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著作權
⑴ 直播的內容 如何去定性版權
拿體育比賽直播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一件令人感到無奈的事情,起因是哈爾濱毅騰要趕赴貴州參加與貴州智誠的中甲比賽,但是,貴州智誠是本賽季中甲聯賽唯一沒有直播信號的賽區,於是哈爾濱毅騰的部分球迷就眾籌的一些資金自己去到貴州直播這場賽事給哈爾濱的球迷觀看。而PPTV在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為哈爾濱球迷免費提供了技術支持和網路推送,從而得以在龍廣聽友網上直播。
其實類似的事件在前幾年也曾經出現過:
2014年,一個由北理工學生自發成立的「北理工電視台」便開始直播北理工的比賽,比賽的畫面是通過3G上網卡的形式上傳到網上,平均每場消耗1G左右。
而更早的,2012賽季,深圳紅鑽降級到中甲聯賽,深圳電視台決定不轉播深圳隊的中甲聯賽。到了聯賽中期,來自深圳FC吧的一夥球迷自發成立的「FCTV5」電視台,通過Iphone攝像頭直播中甲聯賽。
那麼為什麼我會覺得毅騰的事情比較有趣呢,因為毅騰的事件當中有PPTV的介入。
讓我們對比一下今年3月初的一起事件,同樣是跟直播有關,一樣的是同樣是體育,但不是足球,而是電競。
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一位玩家通過LOL自帶的OB(觀察者)功能,將韓國職業選手Faker的游戲畫面在Twitch上進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與直播平台Azubu有簽約的,他的比賽直播權是屬於Azubu的,而這個玩家在將比賽內容直播到Twitch上時並沒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違背DMCA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為由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並稱他們擁有該玩家所直播內容的直播權。
盡管LOL開發商Riot最後終止了該玩家的直播,但Riot總裁及聯合創始人Marc Merrill並不認同Azubu給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為由終止Twitch上的直播並不合法。與Riot不同,游戲內容不屬於Azubu。」Marc
Merrill說。Riot之所以關閉該玩家的盜播,是因為「不僅損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還損害了職業選手們直播合作的未來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韓國電競生態系統的基石。」
對比一下這兩起事件,有如下幾個共同點:
1、都是用戶將比賽的素材上傳,一個是電競比賽的內容,一個則是足球比賽的內容。
2、PPTV與Twitch一樣,都是作為播出技術支持方,區別在PPTV是純粹的技術支持方而不播放,Twitch則是提供播出平台的技術。
3、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毅騰是隸屬於中國足協下面的。
4、Faker和毅騰,Faker與Azubu簽約了,而毅騰則是有一個中國足協代管(目前只有中超成立了專門的中超經營公司,而中甲由於整體商務開發不完善,目前沒有專門的公司)。
那麼,Azubu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 Riot也視其為盜播,那麼這是否就是侵權,此外,毅騰的球迷直播中甲的比賽是否也構成盜播,而PPTV與Twitch一樣,都起到了技術支持的作用,是否也牽扯其中?
首先,華東政法大學的教授王遷曾經說過這么一段話,「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是否為「獨創」的,由於其並非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其競技活動本身並非作品,對其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不是作品(因為思想無版權)。同時,即使競技體育活動也帶有一定美感,只要該美感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同樣不能予以保護。如果對競技體育活動或對比賽策略的設計作為作品加以保護,恐怕天下的比賽大多辦不起來,因為各類比賽涉及的技巧是相當有限的,一旦為某個人加以壟斷別人就用不成了。你能想像將姚明扣籃的動作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使其他籃球運動員不能模仿么?」
所以一般的體育賽事比如足球、籃球這種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體育比賽沒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規則去進行,因而原則上是不構成侵權的要素的。和足球體育比賽一樣,電子競技也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模式來進行的。
既然不構成侵犯版權,那麼為什麼騰訊還要花上將近5億美元購買NBA5年的獨家版權,而PPTV、樂視購買英超的版權也將近每年超過千萬美元的版權。
這是因為一般的體育賽事組織者壟斷了現場直播賽事活動的權利,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是不被允許拍攝或者直播的。
如果擅自對於賽事進行直播,那麼就將侵害賽事組織者的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上述的玩家在Twitch上直播Faker的比賽是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但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因為Faker在線上的比賽,Azubu是要為之付費的,就是說Azubu是賽事的組織者。
但是有一點很重要的是,LOL與足球不同,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借用到足球比賽裡面,即那個足球是有研發商的,而這個足球是享有獨創性的。
所以,在這起事件當中,玩家直播Faker的比賽,即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又侵犯了Riot的知識產權。
而這也是我之前一直說國內的電競直播平台有隱患的原因,因為他們所播出的選手比賽本身不侵犯知識產權,但用作比賽的內容是侵犯知識產權。
再來看毅騰的這個事件,毅騰的事件比Azubu與Twitch的事件比則又是另外一回事。
第一,中甲賽事的版權是由中國足協代管的,這個前面已經說明,也就是說,中甲還是有經營方的,但是中甲的直播權,這個經營公司並沒有出售,或者說是並沒有組織機構來做直播。
第二,與Faker相比,毅騰是希望球迷們來直播賽事的,也希望PPTV來做一些直播的支持,而Faker顯然是不願意玩家將他的比賽直播到Twitch。
所以,就上述兩個情況來分析,球迷藉助PPTV的技術直播毅騰的比賽,首先肯定的是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因為上文說了,體育比賽沒有知識產權,同時足球本身也沒有知識產權,與LOL不一樣;其次,同樣沒有侵犯到財產權,因為中甲的經營當中,目前還沒有明文交代具體的轉播機構以及價值,中國足協甚至沒有成立專門的經營中甲賽事的公司,就是認為沒有商業價值。
綜上所述,其實看上去,這兩起事件有很大的類似,但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但是我們從這兩起事件當中可以看到的是,體育賽事包括電競賽事,目前在國內還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
我們看看巴西,巴西的體育法就對足球運動員加以特別保護,未經許可是不能擅自轉播他們的比賽的。
