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采矿的概述

采矿工程分为煤矿类和非煤矿类.采矿(英文名:ore mining)是自地壳内或地表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和科学。一般指金属或非金属矿床的开采,广义的采矿还包括煤和石油的开采及选矿。其实质是一种物料的选择性采集和搬运过程。采矿工业是一种重要的原料采掘工业,如金属矿石是冶金工业的主要原料,非金属矿石是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煤和石油是重要的能源。多数矿石需经选矿富集,方能作为工业原料。
采矿科学技术的基础是岩石破碎、松散物料运移、流体输送、矿山岩石力学和矿业系统工程等理论。需要运用数学、物理、力学、化学、地质学、系统科学、电子计算机等学科的最新成果。采矿工业在已基本达到的高度机械化基础上,通过改进综采设备的设计、造型、材质、制造工艺、检验方法和维修制度等,将进一步提高其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同时矿井在提升、运输、排水、通风、瓦斯监控等许多环节将实现自动化和遥控。地下和露天矿都将实现计算机集中自动管理监控。有的国家已将机器人试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开采对人员损害较大的矿种。另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地下矿产的不断开采,开采品位由高到低,资源紧缺,迫使使用低品位矿产,选择适当的采矿和选矿方法,进行综合采选、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和回采率,降低矿石的损失率和贫化率。采矿和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气体、废水、废石和粉尘等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因素,对环境、土地、大气和水质等造成危害,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课题。各国研究环保问题中进一步提出了资源的长期利用问题,特别着眼于废渣、废石、废液的重复使用、破坏后土地复用等。制订强有力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山环境。

⑵  矿产资源管理概述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一)矿产资源概念

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这两个定义是一致的。其内涵为:矿产资源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是天然产出于地表或地壳中的原位富集物;产出形式有固态、液态和气态;既包括已经发现的对其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认识的矿产,也包括经预测或推断可能存在的矿物质;既包括当前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也包括将来技术经济可能开发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列出了我国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共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168种,其中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性质。

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矿产资源的特征决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的特殊性。

(二)矿产资源管理概念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矿产资源管理是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象是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储量(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三)矿产资源管理基本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以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方式,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矿产资源管理基本内容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自50年代初,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三项最基本的职责(储量审批、储量统计、资料汇交)就已明确,80年代开始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一)矿产资源管理历史沿革

储量审批工作始于1953年。当时,国务院成立全国矿产储量鉴定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审查批准各种矿物原料的储量并编制勘探规范,后来更名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1957年后,各省(区、市)也相继成立了储委。“文革”期间,两级储委停止工作。1979年开始,各地储委陆续重建。1983年,恢复全国储委,并将设在各工业部门的有关机构组建为全国储委统一领导下的9个专业委员会。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确立了矿产储量审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撤销了8个专业委员会,保留石油天然气专业委员会,组建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88年,正式进入政府管理序列。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矿业形势的变化,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国储局并入地矿部,储量审批工作纳入了地矿行政管理范畴,并增加了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下达与管理职责。1996年初,国务院为加强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将全国储委更名为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工作仍是全国资源委的职能之一。

储量统计与资料汇交管理始于1955年。当时,国务院明确地质部负责编制矿产储量表和统计全国的矿产储量,并于1957年成立全国地质资料局,履行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职责。“文革”期间,储量统计制度遭到破坏,1973年得以恢复,并经国家计委批准颁布《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产储量统计行政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公布后,明确了我国的地质勘查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198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1989年6月,地矿部颁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1995年,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20号),确立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四级管理体制。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国务院授权地矿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1997年,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审批。目前,正在准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自70年代以来,就已进行了大量工作。进入80年代后,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系列化。1988年开始,每年编制了全国和省(区、市)矿产资源年报以及国外矿产年评,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1990年开始,每年公布了全国矿产品产供销综合统计通报。1994年开始,每年公布了我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总值)。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我国矿产资源态势及若干战略问题研究”、“我国油气资源形势及战略研究”、“世界矿产资源和矿业形势及对我国的启示”、“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分析研究”和“走向开放的中国矿产资源政策和法规”等项专题研究工作,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我国矿产资源若干政策建议报告”,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

我国自1984年开始探索矿产资源价值核算工作,目前仍处于理论和方法研究阶段。

(二)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评价

经过4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在储量审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件管理规章和52种技术规范;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与制定,已逐渐形成制度。

40多年来,直接审批了9300余份各类矿产储量报告,为我国大中型矿山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依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国地质资料馆已收藏了8.5万余种地质资料,各省(区、市)馆藏资料总和已超过17.5万种。这些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矿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建设作出了贡献。矿产储量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1987年、1992年进行的两轮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得出了我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认识,并提出了资源节约型发展战略。

自1992年以来,党的十四大确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储量审批方面,调整了审批目的,强调资源保护与储量依据并重,审批工作要兼顾矿产储量所有者、探明者与消费者三方利益;在审批依据方面,及时制定了《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在矿产资源综合分析管理方面,为适应两个转变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确立了矿产储量登记制度和对全国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管理制度,强调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信息管理和分析研究,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等。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管理框架的主体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已明显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政府部门直接审批储量,已不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审批开采项目需要全国储委审查批准矿产储量,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利益,避免矿业开发风险,所以,我国的矿产储量由政府直接审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是矿业的唯一投资者,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如果仍由政府直接审批储量,政府就必然要介入到投资风险的承担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去,显然这种做法已不合时宜了。

其次,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差异,矿产储量(资源)分类及其术语定义无法实现与国际上的对比。因此,若不及时改革和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矿业进入国际矿业的统一大市场。

