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黑龙江省新农村房屋拆迁建设补偿标准

对于无照房屋的补偿有什么说法。好多年的房能住人的,就是没办照,能和有照的房屋一样吗?新盖的房屋,没手续的怎么办?给补偿吗?

『贰』 大庆市肇州县锦绣康城五证齐全吗

查询五证是否齐全的具体方法:
第一,我们可以在官网上查询。有些城市已经开通了查询了五证的网站,购房者可以登录当地的网站查询开发商的五证。可以登录“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看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产项目。
第二,我们还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如果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出示,购房者可以要求其出示,开发企业有明示义务,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也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
第三,我们可以去银行询问一下关于“五证”的问题。不明就里的购房者有必要在掏钱之前向银行咨询一下。一个项目从置地、审批到开工等一系列环节中,银行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放贷的时候,对项目和开发商的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如果项目有问题,银行这一关就过不去,所以奉劝广大的购房者,如果实在是心里没底,就跑一趟银行。

买房时为保证个人合法权益一定要让房地产开发商与销售商提供“五证两书”的原件。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颁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管局颁发。
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叁』 肇州永泰城二期啥时能开工

永泰城二期啥时候能开工?主要还得看开发商是如何规划的。

『肆』 在肇州买高层好不好我看鼎盛的房子挺好的 位置在县中心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怎样的

听说开发商都跑了啊,买了你就上火吧,现在还不知道怎办呢,售楼处竟然还在招商售楼

『伍』 黑龙江肇州县 房价趋势

从目前情况看是上升趋势,因为开发商们联合起来不降价,这种情况不会长久,国家银行调整利率,对房地产出台的种种政策,肇州的房价也会趋于平稳。
肇州房产有泡沫,百分之15---20左右

『陆』 公司办公用房属于什么性质

没有法律有具体规定,散见各类规定
1、按照房证房屋登记用途确定。
2、如房证房屋登记用途与实际不符就要具体分析。
给你发个判决书参考一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 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侯延国,镇长。
委托代理人 宋宝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肇州县建设局,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赵铁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 唐庆国,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动迁管理办公室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
第三人 姜彦府,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肇州县人事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委托代理人 孙宗轩,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因房屋动迁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1)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宝国、被上诉人肇州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庆国、第三人姜彦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宗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第三人姜彦府房产证照上虽登记为住宅,但在使用中持承租人黄亚东的日杂营业执照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是房产管理部门对这一使用性质变更的认可,且拆迁时该房屋仍由承租人个体经营,因此裁决确认的被动迁人动迁房屋为商业用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虽不属国家指导或限价确定,但肇州县价格事务所对置换房屋的价格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因此应认定该价格鉴定合法,裁决依据上述事实和合法的价格鉴定对被动迁人房屋拆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二十二条并无不当,因此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肇州县建设局的建重裁字(2001)第1号房屋动迁裁决书。原审原告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审法院把姜彦府的25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商品房的价格认定有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同时撤销州建重裁字(2001)第1号动迁裁决。原审被告肇州县建设局答辩称:我局作出的州建重裁字(2001)第1号动迁裁决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正确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第三人姜彦府参诉意见:其房屋系商业用房,价格事务所确定的价格正确合法。原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中,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举出的证据重新进行了质证和认证,认为一审法院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和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理由,形成下列争议点:(1)、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还是营业用房?(2)、肇州县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估价鉴定是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在一审及二审中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还是营业用房的问题。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政府认为姜彦府的房屋应认定为住宅,不应认定为营业用房。其认为房屋用途的界定标准应是房产处房屋产权登记,姜彦府的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就应认定为住宅。另外,姜彦府的房屋出租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房屋承租人黄亚东的执照也没有年检,原审对姜彦府房屋性质的认定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房屋拆迁前,姜彦府的房屋租赁给黄亚东用于开日杂商店,对这一点上诉人并不否认,姜彦府的租赁许可证是房屋用途的最好证明,将姜彦府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姜彦府认为被动迁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事实不容置疑,此房多年一直用于经商,而且出租和营业手续合法,不能因上诉人动迁改变功能和用途。
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住宅房是指工商企业用房、旅馆、仓库等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本案中,姜彦府的房屋自1994年以来一直作为商业用房使用,这一点上诉人也予以认可。确定房屋用途的标准要看其实际使用情况而不能仅看其登记用途,姜彦府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人也合法经营,故姜彦府的被动迁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二、关于肇州县价格事务所作出的估价鉴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商品房价格不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之列,其价格应由市场确定,肇州县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是不合法的。被上诉人认为肇州县价格事务所作出的商品房价格鉴定正确合法,以此作为依据并无不妥。第三人认为在房屋拆迁时,上诉人单方面向价格事务所申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这时的价格事务所具有评估资格,而在对被拆房屋补偿时,却认为采用同一标准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违法,上诉人采用双重标准,违反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肇州县价格事务所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其有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商品房价格作出价格评估鉴定,且该鉴定结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肇州县建设局以此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晓军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2001年12月11日
书记员 杨 鹤
【审判名称】: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诉肇州县建设局房屋动迁裁决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行政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庆行终字第51号
【裁判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1日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柒』 我买的新房,房子交工想卖,可是没有房产证。

如果契税没有缴纳,找开发商直接更名,就可以直接落买主的名字,也不用缴纳交易税费。
否则,只能等着房本下来过户,可以先签订合同(对于买方不过风险稍微大些)

『捌』 我家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我去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人员说我买的房子是历史遗留让我交300元合理吗

办个不动产权证让你交那么少的钱,你就知足吧。我也个房子根本就办不了证,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信息,当年无良开发商卖给我的,也不懂,好钱买个房子,现在变成无籍房。你说我够上火不?

『玖』 黑龙江省打黑除恶电话

黑龙江省海伦市的大黑办,为什么走了我请问上级为什么走了?你们怎么不来上农村检查就走了,这是啥意思?难道上班的安排了吗?给你们拿钱你们就走呗,你这叫什么扫黑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