到國家科研經費的科研單位是作為「國家」的代表人使用這筆「國有資產」的科研單位與其他個人和經濟組織發生的科研經費的支出和使用的關系受到社會的制約。所有權的功能不僅在於保護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在靜態上的歸屬關系,也在於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流轉關系,以便促使財產在市場中實現最優化配置並實現財產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多元的,龐雜的,沒有一個專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機構,就很難把國有資產管理好,也很難把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落實到實處。所以國民把國有資產通過信託轉移給國家,此後國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通過民事委託(需要個別性聘任或選擇產生)委託給國庫代錶行使所有權。

國家的這種民事上的委託,可以通過頒發國有資產的經營證書,簽定國有資產的經營合同以及參股的形式,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委託給單位或者個人。這里的單位,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非國有企業,只要是受託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個人都可以是國庫代表。當然,對於個人,例如國家發個某個教授的科研基金,這個時候這個教授,就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自然是國庫代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他如何使用這筆科研基金享有監督的權利。有了國庫代表,就避免了在過於資產改革當中出現的國家政府機關代表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職的情況。由國庫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監督行的狀況。真正做到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得到分離,只有這樣才能理順國有資產的各種關系,才能夠有效地解決國有資產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國庫代表在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質也有獨特之處表現在:

1、國庫代表本身不是一個獨特的政府行政部門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不承擔行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它享有從事有關國有資產運行的活動的權利,是由其專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這來自國民的信託而產生的神聖權利。

2、國庫代表享有的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必須由國有資產法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國庫代表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它就可以無視國家法律,無視市場經濟規律隨意使用國有資產。當國庫代表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時候,應該對國民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法犯罪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3、國庫代表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國庫代表作為相應的法律主體,是以國有資產為基礎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與國有資產相關的活動。國庫代表,應該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己使用國有資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損益情況。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國庫代表的活動進行監督。

我國擁有巨大的國有資產。把國有資產運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多一個優勢,而國有資產運營得好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國有資產的歸屬明確,權利人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實處。我國的國有資產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還面臨著許多的問題,明確國有資產的歸屬只是我國國有資產問題中的一個,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該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前面的路還很長,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⑧ 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什麼區別

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比普通企業處置資產程序要復雜一些。國有企業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填好相關的資產處置申請表,先找到企業負責領導簽字,然後再拿著領導簽好字的申請表及需要處置的資產的相關資料,到當地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備案,等當地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批復下文後,國有企業才可以處置有關的國有資產。

⑨ 資產有效、無效、低效處置方法

低效無效資產是指在目前及未來規劃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較低且不存在特別戰略安排的資產,一般指資產收益率低於一年期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資產。
盤活低效閑置資產應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以企業長遠規劃目標為指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效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而達到盤活資產的目的。

資產有效、無效、低效處置方法:
1.調查摸清底數,建立低效、閑置資產檔案。企業會計部門應該成立專門的資產普查小組,對企業內部低效資產進行徹底的調查摸底,進一步了解企業個資產生產經營狀況,並建立資產檔案,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對生產設備實行分級管理,引入先進的計算機輔助設備管理系統,建立信息庫,使企業內各設備資產的運營情況能夠及時得到反映,可以迅速的提供低效資產設備的清單,有利於設備的盤活和調劑;建立資產管理計算機網路,企業可加入社會上的設備調劑或產權交易網路,收集和發布產權交易信息,提供產權交易和資產調劑服務,形成及時快速,而且范圍廣闊的資產置換或者產權轉讓信息,從而快速的時限企業資產的優化配置,達到盤活低效資產的目的。
2.通過資產租賃,盤活資產。在企業經營生產中,部分企業的大量設備處於低效生產狀態,另一方面,企業又缺乏充足的資金去更新換代設備以滿足市場的不同需求,此時,企業內部存在的低效生產設備,可以通過選擇經營性租出的方式,將固定資產租給短期需要使用該項固定資產的企業。出租方式可以是部分出租也可以整體出租,出租企業除獲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進行企業低效資產租賃時,企業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如果萬不得已出租價格太低的話,盡量不要出租給關聯企業,否則有被稅務機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風險;二是對於出租房屋,應考慮房產稅問題。
3.通過資產重組,達到盤活資產的目的。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資產重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資產重組除了兼並重組的一般功能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功能,既為了企業利潤最大化、企業戰略調整、企業產業結構調整等。針對我國目前部分企業生產低效,完全可以通過資產置換的方式,來達到盤活企業資產的目的,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情況,包括整體資產置換和部分資產置換等形式。 資產置換後,公司的產業結構將得以調整,資產狀況將得以改善。
4.利用拍賣轉讓,加速資金變現。企業對內部低效資產可以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隨著市場體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業內部由於淘汰落後產能沉澱下來的一部分低效資產牢牢的佔用著企業的資源,從其產出率來說極低,如果內通過拍賣的方式,對這部分低效資產進行拍賣,可以把這部分佔用資金騰出來,即把資金由「死」變「活」,對於一些整體效益不錯,但企業內部一樣存在低效資產的企業來說,這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盤活」方式。
5.對外投資,已達到盤活資產的目的。前文中我們曾提到,一個企業內部的低效資產,在本企業來看,可能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但是,這部分資產如果放到它該放的位置,可能會發展出更好的效益。因為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運用資產取得收益,使本企業資產增值,所以,企業必須充分利用企業現有資產,以增加企業的收益,但由於種種原因形成的企業低效資產,企業完全可以考慮其價值的再開發,即通過對外投資,投資於其他產品的開發生產,以期取得更好的投資收益,這樣做不僅達到了盤活企業低效資產的目的,同時,達到分析投資,減少企業經營風險的目的。
6.低效資產托盤,達到盤活目的。資產的轉移包括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和經營權轉移兩種方式,企業託管是指企業資產所有者將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處置權,以契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委託給其他法人或個人進行管理,從而形成所有者、受託方、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相互利益和制約關系。企業資產託管是在不改變或暫不改變原先產權歸屬的條件下,直接進行企業資產等要素的重組和流動,達到資源優化配置、拓寬外資引進渠道以及資產增值三大目的,從而謀取企業資產整體價值的有效、合理的經濟回報。在企業資產託管經營過程中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首先是受託方的選擇,受託方需要具有相應的資產託管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其次是託管方式的選擇,應該針對託管方自身的條件,採取靈活多變的方式,最後要注意託管中代理風險的問題,在企業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態下,應該充分洞察受託方的目的及動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資產損失。
7.通過公益捐贈,獲取稅收收益。企業捐贈不僅是社會福利資源的一個重要來源,而且日益成為現階段全球企業戰略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對企業發展作用不大或處於低效率生產的企業資產可以考慮公益性捐贈。因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實體,它與社會存在著相互依存的關系,企業沒有也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當社會在期待企業發揮經濟功能以外的社會功能,對公共物品和社會公共生活提供更多的幫助時,企業也希望通過投資公益來實現其社會責任並擴大社會影響力,同時,通過公益性捐贈,可以盤活部分低效資產,利用合適的捐贈方式,達到抵稅的作用。
8.通過科技創新,盤活低效資產。許多企業低效資產是因為資產技術水平較低,無法滿足企業生產的要求,所以企業可以通過加強技術投入,使得低效資產技術升級。許多企業低效資產因為工藝陳舊、成本高、消耗大,基本上處於停產或者半停產狀態,這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因此,需要企業通過科技創新,已達到盤活低效資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