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互联网金融
日本的软件业和互联网业非常发达。
为什么日本科技发达,可能有以下专原因:
1、日本从明智维属新之后非常重视教育,经过多年发展,高等学府都是世界级的了。所以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2、日本二战失败后不允许建立军队。所以节省下大量的军费,使得日本能再科研上投入更多经2费。
美国为了制衡俄罗斯的亚洲势力,刻意培养日本的经济和科技水平。
3、日本原材料不足,只能发展制造业,所以他们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这使得发明创造的回报率很高,所以日本人乐于开动脑筋搞发明。
4、日本实际上在军事,航天,芯片等核心科技上并不特别强大。他们的优势在于民用科技。但是普通人平常接触不到核心科技,只能接触到民用。所以会觉得日本产品的出现率比较高,产生日本科技发达的错觉。
② 日本十年前什么新兴行业最挣钱
十年前指的2004年的话肯定是互联网金融和电子
③ 中国平安为什么不被列入互联网金融概念股
1、中国平安主要是以保险银行为主,虽然也有互联网金融概念,但是并不明显。如果这都可以算是的话,其他银行或者保险之类的也都可以直接纳入互联网金融板块。
2、作为平安集团旗下的网络金融公司“陆金所”一直都备受关注,虽然“陆金所”的确是平安集团旗下公司,但是从单纯的法律意义而言,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完全没有任何股份关联。也就意味着,如果陆金所真的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中国平安完全可以不予理赔。
④ 互联网券商是什么意思
随着国家大力倡导“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一重要方针及加快实施“互联网+”发展战略背景下,当前中国投资者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持续增长,互联网券商进入高速发展期。新型“互联网券商”的创新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推动力。
互联网券商定义:
互联网券商,是金融科技发展下证券业务的创新,指通过互联网(线上)提供证券及其他衍生品交易活动相关的金融服务平台,业务范围涉及股票、期货、外汇、债券、期权等上千个品种。
互联网券商是一个独立存在的金融形态,与“互联网+券商”与“券商+互联网”有着本质的区别,但都脱离不了证券业务根基,如果一家金融服务平台不支持证券业务,便不能称之为互联网券商。互联网券商业务是在证券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横向延伸,拓展到期货、外汇、期权、债券等其他金融衍生品领域。
互联网券商围绕客户服务、业务创新、产业升级而展开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中,不断提升面向国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技术服务,改善国内的全球资产配置环境。
互联网券商的起源:
互联网券商最早起源于美国,得益于1975年美国取消固定佣金制度,互联网券商的雏形开始初现。如果深入研究互联网券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产生与佣金制度的改革、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分业经营限制的突破等紧密相连,其中美国与日本是互联网券商发展最为典型的国家。
我国互联网券商模式:
当前,我国互联网证券行业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传统券商的网络化运营,一是互联网企业与券商合作,共建互联网证券平台。
传统券商触网:传统电商网络化运营包括网络开户、电子商务式营销、移动客户端等。券商利用电商平台打造网上旗舰店销售投资咨询、资讯服务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建设自己的互联网商城,将券商手中的产品快速推销到客户手中。
券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券商通过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第三方互联网证券平台,通过导入互联网企业的客户流量以及自身专业、系统的金融数据处理和技术分析,抢夺客户群体。
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移动客户端,建立线上理财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交易行情和资讯,设置股价提醒,把握买卖时机以交互式服务吸引客户。
二是与券商合作,进行互联网在线开户,而且可以享受的佣金。除此之外,提供为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不参与收益分成,仅收取极低管理费。
三是入股券商,互联网为券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风投资金支持,券商则为互联网公司的APP提供交易功能。
互联网券商的特征:
1.真实交易
通过互联网券商发生的所有订单,都会真实递交到交易所进行撮合制交易。检验一个交易平台是否真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这个平台能否支持证券交易。此外,也可以通过查询平台是否能够提供客户交易的交割单来判断。
2.品种全面
VS传统券商仅支持单一证券或者期货业务,互联网券商则可以通过一个账户、一笔资金、一款交易软件交易股票、期货、外汇等全球主流投资品种,资金利用率更高。
VS期货公司/外汇平台,期货公司与外汇平台业务范围日渐重叠,已无本质区别,与二者相比,互联网券商支持在国内有着广泛客户基础的证券交易,使其在市场开发时更具优势。
互联网化营销模式
互联网券商凭借自己的营销渠道优势,通过其网站和软件,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资讯及综合性金融服务。投资者利用互联网即可进行签约开户、交易委托、支付和交易执行。
⑤ 国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的人有哪些叫什么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是两大决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佣金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放开,促进了竞争机制活化和金融创新;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并投入商业化应用。