第三,随着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和我国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形成将是必然趋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如何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管理相衔接,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第四,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相脱节。

第五,从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方面来看,目前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现有各类生产矿山约28万多个,但经两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认定的储量报告不到1万份,上储量表的矿产地也不足2.5万个。要研究改进矿产储量审批办法,依靠中介组织审批储量,加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县两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力度。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紧密结合我国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调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条件。

⑶ 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

——用十八大报告精神指导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张彦英

(中国地质科学院)

摘 要 十八大确定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加强生态保护,实现找矿突破既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实现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要以十八大报告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十八大报告 国内生产总值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找矿突破战略

一、用十八大报告精神指导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既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

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解决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格局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部署问题和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前提的组织管理问题。

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部署要服从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八大报告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能否取得丰硕成果,实现预期目标,核心问题也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解决目前政府和市场关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服务性政府,真正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建设生态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开展经济社会活动,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部署资源勘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

(一)以资源环境价值理论指导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相处、平等共生、持续发展的文明形态,这种文明形态不仅表现在人类社会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上,也表现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与发展状态上。生态文明时代,资源环境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计量工具,还体现为人类健康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保证,以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平衡与发展的功能。

生态文明时代的资源环境价值按其保护生态与保障发展的功效不同区分为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态价值,开发资源则体现为生产力价值,二者在生态文明发展过程中互为消长。人类要在生态价值实现过程中生存,更要在生产力价值实现过程中寻求发展,只有在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同时实现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搞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搞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资源环境承载力是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在确保生态可恢复与可持续并满足人类需求的资源环境的数量与质量,能够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能力。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是确定一个地区对人口数量、经济总量、排污总量等承载对象所能承受的规模,是一个具有一定浮动范围的阈值。

资源环境承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导和约束双重作用。资源环境承载力具有区域性特征和动态性特征。

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自然分区的基础上,划分出不同地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和以资源开发为主的功能定位,做出国土规划,付诸实施。发挥规划调控作用,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三)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

在既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又是重要成矿区带上,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方针,具体政策措施是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

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和生态功能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集区,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矿产地规模、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前提下,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要以最严格的准入门槛,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最先进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装备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与矿产所在地人共享开发效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在为经济建设提供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以点上开发促进了面上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达到双赢。

(四)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体现生态价值的补偿机制

建立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成本、调解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基本原则是“谁保护谁收益”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平台,对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法进行协商对话,组织实施。

对基础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和部分普查形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政府;矿区勘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企业。对工作区或矿区生态价值的损失,以修复生态环境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制定绿色矿业制度,健全责任,加强监管。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

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更好地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在更大程度、更广阔范围内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推进大部制改革,健全部门责任体系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实行矿产资源“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解决目前矿产资源管理横向上政出多门、纵向上争权逐利的问题,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的问题,建议调整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从仅履行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向覆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矿业”管理延伸。行使“矿业”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职责。

(二)政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目前,需要对一些影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调整。

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现行《矿产资源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形成的,与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对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惠泽民生的表达,缺乏法律高度;没有以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缺少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用益物权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款比较笼统,操作性差等,需要修改。

对现行征收资源税费的办法进行调整。目前实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新形势,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不利于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其中重要内容是要对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其使用就是耗竭。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货币性资产补偿,目前税率偏低;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级差收益的调节,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

解决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问题。目前,矿业权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矿业权“价款”制度的异化。矿业权价款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条件下设立的,是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出让时经评估缴纳的对国家投资回报的费用。近年来,“价款”范围扩大,以致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收“价款”,“价款”额都超出了地勘投资的成本,将开采预期收益提前全额征收,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在炒卖资源。价款概念扩大化,操作不规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严重助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不公。在矿业权市场完善的情况下,“矿业权价值”(投资人权益)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矿业权人在市场上平等交易,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研究讨论一些地方“基金”的错位问题。地质勘查基金是在我国地质勘查风险资本市场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的,其目的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间接起到了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融资作用。地质勘查基金作为周转金要保值。地质勘查基金制度实施以来,对地质找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于政府财政投入找矿,这就形成了与市场争权、与企业争利的问题,由于基金错位,挤出社会资金。为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健康发展,要研究解决一些地方地勘基金错位的问题。

修订研制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程和规范。勘查技术规程是勘查活动的规范,是衡量勘查质量高低的尺度。新时期地质调查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工作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当前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原有的技术规程规范有的已经过时,老化现象严重,修订滞后,有的不能满足新的需求,需要按勘查工作的新需求加快修订。还要研制新的技术规程规范,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的需求。另外,还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建设体系不全、相关标准缺乏协调、信息化标准不一致、信息共享关键技术标准落后等问题。

(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解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的问题,还有政府掌控矿权,集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问题。

当前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规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国土资源部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内容是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及其经济关系。新机制实施两年来,在解决找矿投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找矿重大进展,很大程度上是找矿投入快速增长的结果,尤其是政府加大了投入,拉动了商业投入,效果明显。目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机制,需要研究解决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的关系,重点是规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据调查,一些省政府投入资金基本来源是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找矿投入的形式是以“省财政”、“省基金”投入的,一些省财政投入和省基金投入是相同的运作方式,部分省区都有相当多的承担省财政项目和省基金项目的单位不持矿业权“给政府打工”。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及基金错位助长了政资不分、政府掌控矿权,遏制了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影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健康发展。

(四)尊重市场规律,健全完善矿业市场

要在更大程度、更广阔范围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础作用,必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建立有形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矿业权市场运行;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的规范有序、调控有度。

