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管理辦法
⑴ 如何評價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管控野蠻生長的直播行業而出台的相關規范政策,能對直播行業起到一定的規范和引導作用。
從短期來看影響了用戶的體驗與直播平台的收益,長期來看是有利於直播行業長期發展的必要法規。
⑵ ]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什麼時候在全國實行()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於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
⑶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亮點有:「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設置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條款、嚴禁平台強制「二選一」、五大舉措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
1、「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路交易活動,在激發網路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路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台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路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參照網路交易平台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路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范經營,強化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2、設置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條款
強化網路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路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台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
針對部分網路平台、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3、嚴禁平台強制「二選一」
近年來,部分網路交易平台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台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台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台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台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4、五大舉措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責任
平台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台主體責任,強化平台內部治理,對於保護消費者和平台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路消費環境,推進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3)網路直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法通過五大舉措,對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一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三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
四是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
五是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⑷ 騰訊直播管理條例18條是什麼
文章
來自專欄騰訊研究院的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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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管理辦法解讀:不可忽略的十五大原則
騰訊研究院
楊 樂 騰訊研究院副秘書長
劉笑岑 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邱少林 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
2016年12月13日,文化部《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網信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文化部都出台了關於網路直播的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怎麼綜合把握?對直播業務將產生哪些影響,一一分析如下:
一、三個部門出台了哪些規定,有什麼區別?
網信辦、廣電總局、文化部分別出台了關於網路直播的4個規范性文件。其中的關系是:
網信辦《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是總要求,並重點規制「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領域,12月1日開始實施;明確「通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廣電總局9月印發的《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的是持有視聽證主體的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重點在於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的直播,包括了「互聯網視聽服務許可證」許可范圍的一類五項(通過互聯網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和二類七項(通過互聯網對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進行視音頻直播)。
文化部此次規范的是網路表演,包括現場文藝表演、網路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通過信息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傳的網路文化產品。即業界通常所說的「秀場類直播和游戲類直播」。此前文化部已經發布過一個規范性文件,即《關於加強網路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6】12號),兩個規范性文件要配合來看。
⑸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有何亮點
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的亮點就是它進一步貫徹並且落實了關於《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規章,對相關方面的規定再進行了一些細節的完善,其中制定規范交易的一系列行為,對平台的主體責任進行壓實,還對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形成保障。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台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有重大意義的,主要表現在完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方面,對制度體系的制定,在網路交易中維護好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讓網路的消費環境變得更加安全,使人放心。
有關於網路交易中新的業態監督管理問題,也對目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等這類網路交易的經營商家作出了規定,對於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的提供者為商家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在線支付等等這類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要務必依法履行交易平台中作為經營者的義務。
⑹ 如何在加強對網路直播管理的同時又不影響行業的發展
是PPS自帶的緩存文件,將點播下載下來的文件以這個形式存儲在硬碟里.樓主請放心,這個文件不會繼續擴大,若樓主不喜歡它在默認的盤,可以在設置裡面更改存放地方.但是,如果樓主需要點播電影來看,是沒辦法刪掉的.
⑺ 怎樣看待國家網信辦發布的直播新規
其中「雙資質」可以說吸引力大部分人的注意,什麼叫平台和主播的「雙資質」?「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簡單來說,就是平台需要牌照,主播需要實名。平台需要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等的認證登記,而主播需要對其真實身份的核驗。
另一個重點就是「先審後發」。也就是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分類管理,內容審核,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註過播報平台標識信息,先審核後發布。
其實早在2016年9月,當網路直播苗頭漸盛的時候,廣電總局就下發過《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裡面重點提及了資質的問題,像是直播平台必須持證上崗,直播活動必須提前報省級及以上廣電部門備案等,對網路直播平台已經有了一些限制,但明顯沒有這次發布的《規定》全面。在《規定》發布後,現階段要開辦直播服務,需要辦理很多的證件,而且辦理申請的難度相當大,同時注冊資金也上升了很多,所以這一定程度上卡下了很多小的、違規的直播平台。這次新規的出台意味著直播行業將要面臨著較大程度的調整洗牌,所以說,相信《新規》的出台對網路直播的管理還是會有比較好的效果的。
⑻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2015年初以後發布的機型嚴禁支持USB安裝應用;
嚴禁內置可訪問互聯網的瀏覽器;
嚴禁應用商店或其他手段推送聚合應用軟體、視頻網站客戶端、電台應用軟體;
嚴禁應用商店或其他手段推送可通過手機間接遙控播放視頻的遙控器應用。
⑼ 網路直播是國家那個部門監管的
網路直播並不歸屬某個單一的國家部門管理,而是由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回電總局
因為答涉及視聽文化產品傳播,所以在傳播層面上講,歸廣電總局管理;
2、文化部
直播行業屬於娛樂類,所以在行業性質上文化部門也有管轄權;
3、網監部門
因為直播屬於網路傳播,所在平台所屬區域的網路監管部門,對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監督管理許可權。
(9)網路直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規定: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開展直播服務,必須符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有關規定。
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主要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且明確提出直播平台「雙資質」要求。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對網路表演單位、表演者和表演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細致規定。
⑽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此舉可以起到什麼作用
很多我們在看了一些網路交易監督相關的法律出台了之後,也會發現這些規則跟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方方面面息息相關,而且能夠給居民們的生活帶來很大程度上的幫助作用。因為大家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可能會進行一些網路消費,並且也會在一些直播平台上面進行一些購物的這樣的現象,所以像這樣的現象可能會給一些消費者們帶來一些不便的情況。
另外就是對於一些消費者們,他們在進行廣告宣傳的活動中,可能會存在一些虛構點擊量,甚至是一些假的打賞數據。這樣的數據可能會起到一種消欺騙消費者的現象,營造一種商業宣傳的假象。所以對於這種行為也是應該嚴格打擊的,另外就是直播交易視頻應該至少保存三年。畢竟大家在平時觀看直播之後,可能對於直播主播他們在直播中說的一些話並沒有起到一個取證的作用,如果在事後發現這些產品有問題的話,也不能夠進行相應的舉證來證明這些主播他們的誤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