1975年,美国开始佣金自由化,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加剧,1990年代互联网技术大发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网络证券经纪服务竞争优势凸显,从而诞生了纯网络经纪商E—Trade,嘉信理财也由折扣经纪商转型为网络经纪商。自此,美国证券业拉开了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端。此后,银行、保险、理财服务也逐步“互联网化”。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以后,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并获得大众的青睐。目前,“移动支付”成为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宠儿,美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2010年以后,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业务冲击都比较小。美国为什么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巨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第二,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产品和服务都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由于竞争激烈压低盈利,互联网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三,美国的信用卡体系已相当发达,没有为第三方支付留下发展空间。2012年开始,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增速分别为24%和20%,但这并没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是金融自由化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美国“群雄并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依循其惯有的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
SBI控股公司作为日本网上金融服务的先驱企业于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独具特色的“网络金融企业集团体制”。SBI集团目前有金融服务、基于创投的资产管理和生物科技相关业务。其中金融服务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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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国外互联网金融最初发展的主要集中在哪个领域
银行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浏览器、加密算法、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T) 和安全套接层 (SSL) 等技术的突破,花旗、汇丰、富国等国际领先银行即开始推出电子银行服务。随后,SFNB、ING Direct、Wizzit、M-PESA等纯网络金融机构纷纷诞生并一度活跃于市场。但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
一是向线下延伸。为弥补线下资源和渠道不足,不少网络银行将触角延伸至线下,通过加大线下服务点布局、寻求线下合作代理机构等增强发展后劲。如ING Direct USA将咖啡馆作为主要线下服务场所,让店员作为金融顾问,为客户提供咨询和线下业务办理。
二是特色化发展。如日本的互联网银行eBANK、索尼银行分别定位为专业小额支付银行、资产管理专业银行,主要以专业化的服务、低成本、低收费吸引特定的客户群。
三是全能化转型。不少被传统金融集团收购或依托传统金融机构成立的网络银行,开始借助集团优势追求协同发展。比如,依托主要股东三井住友银行和SBI金融集团的住信SBI银行,截至2014年5月6日的开户数已经突破200万户,成为日本发展最快、客户满意度最高的网络银行。
⑦ 日本softbank是大公司吗
softbank的通话费是最低的,所以深受日本大众的喜爱,不过DoCoMo和au,也开始了家庭套餐。。。逐步走向廉价话费。。。。。
价格方面可以说:
softbank如同国内的小灵通。。。。
DoCoMo如同国内的全球通。。。。。
au如同国内的联通。。。。。
⑧ 互联网金融六大方向,哪个方向能走的最好
首先站在成本最低与效率最高的角度上讲,第三阿里小贷和余额宝模式目前发展前景很好!这是市场效率的竞争,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竞争,传统意义上的竞争是指资源上的竞争以及管理上的竞争,人才的竞争依附于前两者;这是微观世界放大的效果,怎么理解呢?就是这种经济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思想力经济,是在虚拟经济和科学技术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人的内在需求投放的虚拟化相适应的,未来还会继续扩张,但是等到达一定阶段可能就会停止,不过我个人评估认为不发生突变的情况下未来20到30年还会继续往前推进,前景广阔。另外一个角度就是讨论互联网货币,我们也称之为虚拟货币,实际上我们对于比特币的产生就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虚拟网络的二维结构发展扩张到三维结构甚至是四维以及更多维度的结构与我们的现实经济虚拟化程度相关性的问题,所以未来可能会产生一种网络虚拟世界货币,这个也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实世界的货币,就是纸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虚拟化一部分了,就是电子货币,但是这种货币或纸币是信用货币,不管什么货币其本质都是一种资源求偿权,其是货币拥有者的一种意志的体现,那么其产生的根源就是资源,这种资源首先就是本身具有资源或者创造资源的能力,那么就是货币的真正拥有者,所以我们发现美国政府以及各国政府赤字很高,根本原因是发行纸币的权利有,但是真正的资源拥有者不是美国政府,欧洲也是如此高的负债,日本也是如此,归根结底我认为是不具有资源的调配权,所以我们中国政府这么高的货币发行量竟然没有恶性通货膨胀,以及在热钱持续流入的情况下也是,实际上这种货币经纪体系,是一种有储备的发行,就是背后资源的调配权,这种动用资源的能力就是一种信用货币储备体系,只是目前还没有经济学家能够形成理论体系。所以中国的经济模式还会继续发展下去,不可能出现太大的波动以及停摆的可能。那么以此来推算,未来网络世界维度逐步扩张,会形成错综复杂的结构层次体系,自然一个网络就将世界联系在一起,未来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产生一种局部的认可的网络货币,最后各个国家跟进,根据占据网络资源的多寡来分配货币或者拥有制造货币的能力与权限,从而出现世界货币,世界货币可以是高度虚拟化的货币,仅仅在网络使用,但是要取代现实的纸币,仍然有许多遐想空间,大概在50年之后就会出现这个设计雏形,全世界的货币体系必然被高度虚拟化,纸币会成为附属货币。(以上内容系个人近期的一点研究总结,仅供参考)
⑨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⑩ 为什么日本在互联网创新时代步步落后
在移动互联网浪潮中日本节节败退,被中国远远甩在后面,原因很多,简单地有以版下几个方面:
首先,日本的工匠精权神更适合打磨硬件产品,其保守、刻板的民族性格也注定了他们并不擅长应对迭代更新的移动互联网。
其次,日本大公司横行,"扼杀″创新。我们都知道颠覆式创新往往是从边缘开始的,从小公司开始的。日本小公司没有生存空间。
再次,日本的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公众对科技产品的使用程度经过数十年的积累已经非常完善,日本人没有多少动力和需求去创新。
还有,日本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中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政策和资金等诸多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性企业。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日本在移动互联网创新时代步步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