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行為
Ⅰ 網路直播打賞行為規范將出台,包括哪些條例
網路短視頻的流行也誕生了大量的網路主播,尤其是一些粉絲比較多的主播,他們直播會有非常多的粉絲來打賞,也獲得了不菲的收入。但是隨著這些粉絲群體的不斷擴大,有很多粉絲是未成年人,未成人認知有限,拿著家長的錢瘋狂給主播刷禮物,家長知道後非常的心疼,把自己辛辛苦苦好多年賺來的血汗錢就這么的揮霍了,不得不求助相關部門幫助解決。還有很多成年人在觀看直播的時候也會沖動的消費,事後後悔不已,為了防止這個現象的發生,准備出台一下相關的條例。
盡可能不讓未成年人打賞對於未成年人對主播的打賞一直令人非常的頭疼,小孩子拿著自己父母的錢去給主播打賞,花光父母的積蓄。這次也將會對於這個現象做出一些措施,比如設置打賞密碼或者打賞需要刷臉啊這類得。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未成年人打賞,避免給家裡打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同時希望各位粉絲喜歡主播要理智一些,不要講大量的金錢都打賞給自己的主播,其實主播比我們要過得好的多。
Ⅱ 網路直播要注意什麼
網路直播要注意底線意識,同時應注意直播內容。
1、網路直播要有底線意識
在法治社會,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法律法規規定得很清楚,任何人做任何事都應有法律法規意識,絕不能踩「底線」、觸「紅線」、碰「高壓線」,既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不可任意妄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如此,網路空間亦如此。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直播也要守規矩。任何直播都不能為博取點擊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2、主播應注意直播內容
對於主播在直播過程中,通常會喊出絕對化用語,劉承祖和高雅解釋到,如果網紅或明星直播帶貨的行為是替商家宣傳商品並因此獲利,他們宣傳的內容可能受到廣告法規制。
我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廣告不得適用最佳用語。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廣告語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當主播在直播過程中說出這些絕對化用語時,已經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
(2)網路直播行為擴展閱讀
女幼師直播發布與男童親吻視頻
2020年7月1,女幼師在網路發布一段視頻,視頻中的兩名女幼師與男童嘴對嘴親吻,並配文:「我想犯罪怎麼辦?女朋友在此,我可以等他十年」等言論。
面對網友的爭議,女幼師回應稱男童的媽媽沒有責怪她,並且很開心大家喜歡孩子。7月8日,該幼兒園己將文某某予以辭退。園方承認管理存在一定問題,會做出整改。園長表示,在進行教師行為規范培訓時提到以後在孩子臉、額頭包括嘴唇是不能親吻的。
目前,縣教育部門已責令該幼兒園停業整頓。
Ⅲ 從法律層面看網路直播各種違法行為
如果是具備新聞屬性的 ,應該是要有網路視聽許可證的,這部分比較難申請,一般是要有國企的背景才可以。
在移動端,類似咖喱直播、斗魚之類的直播軟體,目前好像還沒有看到有什麼特別明確的要求。主要是在移動互聯網這邊很多法律都還不齊全。而且要求一般小公司要視聽許可證,感覺挺難的。。。
不過網路文化許可證應該都要有的。
Ⅳ 網路直播屬於商業性質嗎
帶有盈利性質的基本上都可以算作商業性質,而網路直播無論是直播平台公司或者直播平台裡面的直播人,都是希望通過直播獲取一定的商業盈利,所以毫無疑問網路直播是屬於商業性質的。
Ⅳ 對網路直播平台亂象 我能做點什麼
現代社會,網路已然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伴隨網路的發展,自然會形成其特有的文化。而網路直播作為網路文化發展的衍生品,其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對社會產生影響。網路直播為一些具有才藝和特長的人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同時也能夠作為一種緩解就業壓力的方式,這種平台的提供使社會的溝通更加多元化和普及化。但在眾多的網路直播中,不乏投機取巧者,網路直播亂象頻出,本性、暴力和一些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直播層出不窮。直播輕生雖然獲得了營救,但其產生的消極社會影響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消除的,甚至會蔓延開去。
治理網路亂象,「門檻」必須規范。網路直播作為新興的文化產業,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產業規則還有許多。現在,許多直播平台都開始進行大眾直播,每個人都有直播的權力。進入網路直播的申請是網路直播的第一步,在進入門檻上,要針對網路直播內容進行具體的規范,可以將違規直播規范納入個人誠信檔案中,就會讓違背直播規范的主播產生違規成本。門檻不只針對申請網路直播的申請人,對於提供直播平台的主體也要進行嚴格審查,進入門檻的標准更加完善,才能讓我們的直播平台更加綠色。
治理網路亂象,「巡警」必須到位。標本兼治才能取得療效,在網路直播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多的關注和物質獎勵,製造噱頭成為一些主播的常用手段,類似新聞中直播輕生、吃異物、捕獵等行為屢見不鮮。這種行為的出現是有著利益驅使,這種行為的出現我們在物質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來說,其行為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網路監管在網路直播中能夠對這種行為進行及時的記錄和匯報,這對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是有利的;網路監管擔負對網上傳播不良信息、負面謠言的行為的審查,為網路亂象的出現加上一把結實的「大鎖」。
網路直播對於當下的部分人來說,無論是營生手段或是娛樂消遣,都已經成為了其生活的一部分。網路直播可以讓許多人找到表達自我意見的途徑,它能夠拓寬交流渠道,能夠讓更多人相互溝通。然而溝通不只是言語的交流,也應有精神層面的共鳴,這也就不只是談及柴米油鹽。了解直播平台產生的真正效用,讓其達到存在的最大價值,這樣直播才是有意義的。
Ⅵ 現在流行的直播帶貨,哪些行為屬於違法
第一個違法行為是通過平台售賣一些非正品的東西,損壞消費者的權益。第二個是侵權版行為也是屬於違法的權。第三個是穿著應該整齊,不可以太暴露。第四個是封建迷信行為、損壞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為、不文明用語都是屬於違法的。
Ⅶ 網路直播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Ⅷ 網路直播操作方式
就拿斗魚來說吧,斗魚做直播還是比較簡單的。首先用手機下載斗魚客戶端,申請做一名主播,然後APP會要求打開攝像頭掃描你的臉相並且隨後掃描你的身份證,沒問題的話幾分鍾後便審核通過,可以在網上直播了。直播你只需要下個斗魚直播伴侶的軟體即可,設置好一些基本參數就可以進行網上直播可。至於直播報酬,你申請通過後,都會有很詳細的主播說明提供給你,相應的還有一些直播注意事項也許提醒你,出現違規直播行為會被處以罰分,剛開始共計12分的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