要建立健全与矿业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对已形成的矿产勘查技术劳务市场要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资质条件,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构建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矿产勘查的风险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矿业资本市场,形成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要规范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对现有的中介组织进行整顿,规范资质,严格把关,加强自律,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其客观公正的中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议逐步由行业协会承担制定、修订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矿业权评估和储量评估相关制度。

(五)引导扶持矿业主体建设

用改革的办法、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扶持矿业市场主体建设。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革,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化,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控股和参股从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以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动力激发活力,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引导扶持发展民营矿业企业。民营矿业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矿业发展方兴未艾,已经成为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民营矿业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人才管理上都与市场经济体制走势吻合,但民营公司在社会的认同上、享有政策公平的环境上存在障碍,需要疏通。技术人才缺乏,需要加强培训和引导。

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中曾作出重大贡献,在人才信息、装备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在当前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仍然发挥主力作用。但这些优势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没有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要以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推进改革,将国有地勘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活动的分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勘单位转为企业,成为矿业市场主体,将会在找矿突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张彦英,樊笑英.论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27(8):61~64

张彦英,樊笑英.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4(4):9~12

朱训.找矿哲学概论.北京:地质出版社,2012

⑷ 采矿概论的目录

1 采矿基本知识
1.1 概述
1.1.1 基本概念
1.1.2 矿石的种类
1.1.3 矿岩力学性质
1.2 金属矿床的工业特征
1.2.1 矿床的赋存要素
1.2.2 矿床的工业特征
1.3 金属矿开采的基本要求
1.3.1 概述
1.3.2 金属矿开采单元的划分
2 地下采矿工程
2.1 矿床开拓方法
2.1.1 竖井开拓法
2.1.2 斜井开拓法
2.1.3 平硐开拓法
2.1.4 斜坡道开拓法
2.1.5 联合开拓法
2.2 主要开拓巷道
2.2.1 各种主要开拓巷道的特点
2.2.2 主要开拓巷道类型选择因素
2.3 辅助开拓工程
2.3.1 副井硐
2.3.2 风井硐
2.3.3 阶段运输巷道
2.3.4 溜井
2.3.5 井底车场
2.3.6 硐室
2.4 地面辅助工程
2.4.1 生产设施
2.4.2 生活设施
2.4.3 地面管线
2.4.4 地面总图布置
3 采矿工艺
3.1 采矿方法概述
3.1.1 采矿方法分类
3.1.2 采切工程综述
3.2 落矿
3.2.1 凿岩爆破
3.2.2 浅孔落矿
3.2.3 中深孔落矿
3.2.4 深孔落矿
3.2.5 药室落矿
3.2.6 矿石的合格块度及二次破碎
3.3 矿石运搬
3.3.1 矿石运搬概述
3.3.2 矿石运搬方式
3.4 采场地压管理
3.4.1 采场地压管理任务
3.4.2 采场地压管理方法
4 采矿方法
4.1 空场采矿法
4.1.1 留矿采矿法
4.1.2 房柱采矿法
4.1.3 全面采矿法
4.1.4 分段落矿阶段矿房采矿法
4.1.5 水平深孔落矿阶段矿房采矿法
4.2 充填采矿法
4.2.1 单层充填采矿法
4.2.2 上向分层充填采矿法
4.2.3 下向倾斜分层充填采矿法
4.3 崩落采矿法
4.3.1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4.3.2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5 平巷及硐室施工
5.1 平巷施工
5.1.1 凿岩工作
5.1.2 爆破工作
5.1.3 岩石的装载
5.1.4 巷道支护
5.2 硐窜施工
5.2.1 全断面法
5.2.2 台阶工作面法
5.2.3 导坑施工法
5.2.4 留矿法
6 斜井、天井施工
6.1 斜井的施工
6.1.1 斜井井筒内设施
6.1.2 斜井掘砌
6.2 天井的施工
6.2.1 普通法掘进天井
6.2.2 吊罐法掘进天井
6.2.3 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
6.2.4 爬罐法掘进天井
6.2.5 钻进法掘进天井
7 矿井通风方法
7.1 矿井自然通风
7.1.1 矿井自然风流的形成
7.1.2 自然压差的特性
7.1.3 矿井风流的自然分配
7.2 扇风机通风
7.2.1 矿用扇风机
7.2.2 扇风机的工作
7.3 掘进工作面通风
7.3.1 平巷掘进的通风
7.3.2 天井掘进的通风
7.3.3 竖井掘进通风
7.3.4 风筒的应用
8 露天采矿工艺
8.1 露天开采的基础知识
8.1.1 矿床的开采方法
8.1.2 露天开采的基本概念
8.1.3 露天开采的步骤
8.2 穿孔爆破工作
8.2.1 概述
8.2.2 穿孔工作
8.2.3 爆破工作
8.3 露天矿采装技术
8.3.1 常用采装设备
8.3.2采装工艺
8.4 露天矿运输
8.4.1 露天矿铁路运输
8.4.2 露天矿公路运输
8.5 露天矿排土技术
8.5.1 推土机排土方式
8.5.2 排土犁排土
8.5.3 前装机(铲运机)排土
8.5.4 挖掘机排土
8.6 露天开采新水平准备
8.6.1 新水平准备方式
8.6.2 新水平掘进方式
9 矿山环境保护
9.1 矿山生产环境
9.1.1 矿山环境灾害
9.1.2 矿山环境现状
9.2 矿山生产生态保护
9.2.1 矿山环境治理
9.2.2 矿山环境保护措施
9.2.3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对策
9.2.4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 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10.1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
10.1.1 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
10.1.2 我国矿产资源的利用程度
10.1.3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
10.2 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10.2.1 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
10.2.2 矿产综合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10.2.3 提高矿产资源供应能力
10.2.4 扩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对外开放与合作
10.2.5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
10.2.6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10.2.7 应用新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
参考文献

