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網路直播
1. 當主播一月能掙多少
掙不了多少錢,一個月也就幾千塊錢,如果想要靠這個月入過萬那還是趁早打消這個念頭,如果是個人喜愛倒是可以去試試。
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3月11日提供給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最新調研顯示,半數網路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不到一成的網路主播月收入過萬元。也就是說只有10%的網路主播才能月入過萬。
根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網路執法隊數據介紹,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與團北京市委開展的調研顯示,33.1%的網路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14.6%的網路主播月收入500~1000元,15.9%的網路主播月收入1000~2000元,18.0%的網路主播月收入2000~5000元,不到一成的網路主播月收入5000元~1萬元,不到一成的網路主播月收入萬元以上。
2. 網路直播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3. 網路主播歸哪個國家部門機構管的!!
樓下來有ZZ說歸工商部門管?有點自常識好吧?
網路主播這個行業,歸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電總局
因為涉及視聽文化產品傳播,所以在傳播層面上講,歸廣電總局管理;
2、文化部
主播行業屬於娛樂類,所以在行業性質上文化部門也有管轄權;
3、網監部門
因為直播屬於網路傳播,所在平台所屬區域的網路監管部門,對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監督管理許可權。
樓下有人說工商局,不好意思,工商局的職責是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比如擾亂市場,無證經營,這個才是工商局做的事,有點基本的常識行不行?
4. 網路直播是國家那個部門監管的
網路直播並不歸屬某個單一的國家部門管理,而是由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回電總局
因為答涉及視聽文化產品傳播,所以在傳播層面上講,歸廣電總局管理;
2、文化部
直播行業屬於娛樂類,所以在行業性質上文化部門也有管轄權;
3、網監部門
因為直播屬於網路傳播,所在平台所屬區域的網路監管部門,對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監督管理許可權。
(4)行政執法網路直播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規定: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開展直播服務,必須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有關規定。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且明確提出直播平台「雙資質」要求。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對網路表演單位、表演者和表演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細致規定。
5. 涉黃直播平台被查,平台的200多美艷女主播將何去何從會被判刑嗎
涉黃直播背後的美艷女主播會有一定的懲罰,具體的懲罰還是要根據各地的公安局來進行實施。
6. 北京查處涉黃網路直播平台入刑第一案抓獲多少人
26日,據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通報,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協調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朝陽公安分局網安支隊等單位,經過2個月的調查取證,成功破獲北京「Peepla」網路直播平台傳播淫穢本性信息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工作人員8人、主播9人,上網通緝1人,查扣作案手機17部。此案成為國內同時追究直播平台和網路主播刑事責任第一案。
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對於「Peepla」網路直播平台存在大量主播進行淫穢本性表演的情況,公司明知其內容不合法,但卻故意採取放縱的態度並以此牟利。
目前,上述17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中工作人員8人、主播9人,另有1人被上網通緝。同時,此案也成為國內同時追究直播平台和網路主播刑事責任第一案。
願網路能維持良性發展。
7. 無許可證經營視頻直播平台如何處罰
1、涉嫌違法經來營。
2、依據《互聯網自上網服務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8. 文化部為了規范直播平台做了哪些事情
5月24日,文化部就嚴查嚴管網路表演市場召開新聞發布會,文化部從100家主要網路表演經營單位中隨機抽取50家單位,開展了「全身體檢」式執法檢查。經查,15家網路表演平台涉嫌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網路表演。
文化部同時公布了網路表演市場集中執法檢查活動舉報電話010-59881010和舉報平台www.12318.gov.cn,歡迎社會公眾對違規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進行舉報監督。
9. 做網路主播一個月收入多少
半數網路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月收過萬者不到一成。
網路主播的版實際收入與社會上炒作的所權謂高收入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當主播就掙錢,只是傳說。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最新調研顯示,半數網路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不到一成的網路主播月收入過萬元。
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與團北京市委調研顯示,33.1%網路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14.6%的網路主播月收入500~1000元,15.9%的網路主播月收入1000~2000元,18.0%網路主播月收入2000~5000元,不到一成網路主播月收入5000元~1萬元,不到一成網路主播月收入萬元以上。
(9)行政執法網路直播擴展閱讀:
當主播就掙錢,那隻是一個傳說,以此為職業,要慎重考慮。尤其是網路直播行業呈現「三個年輕」的特點:
一是企業年輕,多數企業成立於2015年和2016年,高管和主要運營人員的平均年齡為28歲以下;
二是主播年輕,20~30歲的主播佔90%以上;
三是直播內容迎合年輕人的口味,話題設置圍繞青年喜好展開,一些網紅主播在青少年群體中具有一定的號召力。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半數網路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 月收過萬者不到一成
10.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如果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