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路直播的法律
A. 如何從法律法規方面加強網路直播的規范管理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是規范網路直播的保障。在網路直播井噴式回發展的同時,直播亂象答層出不窮,有關部門需不斷完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關於加強國家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見》等多個涉及移動直播業務的管理法規和文件,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單」制度,以此引導農民「網紅」正向發展。
第二,強化平台責任,是杜絕非法直播的基礎。規范網路直播,光靠政府監管顯然不夠,作為規則的最直接執行者,直播平台應承擔起社會責任,加強對直播內容的審查。當然,也要因勢利導,以自信的文化態度,在對其進行監管的同時鼓勵創新。
第三,打好脫貧攻堅戰,是推進農民「網紅」發展的動能。絕大多數農民「網紅」都是運用移動互聯網等手段將鄉村風貌展現給觀眾,由此創造一系列價值。因此,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打好脫貧攻堅戰,建設美麗農村,才能使鏡頭之下的鄉村更加美好,更令人喜愛,由此實現良性的循環,促進鄉村振興。
B. 從法律層面看網路直播各種違法行為
如果是具備新聞屬性的 ,應該是要有網路視聽許可證的,這部分比較難申請,一般是要有國企的背景才可以。
在移動端,類似咖喱直播、斗魚之類的直播軟體,目前好像還沒有看到有什麼特別明確的要求。主要是在移動互聯網這邊很多法律都還不齊全。而且要求一般小公司要視聽許可證,感覺挺難的。。。
不過網路文化許可證應該都要有的。
C. 利用網路直播形式講經說法是否合法
那得看講解的內容了,如果有惡意曲解或者宣揚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東西,可以舉報的😊
D.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如果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本性、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問。
E. 關於直播的法律問題。
1)直播播放音樂,當然是侵權的,
2)秀場直播中音樂翻唱的侵權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多數直播平台試圖以虛擬禮物和虛擬貨幣的形式來掩蓋直播內容的獲利本質,但從行為界定的角度來看,主播以盈利為目的翻唱音樂作品的行為是其具有表演者權的具體體現,同時不應以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權益為前提。
3)作為新興而快速發展的傳播形式,秀場直播尚處在野蠻生長階段。不斷演變的社交與變現方式必然伴生著新的權益規范需求。作為秀場直播最核心的版權價值,音樂版權的侵權亂象是影響網路直播產業與音樂產業長期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
F. 網路直播法規具體有哪些規定
直接去找幾家大的直播平台,注冊一個號,裡面都有直播的規定,那些都是經過審核的權威信息,可以參考!
G. 結合廣告法、網路法律常識說說直播要遵守什麼法律法規
需要遵守廣告法及相關規范的要求,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H. 直播平台和網路主播面臨哪些法律關系
視頻網站與主播之間的關系系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用戶之間的一種商業合作關系,二者之間通過這種商業合作,共享視頻網站提供的網路平台和主播為其他網路用戶提供服務所帶來的利益。
視頻網站與主播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主播即使與視頻網站簽署了分成協議,但並不受視頻網站公司內部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約束,同時,主播不受視頻網站的勞動時間、勞動總量等勞動管理的約束,也不從事視頻網站安排的勞動任務。
視頻網站與主播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主播並不受視頻網站的支配。主播與視頻網站之間系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視頻網站無權要求主播必須提供某項勞務。事實上,主播何時上線,上線多長時間,以及最關鍵的表演的節目等均由主播自行決定。而視頻網站與主播之間的利益分配,系根據主播的播出時長與收到的禮物兌點確定的,既不屬於按件計酬亦不屬於按時計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