⑸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导论

魏铁军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100812)

一、引言

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按照我国立法工作惯例和政府法定职责,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和起草的工作任务自然落到国土资源部头上。

2003年6月,“非典”刚过,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两法”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日常工作。截至目前,“两法”办共召开各类座谈论证会近80个,听取了2000多人次的意见,收到各方面书面修改意见建议100多份,形成了8份调研报告,包括2004年底向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提交的综合性材料《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报告》。

从法制进程来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矿产资源领域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矿产资源法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在我们开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研究大门的时候,首先要拨亮矿法“三化”的明灯,并用它时刻照亮我们前行的漫漫长路。

所谓“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或“法律改革”,是指矿产资源法律规范总和及其相关的变动,是矿产资源立法的广义现象,是想时刻提醒矿产资源法是复杂的规范体系,并不局限于权力机关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本法。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或“矿法修改”,是指当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研究论证工作,尚未包括法定立法程序内容,是法理学论证。

2005年5月,笔者以《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为题完成博士论文,主要内容包括:①把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置于法律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②概括总结了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趋势;③比较全面地梳理了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现代化因素;④比较国家所有权与私人占有权,主张公权与私权的综合平衡;⑤提出法律起草结构建议,主张注重改革也保持传统的立法系统论;⑥建议设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常设机构。

今天提交给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大会的论文,基本上就是笔者博士论文的导论部分。

二、法律现代化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模型。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不是这个社会自身的自然演化的结果,它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欧洲国家现代化过程在中国社会的一个重演。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讨论,在法学界即表现为法律现代化的热点问题。所谓法律现代化,即法制现代化或法的现代化,有法学教材定义为“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其实质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99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依法治国,从而法律现代化问题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经过20年改革开放,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似乎与发达国家相距无多,但是我国法制现代化道路还很漫长。中国近代以来的秩序和法治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显现了其特点,并且也只有在这一大背景下才可能理解。现代化为一种朝向现代化状态学习的历程,而这种现代的状态却永远不能完全达到,没有一种最终的现代状态,而只有一种在许多现代与传统力量中求适应的历程。因而,现代化是多模式、多元化和多阶段的。

法律现代化问题,涉及许多争论,如现代化与本土化的法律发展模式之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法律定义之争,积极论与消极论的法律功能之争,现代化与平面化的法律发展观之争,建构论与进化论的法律发展途径之争,普适性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之争,政府推进与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主体之争,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的法律发展资源之争。建立现代法律制度也必然涉及作为现代法律运动一部分的法治之正当性。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置于这样一个所谓社会转型的宏大图景之中,我们将得到什么样的印象呢?首先,作为现代性方案的一部分,宪政、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为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是必要的,不但有历史的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发展研究是近年来兴起的全球性理论课题,其中法律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律发展模式上要讲究中国特色,法律发展阶段上要注意法律转型,法律发展道路上要强调政府主导。

人类社会经历了数千年农业经济和数百年工业经济,现在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化、信息化和知识化组成新的现代化特征,是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实践所要面对的客观的时代背景。由此而论,我国法律现代化更应当是法律的当代化(为了减少概念,仍然称为现代化),是指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以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去其糟粕为特色的,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文明中有益成分的,适应国际立法形势并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法律制度的改善和演进过程及其相关问题。

所谓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是法的现代化大概念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为满足当代中国矿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学习借鉴外国矿业法制经验的,矿产资源法的整体完善和演进过程。矿产资源法的现代化,是法律的内在的提高和内涵式的发展,与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步伐是一致的,其内容是丰富和动态的(见表1),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表1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研究内容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中国经济以约9%的速度快速增长,矿产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强烈拉动矿业繁荣和发展,因而中国矿业是发展中的基础产业。中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地质工作取得辉煌成就。有专家估计,中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137万亿元(约合16万亿美元),是中国现代化矿业产业的物质基础。中国有500家大型、1250家中型和1.5万家小型矿业公司,全国矿业产值超过4600亿元,占GDP的4.9%。同时,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在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中国取得了WTO缔约国身份,也正不断得到西方社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因此,中国矿业是全球矿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球矿产品市场、全球矿业生产市场和全球矿业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来看,中国矿业已经与全球体系融合在一起。

中国矿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与全球矿业的联系。其中,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关键的纽带。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使得矿业权交易成为可能,并促进近年来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的形成。如果中国矿产资源能够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那么可以造就30个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当量。2002年中国政府出台的关于“有资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制度安排,为国际资本间接收购中国矿业提供了新的管道。

近年来,中国矿业政策和法制越来越清晰。2003年12月,国务院发表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是矿业政策的最高表述。经过近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也注重矿业文化建设。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对于矿业管理者来说,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双方面都应当努力了解。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每年都举办“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为国际矿业文化交流设置了很好的平台,促进了中国矿业产业与全球矿业体系的融合,也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提供了国际智力,以解决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域外经验学习问题。

