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运营
Ⅰ 食盐专营办法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食盐加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碘缺乏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类只有通过补碘才能保证碘的摄取。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广, 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的口号。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食盐加碘、提高碘盐的覆盖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国盐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二)我国国情决定食盐必须实行国家专营从世界范围看,食盐普遍加碘有三种方式:强制立法、消费者自我选择、国家专营。从目前我国国情看,国家专营是最为有效手段。1.强制立法监管在我国为时尚早。强制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食盐加碘,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国家严格监管的食盐体制。企业进入食盐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监管,行业运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鼓励有效竞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化正逐步推进,市场化还没有成熟,一旦过早以立法形式推进这一工作,不仅会加大行政和市场的运行成本,还会使法律流于形式。2.消费者自我选择在我国还不成熟。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从市场中选取加碘盐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但当前国内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劣势,无法直观判断食盐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盐是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承载着通过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务,因此,加碘盐的供应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特征,不能单纯以消费者自我选择为取向。3.国家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主体(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没有成熟的消费群体(消费者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选择食用碘盐);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政府市场管理部门能有效地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情形下,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机制。(三)食盐国家专营与垄断和政企合一的区别1.食盐国家专营与盐业垄断。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盐业垄断是指一个大盐业公司或少数几个大盐业公司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以获取超额利润。食盐国家专营并非如此。首先,食盐国家专营不是盐行业专营,多品种盐和工业盐为完全竞争。《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其次,食盐国家专营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完成食盐加碘的政治任务和普及碘盐的社会责任。《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2.食盐国家专营与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又同时拥有行业经营权的单位。表现为高度的垄断性,独家经营,缺乏竞争。其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拨款,经营部门自负盈亏。食盐国家专营是两权分离。食盐国家专营是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委托盐业公司经营,盐业公司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完成食盐的生产、储运和销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当前国家盐业管理机构是国家发改委盐业办,地方盐业管理机构是盐务局,地方盐务局只给编制,没有财政拨款。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七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因此,食盐国家专营是特殊行业的委托经营,是授权经营,而非政企合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营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体制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多经营主体、多部门配合管理的情况只能是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现象,不但有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难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从盐资源的分布状况及盐的均质特点来看,我国盐业是最适宜组织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从巩固专营、理顺体制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合理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改变制盐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应当在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方面下功夫,即通过改革,在全行业组建若干个全国性的企业集团,并形成统一的中国盐业集团公司,真正成为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食盐专营主体。(一)改革方向:两坚持三统一1、“两坚持”指坚持国家专营,坚持政企分开。一是坚持国家专营。二是坚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食盐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完全分离。根据实际情况,盐业监管职能逐步从各盐业公司分离出来。将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分别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食盐加碘工作,因与人民健康相关,由国家相关部门负总责。2、“三统一”指统一专营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食盐品牌。首先,统一专营资产。国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区、市资产划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于基数较小,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但却可有效实现食盐国家专营。在统一盐业专营资产的基础上,中国盐业总公司一方面确保合格的碘盐配送到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盐业资产的牵头企业,兼具资本运营的能力和职能,有利于实现盐业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统一经营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与各子公司的联合经营,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行主业整体上市,打造完善的食盐产业链,以保证合格碘盐在全国的有效覆盖。再次,统一食盐品牌。在统一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营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以保证碘盐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选食盐的成本。(二)为实现两坚持三统一,建议盐业体制采取七个方面的改革:一是落实国家专营政策。首先,完善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其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取消县级法人,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最后,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降低营销的成本,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二是建立国家专营品牌。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储存、统一经营加碘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可先从跨省食盐统一调拨做起,全国资产一体化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中盐”品牌。三是推进盐行业股权多元化。中国盐业总公司在整合过程中,应逐步改变食盐企业单一国有资本结构的现状。可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增强盐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培育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今后食盐专营放开和面对国外竞争做好准备。四是促进多品种盐开发。食盐行业要以开发多品种盐为突破口,推进盐业产业升级。应着手修改多品种盐的专项法规,重新制定标准和审核资质,逐步取消多品种盐政府定价。在食盐专营体系内,中国盐业总公司应根据资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关生产企业开发多品种盐,国务院国资委应把此项任务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内容。五是建立碘盐供应补偿机制。食盐专营要学习邮政补偿的做法,邮政补偿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食盐普及的补偿也可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六是尽快出台《食盐专卖法》。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阻碍了公平竞争,应予废除。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应及时予修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建立《食盐专卖法》。七是促进工业盐全面市场化。全面放开工业盐经营,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取消一些地区违规推行的盐产品准运证和准运章,实现工业盐生产和经营全面市场化。无论是中国盐业总公司,还是其他盐业公司,应采取市场行为整合工业盐资源,完善产业链,拓展工业盐的品种,实现工业盐的深加工。所有兼并、联合、重组应以市场为导向,使改革不断深化。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食盐经营法,有《食盐专营办法》
一、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1、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2、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3、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二、2013年12月4日,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生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己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Ⅲ 盐业公司代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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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4)盐业运营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
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
2、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
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铁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
Ⅳ 经营食用盐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第十二条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5)盐业运营扩展阅读: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3修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Ⅵ 盐业公司经营的工业原盐别的单位可以销售吗注:不是指食盐。2014年7月
需要取得先关资质的。
Ⅶ 谁能说说盐业改革的利弊!
