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旅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旅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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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上海旅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1-15,注册资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吕游,公司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39号6幢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04MA1FRFG457,行业是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登记机关是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从事计算机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旅数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10400075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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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经信委信息办与浪潮合作,我负责大数据方面的事物对接,应该咋做,需要那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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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北京市经信委是什么级别

北京市经信委是局级单位,在2018年11月8日正式改机构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加挂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其负责本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相关人才培训。

(3)上海经信委大数据局扩展阅读:

北京市经信委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拓宽知识产权运用路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有形资产较为匮乏、较难利用传统模式获得银行低成本贷款的实际,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运用模式;

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融资的服务模式,组织支撑服务机构对接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涵盖材料收集、评估、质押、贷后管理等全融资流程的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⑷ 上海诚信互通大数据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诚信互通大数据有限公司是2016-09-27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上海诚信互通大数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MA1K3H2Y0F,企业法人张利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诚信互通大数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大数据科技、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诚信互通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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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进入市经信委指定智能制造实施单位

支持重点
(一)培育智能制造应用新模式
1.离散型智能制造。在机械、汽车、电子、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等离散制造领域,开展智能车间/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推进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试点应用,推动企业全业务流程智能化整合。
2.流程型智能制造。在石化、化工、钢铁、食品、医药等流程制造领域,开展智能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提升企业在资源配置、工艺优化、过程控制、产业链管理、质量控制与溯源、能源需求侧管理、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3.网络协同制造。在机械、航空、航天、汽车等领域,依托工业互联网,搭建网络化制造资源协同平台,集成企业间研发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系统,推动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跨企业集聚与对接,实现设计、供应、制造和服务等环节的并行组织和协同优化。
4.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在汽车、家用电器、服装等领域,利用工业云计算、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建设用户个性化需求信息平台和个性化定制服务平台,实现研发设计、计划排产、柔性制造、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提高企业快速、低成本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
5.远程运维服务。在机械、家用电器、信息通信产品等领域,集成应用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化软件、工业互联网等技术,搭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开展智能装备(产品)远程操控、健康状况监测、虚拟设备维护方案制定与执行、最优使用方案推送等服务。
(二)建立智能制造应用新机制
1.智能制造融资租赁应用机制。鼓励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用户、融资租赁公司创新融资服务机制,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融资租赁公司为用户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融资、工程建设等一揽子服务,支持用户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缓解智能制造应用的资金瓶颈。
2.智能制造效益分享应用机制。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企业以契约形式约定生产效率提升、能源效率提高、运营成本下降、用工成本减少等智能制造应用目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智能制造应用的技术和资金,用户企业以应用收益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资金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3.智能制造生产能力共享应用机制。在数控机床、服装生产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领域,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或装备制造商搭建生产能力共享平台,以租赁方式向用户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并根据设备的使用时间、设备损耗收取设备使用费,帮助中小用户企业加快智能制造应用步伐,实现设备产能和生产订单的供需对接。
4.智能制造产业与金融结合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加大智能制造领域信贷投放力度,发挥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商业银行针对行业发展特点开发订单融资、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融资等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投向智能制造行业。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保险保障。
5.智能制造应用与产业联动机制。支持装备制造商研制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功能的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检测装配、物流仓储等智能制造装备,并实现在重点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装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推进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设计及工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等)、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实现智能化成套装备(生产线)首台(套)突破。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用户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行业应用标准制定和试验验证。

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5名。
其中厅级领导版职数:主任1名、副权主任5名(含增设1名副主任分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1名、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兼任总经济师)1名;
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副局长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

⑺ 孔明网总结的上海市经信委2017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有哪几个主题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
(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
(五)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
(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
(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
(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
(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八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