自1986年起,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正在逐步建立以矿业权制度为核心的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通过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土资源部,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对集中统一了。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中仍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集中体现在反映市场经济要求不够,仍然存在按所有制区分矿业权人的问题,外商投资矿业不享受国民待遇,矿业权市场审批程序不清晰、审批部门过多,资源信息透明度不够、收集困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衔接不确定,矿业权排他性制度安排不严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保护不够,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重、难以保证合理的经济效益,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现行矿产资源法本身不够完善所导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矿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矿业投资环境不佳和投资紧缺的局面未有实质性改善,矿产资源勘查体制处在重组和调整之中,商业性勘查投资萎缩,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下降,不少矿山企业资源枯竭、产量递减、效益滑坡,导致我国矿物原料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部分矿产品阶段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局面,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极大地影响着国内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矿产品的保障程度。鼓励矿产勘查、促进矿业投资,资本市场建设是关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当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主要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通盘解决,要通过这次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改变我国矿业领域“改革开放双滞后”的局面。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承担着艰巨的任务。矿产资源法修改要促进矿业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促进矿产勘查,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可供性,最终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这应当成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特色或亮点。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该部法律的现代化,使其成为一部鼓励矿产勘查、促进矿业投资、保护资源产权的法律。矿产资源法的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强以矿业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同时又是社会管理者,我国现行的矿业所有权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存在着改革的余地,今后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侧重点应放在矿业权上,因为矿业权制度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资源财产权利的载体。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法律关系正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

要认真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一致,保持行政权力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建立自我约束、责任追究与外部监督机制,扩大会审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行政。从法律运行的实际轨迹来看,矿业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主要通过行政授予取得,因而与所有权相比,矿业权更具有容易被行政权“打扰”的脆弱性。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也逐步重视物权法立法动态,希望把物权法的若干原则落实在矿业权上。

要将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结合起来,需要解决矿产资源法性质的再认识问题。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国家所有权,主要规定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权属于行政法体系,即公法的属性。但是,现行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绝对物权下又设置了若干为实现国家所有权的一系列相对物权(准物权)。物权是私权,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那么,同时规定和保护特定私权的矿产资源法又具有了私法的性质,而且应当是优于“普通物权法”的“特殊物权法”。因此,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法是兼备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如果这个命题符合实际,那么我国矿业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就要有更全面的理论基础。在国外,行政法的公法兼私法属性上的混合有两个方向,即总体上私法属性的行政法的公法化和总体上公法属性的行政法的私法化。随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解除管制、分权和私有化)和立法变革,公法和私法已日趋融合;行政法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力求使用市场手段以保障个人权利并更加体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要求,私法已经大量进入公法领域。对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理论的启示也成为“公法私法二重性”的有机融合。

建立矿业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是在微观领域调整国家、资源所有者和开发利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动”,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矿业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就应当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国家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协调国家、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扩大资源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和协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创设产权明晰、程序完备、制度健全的包容特别物权法制原则的现代行政法制制度。

矿业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以行政手段调整矿业权关系的不可偏废的有效手段。没有矿业权行政,矿业权的设置就没有法律依据,矿业产权和矿业资产就没有法律保障。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面广,矿产资源又是可耗竭性资源,因此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点,有必要实行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在矿业权领域实行行政许可制管理,要求审批矿业权的各项制度公开、透明、简约。通过规范矿业权行政许可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管好用好保护好矿产资源。规范的重点是:矿业权申请审批程序,矿业权取得资格,矿业权审批原则和标准及方法,矿业权有偿收入分配使用和矿业权评估标准和方法等。同时,进一步加快建立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步伐,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调整收益分配关系,同时利用矿业权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为矿业公司上市准备边界清晰的矿业产权和价值准确的矿业资产。反过来,用资本市场检验矿业权市场,从而发现矿产资源价值,体现国家所有权权益。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矿产资源法现代化要考虑的问题。本论文将用大量篇幅详细论说。

三、法律法典化问题

法典(Code)一词,在古代是指一些记载规章的书籍或者简单的法律汇编,在近代以来则指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编纂,从而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文献。那么,所谓前者典化其实也是一种立法过程。

法律法典化,就是一国法律的形式渊源逐步趋向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趋势。法典化运动与法典制定运动的区别之处,正是在于前者是一个连贯而持续的过程,并在其中逐步实现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拢的趋势,后者单纯是制定法典的活动。法典化运动的概念与成文法化运动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的对象限于法典,而不包括后者的单行成文立法。法典化运动与立法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内涵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而前者则在后者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民间组织的法规整理和总结活动。

中国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现代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围绕这一建设,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近几年民法学界对罗马法及其后继之典范——法、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典展开了诸多评介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与此相反,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法学界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讨论尽管没有激烈的交锋乃至展开论战,但是不同的声音仍不绝于耳。讨论的意见和观点基本上有肯定、否定和中性三种情形。

法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倡议,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我国民法的法典化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案。有主张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有主张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之外单列的,而最新颖的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已经成熟。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2)、《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是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世贸组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我国也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律规范,应当整合于一部法典(体系化、逻辑化的知识产权法)。

近几年来,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声日渐高涨,学术界各理论名家纷纷对此发表宏论,著书立说,似乎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就要问世了。然而,纵观程序制度的发展历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形成与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否则,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现代程序的某些形式,它们也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基于我国现代程序制度健康运行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这样一个国情,如果急于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的话,无疑会导致拔苗助长的后果,从而使预期的价值目标落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缓行。

中国是世界是最早有成文法典的国家之一,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法典的编纂和修订,法律文献浩如烟海,形成了庞大的中华法系。我们有着法典化绵延不绝的法律传统。放眼大洋彼岸,美国强大的历史也是它四次法典化和现代化的历史,为我们学习域外法律现代化法典化经验提供了又一典范。