反对者认为:放开经营质量难保
中国经济网网友醉八仙认为,食盐是人民生活必须食品,不能放开经营。“一旦放开就会有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一位环球网网友留言表示:希望国家统一管理食用盐,这样有利控制价格,也有利保证食盐的质量。
腾讯廊坊市网友中心自由之人说:“盐业自古以来都没有放开过,如果监管跟不上,盐业放开会势必会使假盐会大量流入市场,给生命健康带来危害。”
凤凰网网友juxie72表示,改革不等于要放开专营,从长远来看,盐业放开弊大于利。他说:“放开盐业后确实会使那些无序发展的、产能低、产量少、能耗高、成本大、工艺落后的小盐厂有利可图,盐的价格也许会在短时间有一些下降,但随着而来的是假冒的、伪劣的食盐充斥市场,盐价也会随着那些低能高耗盐厂的倒闭而高涨不下。那些老、少、边、穷地区,要不就是买不到盐,要不就是吃高价的盐,要不就得吃假冒伪劣盐,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可以肯定,一年半载以后的盐价比现行盐价要高得多。”
此外,还有一位凤凰网网友xinhuzhuce担心,食盐行业一旦放开,一直觊觎我国市场的境外财团就会乘虚而入,盐价会像现在的食用油价格等一样只涨不降。
支持者认为:引入竞争让利于民
腾讯泰安市网友1169616955认为,应该打破食盐行业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做到让利于民。而“国家机关部门只起监管作用即可。”
一位IP为211.156.*.*的网易广东湛江网友说:“连食用油、粮食都可以放开,为什么盐业不能放开?现在国家不用靠盐来收太多的税了,所以放开经营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一名新浪网友也觉得取消盐业专营是对的。他说:“以前南京市场上的食盐500克是1.5元一袋,而省公司强行推出320克却是1元一袋,各位自己算一算是不是变相涨价了啊?”
网易广东广州越秀网友(IP:219.135.*.*)说:“打破盐业垄断好事。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面对市场终端,运营成本下降,竞争加剧,必然会降价。”
价格涨跌事小,食品安全为大
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网友并不关心改革后食盐零售价是涨还是降,他们更关注食盐的安全问题。一位倾向维持目前现状的环球网友就说:“我不关心盐价,只关心质量,由国家专售最好,吃起来放心。”
另一位环球网友也持有类似看法,他说:“食盐是老百姓每日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自古以来为国家专营。国家要做的是加强对现有盐企的管理与检查,而不是放开市场让什么人都能进入,更别说外资。食用油就是前车之鉴。”
疑问1:食盐行业是否存在暴利?
针对新闻中所述的目前食盐行业存在暴利一说,新浪河北承德网友zengxiangnan2000有不同意见。他说:“我是一名基层的盐业人,地处山区,说盐行业存在暴利,我不认同。”
zengxiangnan2000继续说:“盐的出场价是600多一吨,但盐是属于笨重价低物资,运输成本较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必须使用预包装销售,包装成本也不低。此外还有各项税费。其实,县级盐业公司每吨盐的平均利润也就在300元左右。以我县为例人口30万,食盐的销量1500吨,毛利就45万元,加上工业盐利润,公司毛利不超60万元,公司员工12名,除去市场监管费用,税费,各项费用,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就1.8万元,难道这就是暴利吗?”
他还补充说:“我们在国家没有出一分钱的情况下管理着盐业市场,在防治碘缺乏病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难道盐业人这十几年的心血就这样轻易抹杀了吗?我作为盐业人感到无比心酸。”
疑问2:盐业专营该如何改革?
凤凰网网友巴西铁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盐业专营放开可能导致:三年内价格竞争,大部分制盐企业倒闭重组,盐价有所下降;三年后,国有盐业私有化,内部竞争白热化,价格相对稳定;五年内,外资全面占领盐业市场,价格外资说了算,价格飙升,价格听证,最终老百姓买单。
这位自称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多年的网友建议:一是要从安全的角度考虑,怎么样保证改革与安全的可行性;另外,要慎重考虑改革的步骤,稳步推进,如果马上放开盐业专营,必定造成内部困乱,恶性竞争,不能乱了阵脚,损了国家,肥了别人。
“历史的教训值得反思,不要做亡羊补牢的事情。”他强调。
腾讯网友儒略认为,盐业不应该是简单的放开。他表示,盐和烟草不同,大家每天都要食用,改革事实上关系到每个人每天的生活。“所以,它不是没有技术含量、没有市场风险的小商品,改不好往往会带来大风险!”
网友儒略比较了台湾和日本盐业放开的过程。他说:“台湾盐业放开,转型过渡经历了11年,从而保证了岛内食盐的安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被称为台盐的春天。日本盐业的改革到目前依旧是国家控制的寡头经济,行业的过渡也长达5-8年。它验证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一个行业的改革必须走稳定发展之路,这不是简单的一句打破垄断的口号可以做到的。”
“垄断不可怕,可怕的是行业破坏和百姓的健康。”他说。
Ⅷ 食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8)盐业运营扩展阅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1、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2、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
3、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
4、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
5、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