而韓國在2010年4月通過了內容產業振興法,營造游戲公司和韓國電競協會的雙贏局面。長期來說制定電子競技知識產權的標准准則,減少與之相關的爭議為目的。
⑵ 網路實時轉播廣播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廣播權嗎
您好,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廣播權包括了三種行為:
(一)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
(二)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
(三)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
《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至於轉播是否可以包括網路對廣播節目的轉播,實踐中尚未有定論。
⑶ 網路電視直播,涉及什麼版權問題的
未經許可的網路電視直播,侵犯電視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並且主要侵犯的是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⑷ 在線直播版權問題
電視台自己編制的節目才有版權問題,版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也就是你說說的網上直播。電視台有權禁止他人錄播和轉播。有權許可他人轉播,並要求支付報酬。
這方面法律好像還不完善。此為個人意見。希望他人有更官方的回答給你。
⑸ 體育直播軟體著作權怎麼寫
軟體著作權申請需來要:
1、軟體自著作權申請書(這個可以到版權保護中心在線下載填寫)
2、軟體鑒別材料:
鑒別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檔
源程序、文檔可以用手寫,可以列印,A4紙
頁眉需要軟體版本號,軟體名稱,頁面右上角標注頁碼
源程序:前後連續各30頁,每頁不低於50行
文檔:前後連續各30頁 每頁不低於30行,有圖片則不需要
3、申請費用,210元,找代理公司在1500上下。
找代理公司比較方便,你只需要提供文檔和源程序就可以了。
⑹ 看不了網路電視直播,涉及什麼版權問題的
你好,說明播放的平台沒有獲得版權授權,無版權授權的播放、下載、上傳都是侵權行為的。
⑺ 網路電視直播,涉及什麼版權問題的
通常,電視劇劇照的版權由電視劇的版權權利人享有,您可以和電視劇的製片單位(也就是出品方)聯系,找到該片目前的版權權利人,並在獲得許可後在您的圖書中使用。
⑻ 如何處理游戲直播著作權
您好,根據新浪博客張學來的看法:電子游戲是多種類型作品的復合。首先是計算機程序,即可被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以下簡稱「代碼化指令序列」)。其次是以代碼的形式存在,並可被代碼化指令序列調用的其他類型作品,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影視作品」),如游戲中事先拍攝或製作好的影視或動漫場景,以及根據用戶的操作發生變化的連續畫面和音樂作品,如游戲中的音樂和歌曲等。游戲直播並不涉及計算機程序本身,因為受眾並不能因此獲得代碼化指令序列本身。但是,受眾可以感知游戲畫面以及音樂。換言之,游戲直播實際上傳播了游戲中的影視作品和音樂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首例涉及游戲直播的案例「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廣州斗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判決書認為: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於涉案賽事的比賽本身並無劇本之類的事先設計,比賽畫面是由參加比賽的雙方多位選手按照游戲規則、通過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動態畫面,系進行中的比賽情況的一種客觀、直觀的表現形式,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不可復制性,比賽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故比賽畫面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賽事比賽畫面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該表述曾讓不少人認為,法院否認游戲畫面可構成影視作品,但筆者對此有不同解讀。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從涉案電子游戲著作權人處獲得了在中國大陸地區對游戲賽事的「獨家的視頻轉播權」,在轉播過程中,其不僅使用了軟體截取的比賽畫面,還插入了比賽解說和直播間畫面等內容,並非僅僅單純地對比賽畫面進行直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實際上要解決的問題是:在游戲進行過程中,因選手的操作而形成的畫面,是否構成了一個不同於游戲中所含影視作品的新作品?換言之,法院的上述表述,並不涉及電子游戲中所含畫面是否為影視作品,它僅是否定了用戶在玩游戲的同時創作出了新作品的觀點。
確實,用戶運行涉案游戲程序而形成的畫面,不可能超出程序設計者設定的范圍。無論是游戲畫面的場景、人物形象和人物的各種姿勢,都是程序中預設的。用戶只是通過個性化的操作將游戲程序中原本就包含的各種可能性中的一種加以實現而已,因此並沒有創作出有別於原有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對於游戲直播而言,問題的關鍵並不是游戲中是否包含了作品,以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而是直播涉及的專有權利。
那麼,這種對作品的傳播,涉及《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哪一種專有權利呢?如果電視台對一場游戲比賽的畫面以無線方式進行了現場直播,該行為當然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但如果玩家僅是藉助互聯網進行了同步直播,其行為並非受「廣播權」控制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對「廣播權」的定義是:「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而通過互聯網對游戲進程的直播,既不是以無線方式進行的傳播,也不是在接收到某一廣播組織的無線傳播之後,再進行的無線或有線的轉播。同時,該行為也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因為它並不是一種「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即並非互動式網路傳播行為。
但是,根據我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著作權人應當享有一項廣義的向公眾傳播權,能夠涵蓋以各種技術手段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類似於游戲直播的非互動式網路傳播行為,當然也應當被納入其中。對於受WCT保護的外國著作權人,我國負有保護其向公眾傳播權的條約義務,而對於本國權利人,我國也應提供同等保護,否則將出現「超國民待遇」。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本身沒有規定一項廣義的向公眾傳播權,應當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兜底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解釋為涵蓋該項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