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是指矿产资源法的各项规范在内容上不断完善、在形式上逐步固化,形成稳定的、长远的、清晰的法律本本,以全部囊括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规范。这个本本内容已经更加充实,形式更加清晰,便于纠正现实社会中对矿产资源法的曲解和歧义,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部环节都需要的。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升级、矿产资源立法结构不断调整和矿产资源法律实施更加科学的努力方向,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文明的最高体现。总之,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要达到全面规范、统一立法和制度文明的要求(见表2)。

表2矿产资源法律法典化3项要求

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全面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是法典化过程产物,但恐怕这也仅仅是形似,这个法律本本也许只是一个雏形,而神似的矿产资源法典还有待于进一步立法。

未来的矿产资源法典,应当整合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矿业用地部分、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矿业产业规范、水法中有关内容以及环境立法中涉及矿业和矿山的部分内容。

四、法律司法化问题

是法律就必须由法院加以适用,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是法律。所有法律包括宪法都具有可诉性,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从法律的方面说,法律的可诉性即法的适用性。法律必须进入司法的领域,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便是所有法律进入司法领域。这就是法律司法化的基本概念。

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做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

中国法院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做出判断。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作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两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

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强了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主要任务在于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运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宪法中的政策条款要有限制,只有那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理念和国策,才有必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1997年6月,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在北京大学“知名法学家讲座”上演讲,论及法律司法化问题。他认为,司法审查权不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法院坚持议会至上的原则,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对法院都有约束力,法官无权撤销由国会通过的法案。而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它宣称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19世纪初,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声称一项国会法案违宪因而无效,从而树立了司法审查的传统和权力,成为美国政府制度的一部分。

法律司法化运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主要用于诉讼的基本特性的彰显。明确法律就是用来打官司的,对于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法的可操作性和司法适用性。司法化问题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律技术和立法技术的结合。

矿产资源法的司法化,外在地(从外部来讲),是指为提高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实施而依靠司法力量的努力;内在地(从内部来说),是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司法技术运用的尝试。对于前者,我们要在矿产资源法的适用上,主动寻求司法对行政的支持;对于后者,我们要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和仲裁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矿产资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内容有待进一步加以研究(见表3)。

表3矿产资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内容

五、尾论

矿产资源法正处于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三化”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3大内容。但是,笔者论述的内容仅就现代化部分进行了展开,还远没有在法典化和司法化上展开深入的讨论。准确地说,《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研究关于法律现代化的上篇,而中篇和下篇应当分别是法典化和司法化的具体解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笔者设想,在法典化篇中,将矿产资源法最主要的规范、规则、原则和概念,进行技术性和战略性的整合,形成一座宏伟的矿法大厦——《矿产资源法典》;在司法化篇中,解决矿产资源法结构运行问题,进行案例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司法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坚固的桥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改革可能还有其他的过程,包括人文化和本土化之类。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研究员张新安博士提出,中国的法律改革要加上人文化的内容;4月份刚刚仙逝的费孝通先生的研究方法及其《乡土中国》应当予以借鉴。对此,限于研究的深度、论文的篇幅和答辩的时间,作者没有涉及“三化”之外的其他“化”,也没有更多讨论矿产资源法典化和司法化问题。

这些将留待以后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范健等.法理学——法的历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

魏铁军,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⑹ 中国宝玉石矿产概述

我国的宝玉石矿产资源,总体来看,分布比较广泛、品种比较丰富,质量参差不齐,成矿条件优越,资源远景可观。

一、宝石类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发现的单晶体宝石有40余种,但大多数或因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而无市场意义,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及市场意义的有以下一些品种:

1.钻石

主要产于辽宁、山东和湖南三省。其中辽宁瓦房店地区的钻石储量最大,质量最好。山东蒙阴地区的质量较差,但多有大颗粒钻石发现,如著名的“常林钻石”(重158.786克拉,1977年发现),“陈埠1号钻石”(重124.270克拉,1981年发现)、“蒙山1号钻石”(重119.01克拉,1983年发现)。湖南沅水流域主要从砂矿中提取,质量较好但产量不大。目前国产钻石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主要靠进口。

2.红宝石

近年来,在云南、新疆、安徽、青海、黑龙江等省多处发现红宝石,但真正具有开采价值的仅有云南哀牢山一处,属大理岩型变质矿床。目前规模尚小,高质量者尚少。

3.蓝宝石

1986年山东昌乐发现的玄武岩型蓝宝石矿,以规模大和产量高而著称于世,在国内市场占有主要份额且有部分出口,惟其颜色较深质量欠佳,因而价格较低。其他蓝宝石产地尚有海南文昌、福建明溪和黑龙江穆棱,但规模较小。

4.祖母绿

20世纪90年代初在云南文山地区首次发现祖母绿矿床,矿体呈脉状透镜状产于细晶二云母花岗岩中。该矿规模不大,晶体颜色较好,但透明度欠佳且多裂瑕,少部分可选作首饰戒面料。

5.海蓝宝石

主要分布在新疆、云南、内蒙古、湖南和河北的伟晶岩中。其中以新疆的规模最大,产量最高,惟其颜色偏浅不够理想。其他地区产量较小。

6.碧玺(电气石)

主要产自新疆、云南和内蒙古的伟晶岩分布区,常与海蓝宝石相伴产出。其产量仍以新疆为主。

7.橄榄石

橄榄石主要产自第三纪碱性玄武岩的深源包体中。著名产地是河北万全大麻坪和吉林蛟河大石河,其质量较好、产量较大,不仅可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还出口国外,是我国少有的丰产宝石品种。

