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運營
Ⅰ 關於煙花爆竹經營模式
有些作用,你要是主要做一些企業單位的話,效果會更好.在年前三四個月就開始做這些工作,並攜帶樣品,定貨就很好了.祝你發財.我朋友就是哦這么做的.
Ⅱ 煙花炮竹辦理營運證需要哪些手續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 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情況較復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范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 辦理程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審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
Ⅲ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煙花運營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Ⅳ 做煙花爆竹生意應該注意的事項比如怎麼辦理許可證。進什麼樣的煙花賣的快賺的好謝謝大家獻出寶貴意見
需要去辦理《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銷售許可證》
辦 理 公 示
法
規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大令第70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蘇安監〔2005〕38號)
《江蘇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銷售許可證實施意見》(暫行)(蘇安監〔2005〕88號)
實施
主體 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審核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即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由省安監局審核發證
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由市安監局審核發證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由區、縣安監局審核發證和負責轄區內銷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註:臨時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和管理辦法由市另行制定
辦
理
條
件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當地的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當地市場的消費需求,並納入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崗位的從業人員和銷售人員等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銷售人員應當掌握所售產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識,並有能力指導消費者正確燃放;
(六)採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八)設立儲存設施的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儲存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九)只能向本省合法的生產企業或經省安監局定點的外省生產企業訂貨,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私人訂貨、進貨,嚴禁用煙花爆竹、煙火葯或原料換取其他物品;
(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
報
程
序
許可
期限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常年零售單位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臨時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由市安監局另行規定。
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
提
交
材
料 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批發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各級、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清單;
(五)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的證明材料;
(七)職工體檢情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清單;
(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倉庫保管和搬運等危險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的證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三)經營場所和倉庫布局的設計圖紙;
(十四)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十五)申請出口經營的批發單位須一並提交針對出口經營所應具備的相關材料;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
辦理
費用 不收取費用
其他
公示
材料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示範文本
老闆:小鞭炮最好銷
今天多虧老天幫忙,沒下雨,所以生意特別好,樣樣品種都賣瘋了。陳老闆樂呵呵地說,當然也因為今天是年三十,家家戶戶總要買點放放,普通老百姓都會買個100多元,炮仗和小鞭炮最好銷。
Ⅳ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並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並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