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公開詐騙案受害者個人身份信息的行為,真的合理嗎

報道內容的曖昧不明、模糊重點暫且不論,公布受害者報案的具體信息,並顯露出派出所、地址等關鍵內容已經嚴重違反了記者的職業道德和相關法律,使得受害者人身安全受到了潛在的威脅,案件的偵破也可能因此受阻。


既然官媒已經看到了,那麼案件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現在操盤手再怎麼使陰招也只能得逞一時。荒唐的是,涉案嫌疑人、聞利而動的其他幫凶,不斷用謊言去圓謊言,用違法行為去遮違法行為。前有數據組錄屏被錘造假,後有娛樂記者泄露受害人和派出所信息,真的是一出好戲。這些謊言和小動作能在偵查下走上幾個回合呢?我們拭目以待。

耐心等待,總有雲破月出的時候。

㈡ 自媒體上如實發布她人被捉姦在床的事情,侵犯了她的隱私嗎

根據描述的情況,你是說問一下自媒體上如實發布他人被抓姦在床上的事情,侵犯了他的隱私嗎?我覺得既然是隱私,說明你們是不正當的關系,你認為你們這是隱私嗎?從法律上講,確實是不應該的,但你們做的事也不太好

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列印文章發送給好友分享按鈕0[提要] 隱私是我們最基本也是最神聖的一種權利。在大數據時代即將來臨的今天,我們如何去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安全,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大數據實際上就是一種工具,而並不是一種專為竊取隱私而發展形成的泄密途徑。 隱私是我們最基本也是最神聖的一種權利。但是在Web2.0時代,面對如此眾多的社交和共享應用,我們的這一權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實上,一些專家認為,這一權利已經丟失了。我們看到了一些嚴重的事實:無論是大眾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做法跟蹤我們的行跡、習慣和選擇。然而在大數據時代即將來臨的今天,我們如何去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安全,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據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隱私,數據被誰掌握,怎樣能夠保證安全,是我們一直比較困惑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大數據時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會,保護隱私安全不僅僅是我們所談到的大數據或者技術或者個人的單獨行為,它是整個社會行為。所有東西都不可能通過單一的技術手段解決,它可能通過法律手段還有道德建設。現在很多數據涌來,一時間我們面臨的數據非常多,這時候相關規則,立法甚至道德宣講或者體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沒有好壞,看用在誰的手上。如果因為控制不好,就會很泛濫。這是取決於我們的手段,取決於我們對於建設的投入和關注。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指出,隱私的問題不是大數據時代帶來的,在沒有大數據時代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有很多隱私的問題,左鄰右舍,正常來講每個人回到家裡希望把門關上,窗簾拉上,大家不願意分享。這些一直有,只不過是到大數據時代,自媒體發布多了,這種情況下,解決方法有兩點,一個是技術手段一個是我們自己本身,如果你不願意這個東西泄露,我們盡量少發布這樣的信息。當然有一些信息已發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諧因素,想要控制這些方面的問題這就要通過立法實現。現在有人提出相應的立法,這個是體制和法律配套過程。 大數據實際上就是一種工具,而並不是一種專為竊取隱私而發展形成的泄密途徑。既然是工具,那關鍵看工具用在什麼地方,掌握在誰手裡,就像槍一樣,在人民軍隊就保衛人民。關鍵是看怎麼利用這個東西,去做什麼事情。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本身也必須要考慮到,怎樣保護用戶的隱私,這一直都是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不斷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分享,真正創造數據價值,這才是大數據真正的目的。

㈣ 做自媒體用身份證會不會泄露隱私

一般不會 但是出現漏洞的時候也會有的 但是我覺得人家知道你的身份證 也幹不了什麼事情 這個信息時代 想要有秘密很難

㈤ 自媒體的個人信息很容易泄露,你相信嗎

嗯嗯,不過這些信息估計已經爛大街了,現在的網路那麼發達,到哪兒都需要實名制,這就造成我們實名制的信息爛大街了,現在不能泄露的是掃臉實名制,這個東西會被不良商家拿去貸款的。

㈥ 自媒體工作職責分配及考核情況

現在自媒體不抄像開始那麼好做了,少不了平台的扶持,否則起步太難了
企鵝號2020年新政策在推動內容變現能力上的加碼令創作者驚喜。將在線直播和短視頻電商納入「春風計劃」,一方面鼓勵擁有10000+粉絲的賬號申請內測直播能力,直播打賞收入實行100%分成;另一方面面向短視頻電商放出10億流量扶持、開店零成本、傭金100%分成

㈦ 自媒體市場有什麼風險對策

外部法律政策風險

經歷野蠻生長的階段後,自媒體想要持久、健康、穩定的發展,還需要重視其法律政策風險,主要包括知識產權、隱私保護、內容監管等。

長期以來,自媒體的知識產權保護飽受詬病。需要說明的是,基於促進知識信息的傳播與共享的考慮,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傳統媒體也即報刊間轉載摘編的「法定許可制度」,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雖然,最高院人民法院曾經嘗試將法定許可制度引入網路新媒體,但是,在相關司法解釋三易其稿之後,網路新媒體依然無法適用「法定許可」。因此,在成文法系的中國,自媒體等網路新媒體轉載內容必須按照「授權-付費」的模式傳播作品。但現實中,大量自媒體內容未經授權肆意轉載權利人作權利保留聲明的內容,嚴重侵害了權利人對其內容的控制權利,擾亂了正常的網路轉載秩序,突破了法律界限。