8.托帕石(黄玉)

主要产于两广地区的花岗伟晶岩晶洞,热液型钨锡石英脉及其残坡积和冲积层中。晶体以无色透明者居多,亦见有淡瑰红色、淡蓝色、浅黄色和棕色,常与水晶共生。云南、甘肃和疆地区亦有零星产出。

9.石榴子石

石榴子石产出的品种较多,有镁铝榴石、锰铝榴石、钙铝榴石、钙铁榴石、铁铝榴石等。红色镁铝榴石主要产自江苏东海,黑龙江鹤岗和福建明溪。江苏东海所产石榴子石品质较好,有“江苏红宝石”的美称,惟粒度偏小。黑龙江所产石榴子石质量也很好,晶体大且杂质少。福建明溪的石榴子石与蓝宝石伴生产出,晶体以橙红色为主。这几个地方的石榴子石主要产自砂矿。

橙黄-橙红色锰铝榴石见于新疆阿勒泰的伟晶岩晶洞中,个体较大,但产出很少。

绿色、黄绿色钙铝榴石见于新疆布尔津县,粒径0.5~2cm,优质品有“阿尔泰祖母绿”美称,但仅零星产出。

绿色钙铁榴石,又名翠榴石,发现于新疆准噶尔盆地西部超基性岩中的石棉脉中,但仅零星产出。

暗红色的铁铝榴石产于区域变质岩中,吉林通化、河北邢台、四川汶川等多处产出、这类石榴子石一般质量不高,价值较低。

10.水晶

中国盛产水晶,产地达1000 处,仅已探明的水晶矿就有100 多处,遍布全国各省,主要分布在江苏、海南、广西、广东、内蒙古、黑龙江、云南、新疆、福建、青海、河南、山西等省。

江苏东海一带是国内水晶的最大产地,分布范围近1000km2,水晶年产量达500 余吨。矿床类型有伟晶岩型、含长石石英脉型、石英脉型等,附近还有水晶砂矿。该地已建成我国最大水晶饰品交易市场。

二、玉石类

中国是世界上用玉历史最早和产玉最丰富的国家,被称为“玉石之国”。据统计,我国目前开发的用于雕琢工艺品的玉石(包括一部分彩石)品种超过100 种。现在就市场上常见到的一些玉石品种予以介绍。

1.软玉

中国盛产软玉,尤以玉雕艺术精湛绝美和玉文化博大精深著称于世,被誉为“东方艺术”。中国软玉以新疆和田玉和玛纳斯碧玉、青海格尔木玉、四川龙溪玉、辽宁岫岩软玉和台湾花莲玉为代表。其中以和田玉中的羊脂玉和台湾花莲玉中的猫眼玉最为珍贵。和田玉、格尔木玉、龙溪玉和岫岩软玉是交代大理岩而成,玛纳斯玉和花莲玉是交代超基性岩而成。

2.独山玉

因产于河南南阳独山而得名,又称“南阳玉”。独山玉以斜长石和黝帘石为主,色泽艳丽丰富,质地致密坚韧,其中绿色者颇似翡翠,曾被误认为“中国翡翠”。独山玉是我国重要的也是独有的玉雕材料,目前南阳已成为我国各种中、低档玉石的最大加工和交易中心。

3.蛇纹石玉

中国蛇纹石玉以辽宁岫岩所产为代表,俗称“岫玉”,该地所产的蛇纹石玉是交代大理岩而成,质量最高,产量最大,占据全国玉雕市场份额约70%左右。此类玉石的其他产地尚有广东的信宜、甘肃的酒泉、广西的陆川、四川的会理等,但质量均不如岫玉。陕西的“蓝田玉”颇有名气,它是一种具有美丽花纹的蛇纹石大理岩。

4.绿松石

我国的绿松石主要产于湖北、陕西和河南三省的交接处,以湖北郧县云盖寺绿松石矿为代表,优质的绿松石产于4亿至6亿年前形成的碳硅质岩层的破碎带裂隙中。

上述的新疆和田玉、辽宁的岫岩玉、河南的独山玉和湖北的绿松石被称为我国的“四大名玉”,其质量好、储量大、开发历史悠久。

5.石英岩玉

中国的石英岩玉以河南密县所产为代表,俗称“密玉”,属区域变质型。颜色以浅绿色为主,年产量200吨左右,是我国产量较高的玉石品种之一。石英岩玉的其他产地尚有贵州的“贵翠”、北京的“京白玉”、新疆的白色半透明的“米白玉”、山东的“琅琊玉”等。

6.虎睛石

我国的虎睛石主要产地是河南淅川县。该玉石具有黄、棕黄、金黄及淀蓝等颜色,强丝绢光泽和猫眼效应,为SiO2热液交代石棉而成。虎睛石一般用来制作项链、戒面、耳饰等,价格不高,市场上经常可以见到。

7.蔷薇辉石

因其含锰具有特征的粉色,又称“粉翠”或“桃花玉”。我国的蔷薇辉石资源分布于北京、吉林、青海、新疆、湖南、江苏等地,其中以北京昌平西湖村所产的为代表,称“京粉翠”。该矿为锰矽卡岩型矿床,矿体呈巢状或透镜状产出,全粉红者为最好,另有一种由粉红色蔷薇辉石与白色石英交互组成的斑纹状品种,非常美丽,称“红白花”,备受人们喜爱。

8.玛瑙和玉髓

我国的玛瑙分布很广,遍及24个省(区),其中产出比较多的有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山西、青海、新疆等地。目前辽宁阜新已建成我国最大的玛瑙加工中心和集散地。

