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互联网+法律的好处

使用互联网办事,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加上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就会有利于所办的事情正常顺利地发展。

『贰』 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本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幸福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本性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本性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幸福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叁』 中国关于互联网有哪些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内息服务备容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肆』 请问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本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幸福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本性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本性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幸福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本性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伍』 互联网加法律的项目潜在进入者有哪些

有很多吧,现在竞争确实是非常激烈。

『陆』 “互联网+”需要怎样的政策法律

  1. 建议制定数据开放(Open data)立法及政策

  2. 信息化法制建设中,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

  3. 网络安全方面,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4. 国际治理层面,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Icann等互联网国际治理

  5. 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6.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7. 互联网监管方面,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柒』 "互联网+"需要怎样的政策法律

2015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上首提“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概念在国家层面的正式提出,意味着政府与业界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互联网的基础性作用、先导性作用以及战略性地位日益提升。


一、“互联网+”需要“包容性治理”的理念

我国需要实现由“监管”到“治理”思路的转变,并倡导“包容性治理”。具体而言:

1、差异化监管。应在监管中鼓励创新,宽容试错。

2、适度监管。监管过度可能扼杀产业的创新动力。

3、柔性监管。促使监管对象能够自发地在竞争发展中注意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4、内生性治理。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鼓励更好的商业模式,实现监管的目的。

5、多元合作治理。除政府管理,包括行业自律、企业自治、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

二、“互联网+” 需要积极落实配套政策

台管理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平台责任制度,努力形成政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规则体系。

1、善于利用互联网最新技术治网,搭建智能化监控系统,减少人力成本;

2、善于利用社会化网络治网,引入多元合作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开放参与渠道,共同发挥网民、互联网企业、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政府的优势力量;

3、提倡互联网思维治网,政府部门转变单向行政管理思路。

三、网络安全方面,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国目前尚缺乏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尚未发布《网络安全战略》。应综合平衡各种需求和价值,遵循“比例原则”,避免安全问题泛化。

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目前有“国家主导,统一立法”的欧盟模式和“倡导自律,分散立法”的美国模式。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我国应在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大数据合理运用数据划清边界。

五、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出台公共数据开放政策

我国至今还未推出相应的开放数据政策,而与开放数据相关联的数据所有权界定、授权、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也都尚在讨论中。应当抓紧时间制定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促进公私合作,促进大数据技术应用,保障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六、“互联网+”需要政策鼓励公共部门率先垂范,推动应用创新,深挖服务潜力

“互联网+政务”,可以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互联网+民生服务”,可以助力实现智慧民生、信息惠民。除了工具层面、器物层面的“互联网+”,公共部门不妨借鉴互联网企业灵魂中的“用户思维”,注重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用户体验”,据此设计、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并“快速迭代”,持续优化。因此,从政策层面,需要政策鼓励公共部门率先垂范,推动应用创新,深挖服务潜力。

七、“互联网+”需要积极发挥民间智库作用

当前对于“互联网+”的概念、内涵、意义等各方面认识并不统一,需要多方面讨论论证。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政府智库支撑此类重大决策,有其局限性。民间智库,尤其是我国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创办的民间智库与互联网行业实践紧密结合,有大量研究成果。“互联网+”时代应积极发挥此类民间智库的作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吸收此类智库的研究成果,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