另外,自媒體的自主性決定了其在內容的創造與選擇方面具有更多的自由性,一方面確實促成了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自媒體生態;另一方面,不可否認,在名譽權/隱私權保護、本性暴力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風險。例如,2015 年 11 月萬達起訴「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自媒體冒用王健林名義發布題為「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火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的文章,本篇文章在朋友圈廣泛傳播,致使萬達企業名譽受損,萬達以此起訴並向其索賠 1000 萬。當然,我們也看到眾多自媒體平台逐漸開始重視這方面的法律政策風險,加強自媒體自凈規則體系的建立與執行,不斷強化對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並在內容管控等方面加強平台自律與行業自律。

內部管理運營風險

很多自媒體最初幾乎都是個體戶模式,逐漸有了變現之後,特別是有了投資進入之後,才快速招兵買馬,由於團隊的擴張速度比較快,經常出現由於管理不善而遭遇危機的情況。

一是過度依靠某一個員工的風險。內容運營長期是一肩挑,從選題、制圖、內容寫作、用戶運營都是一個編輯完成,並且形成了穩定的個人風格,但是如果該員工突然離職,往往導致自媒體的內容、風格陡然生變,隨之而來的是掉粉、市場影響力急劇下滑,進而對於內容經營往往帶來較大沖擊。

二是合夥人選擇與股份安排的風險,這一風險主要存在一些頭部自媒體中,特別是到了融資階段,合夥人之間為持股比例發生爭執而導致賬號暫停運營的情況難免發生。例如 2015 年底,某賬號的兩位創始人因為股權糾紛爭執不下,其中一位創始人一怒之下把訂閱號升級為服務號,導致一周無法更新發布文章,雙方甚至為此對簿公堂。

㈧ 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丟哪兒了

但是在.0時代,面對如此眾多的社交和共享應用,我們的這一權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實上,一些專家認為,這一權利已經丟失了。我們看到了一些嚴重的事實:無論是大眾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做法跟蹤我們的行跡、習慣和選擇。然而在大數據時代即將來臨的今天,我們如何去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安全,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據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隱私,數據被誰掌握,怎樣能夠保證安全,是我們一直比較困惑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大數據時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會,保護隱私安全不僅僅是我們所談到的大數據或者技術或者個人的單獨行為,它是整個社會行為。所有東西都不可能通過單一的技術手段解決,它可能通過法律手段還有道德建設。現在很多數據涌來,一時間我們面臨的數據非常多,這時候相關規則,立法甚至道德宣講或者體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沒有好壞,看用在誰的手上。如果因為控制不好,就會很泛濫。這是取決於我們的手段,取決於我們對於建設的投入和關注。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指出,隱私的問題不是大數據時代帶來的,在沒有大數據時代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有很多隱私的問題,左鄰右舍,正常來講每個人回到家裡希望把門關上,窗簾拉上,大家不願意分享。這些一直有,只不過是到大數據時代,自媒體發布多了,這種情況下,解決方法有兩點,一個是技術手段一個是我們自己本身,如果你不願意這個東西泄露,我們盡量少發布這樣的信息。當然有一些信息已發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諧因素,想要控制這些方面的問題這就要通過立法實現。現在有人提出相應的立法,這個是體制和法律配套過程。 大數據實際上就是一種工具,而並不是一種專為竊取隱私而發展形成的泄密途徑。既然是工具,那關鍵看工具用在什麼地方,掌握在誰手裡,就像槍一樣,在人民軍隊就保衛人民。關鍵是看怎麼利用這個東西,去做什麼事情。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本身也必須要考慮到,怎樣保護用戶的隱私,這一直都是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不斷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分享,真正創造數據價值,這才是大數據真正的目的。

㈨ 大數據時代下個人隱私是否受到保護

但是在Web2.0時代,面對如此眾多的社交和共享應用,我們的這一權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實上,一些專家認為,這一權利已經丟失了。我們看到了一些嚴重的事實:無論是大眾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做法跟蹤我們的行跡、習慣和選擇。然而在大數據時代即將來臨的今天,我們如何去保護我們的個人隱私安全,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據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隱私,數據被誰掌握,怎樣能夠保證安全,是我們一直比較困惑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大數據時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會,保護隱私安全不僅僅是我們所談到的大數據或者技術或者個人的單獨行為,它是整個社會行為。所有東西都不可能通過單一的技術手段解決,它可能通過法律手段還有道德建設。現在很多數據涌來,一時間我們面臨的數據非常多,這時候相關規則,立法甚至道德宣講或者體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沒有好壞,看用在誰的手上。如果因為控制不好,就會很泛濫。這是取決於我們的手段,取決於我們對於建設的投入和關注。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 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產品市場經理亢海峰在訪談中指出,隱私的問題不是大數據時代帶來的,在沒有大數據時代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有很多隱私的問題,左鄰右舍,正常來講每個人回到家裡希望把門關上,窗簾拉上,大家不願意分享。這些一直有,只不過是到大數據時代,自媒體發布多了,這種情況下,解決方法有兩點,一個是技術手段一個是我們自己本身,如果你不願意這個東西泄露,我們盡量少發布這樣的信息。當然有一些信息已發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諧因素,想要控制這些方面的問題這就要通過立法實現。現在有人提出相應的立法,這個是體制和法律配套過程。 大數據實際上就是一種工具,而並不是一種專為竊取隱私而發展形成的泄密途徑。既然是工具,那關鍵看工具用在什麼地方,掌握在誰手裡,就像槍一樣,在人民軍隊就保衛人民。關鍵是看怎麼利用這個東西,去做什麼事情。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本身也必須要考慮到,怎樣保護用戶的隱私,這一直都是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不斷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分享,真正創造數據價值,這才是大數據真正的目的。

㈩ 自媒體人怎樣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是在處理事情吧,國家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