我国的玉髓以台湾所产的蓝玉髓最为著名,质量好、价值高,但产量较少。

9.梅花玉

梅花玉产于河南汝阳县,又称“汝州玉”。梅花玉是中国历史上的名玉,相传东汉光武帝刘秀就视“汝州玉”为国宝。梅花玉底色庄重、花纹秀丽,可用来生产多种首饰、动物花鸟、器皿等,深受人们喜爱。

10.菊花石

我国菊花石产地众多,计有湖南浏阳、湖北宣恩、江西永丰、广西来宾、陕西的宁强、广东花都等,其中以湖南和湖北名气最大,产量最多。菊花石开发利用自乾隆年间开始至今已有200余年历史。

11.寿山石、青田石、昌化石和巴林石

福建寿山石、浙江的青田石和昌化石、内蒙古的巴林石,被称为我国的“四大名石”。其中寿山石中的“田黄”、青田石中的“封门青”和“灯光冻”、昌化石和巴林石中的鸡血石为特别珍贵的品种,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12.砚石

我国的砚石资源分布广泛,品种十分丰富,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河砚、山东的红丝砚(或山西的澄泥砚)被誉为我国的“四大名砚”,其他尚有松花砚、鲁砚、苴却砚、贺兰砚、桃江砚、绍兴砚、螺纹砚、祁阳砚等。

从上述情况可知,我国的宝玉石资源品种是相当丰富的,但在资源结构配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中、低档宝玉石比较多,而高档宝玉石严重不足,或缺门或质量差或产量少,如翡翠和欧泊完全缺门,红宝石、祖母绿、金绿宝石基本缺门,蓝宝石的数量大但质量欠佳,钻石产量比较少。但这种状况还不是定型,因为我国宝玉石的找矿潜力还比较大,经过努力可以发现更多的宝玉石资源。众所周知,中国地域辽阔,地质结构多样,多旋回的构造运动,多期次的岩浆活动,为各种矿产资源的形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解放后,虽然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查找矿工作,发现了大批的矿产,但总体来看,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对宝玉石的找矿由于过去重视不够,其潜力相对更大,找矿远景可观。我们期待着品种更多质量更好的宝玉石的发现。

附表

续表

思考题

1.按工业用途矿产可分为( )、( )和( )三大类。

2.根据矿体在空间上3个方向延伸特点可分为( )、( )、( )3种类型。

3.根据矿石受风化作用的与否可将矿石分为( )和( )矿石。

4.按成因,矿床可分为( )、( )和( )三大类。

5.内生矿床有哪几类?

6.岩浆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7.岩浆型宝玉石矿床有哪些种类?

8.伟晶岩型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9.伟晶岩宝玉石矿床最重要的产出国家是( ),主要产出( )、( )、( )宝石。

10.矽卡岩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11.世界青金石的主要产地是( )。

12.世界矽卡岩型软玉矿床主要产出在( )和( )。

13.查罗石的主要矿物成分是( ),主要产出在( )。

14.热液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15.与蚀变基性-超基性岩有关的宝玉石矿床有哪些?

16.翠榴石宝石主要产于( )。

17.翡翠主要产于( ),其次为( )、( )、( )等国。

18.蛇纹石玉主要产于哪两种交代岩中?

19.独山玉仅在我国( )省发现。

20.与蚀变火山岩有关的宝玉石矿床有哪些?

21.哥伦比亚祖母绿矿床主要产于哪类岩石中?

22.云英岩化花岗岩型宝玉石矿床有哪些?

23坦桑石的主要矿物成分是( ),主要产于( )。

24.世界硅化石棉(木变石)的主要产地是( )和( )。

25.风化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26.风化壳型宝玉石矿床有哪几种?

27.风化壳型欧泊矿床主要产于( )。

28.绿松石主要产出在哪几个国家?

29.孔雀石主要产出在哪几个国家?

30.澳玉是一种含( )的绿玉髓,主要产于( )。

31.沉积矿床有哪些特征?

32.砂矿床根据形成条件和环境可分为哪些类型?

33.沉积型宝玉石矿床有哪些类型?

34.世界上琥珀的主要产地有哪些国家?我国琥珀主要产于哪里?

35.变质矿床有哪些主要特征?

36.变质型宝石矿床有哪些主要类型?

37.我国的钻石主要分布于( )、( )、( )三省。

38.我国红宝石主要产在( )省。

39.我国蓝宝石主要产在( )省,其次( )、( )省。

40.我国祖母绿主要产于( )。

41.我国海蓝宝石主要产于( )。

42.我国碧玺主要产于( )。

43.我国橄榄石主要产于( )和( )。

44.我国水晶的最著名产地是( )。

45.我国软玉主要产于哪些地区?

46.何谓我国的四大名玉?

47.我国的虎睛石主要产在哪里?

48.我国蔷薇辉石的最著名产地是( )。

49.我国玛瑙的最著名产地是( )。

50.梅花玉产在( )省。

51.何谓我国的四大名石?

52.何谓我国的四大名砚?

⑺ 采矿概论的介绍

本书是为非采矿专业编写的教材,是根据采矿专业的行业特点,参照相关专业的特点编写的,适用于选矿技术专业、矿井通风与环保专业、矿山机电专业、冶金技术专业、材料技术专业。 书中主要内容包括采矿基本知识、地下采矿主要工程、采矿生产工艺、常用采矿方法、平巷及硐室工程的施工方法、斜井及天井的施工方法、矿井通风方法、露天开采生产工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