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香煙
Ⅰ 屬於非法營運真香煙兩百多條,價值六千多的屬於什麼行違
非法營運真香煙兩百多條,價值六千多元,沒有達到非法經營罪立案標准,不構成犯罪。屬於違法行為一般進行行政處罰。
Ⅱ 非法營運香煙會被判刑嗎
1、非法經營是指存在以下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況:(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立案的標准「情節嚴重」是指(1)經營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3)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
3、情節嚴重的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Ⅲ 非法經營香煙一般怎麼定罪
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立案標准。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沒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Ⅳ 非法經營香煙26萬一般怎麼處理
非法經營香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非法經營香煙11萬,按非法經營罪要判幾年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製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第四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者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無法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
按照下列方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一)查獲的卷煙、雪茄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二)查獲的復烤煙葉、煙葉的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烤煙調撥平均基準價格計算;
(三)煙絲的價格按照第(二)項規定價格計算標準的一點五倍計算;
(四)卷煙輔料的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輔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草行業生產卷煙所需該類卷煙輔料的平均價格計算;
(五)非法生產、銷售、購買煙草專用機械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全國煙草專用機械產品指導價格目錄進行計算;目錄中沒有該煙草專用機械的,按照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目錄中同類煙草專用機械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本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本解釋所稱「同類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Ⅵ 非法經營香煙,價值68萬,能判幾年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Ⅶ 非法經營香煙有煙照和沒有煙照區別對待
1981年,國務院決定實行煙草專營。沒有煙照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
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Ⅷ 網路經營香煙是非法的么那煙悅網是干什麼用的
騙人的。。。正常事
Ⅸ 非法運營煙草案值35萬,請問大家這樣的案例會判實刑嗎有沒有更好的法子!
補辦准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