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运营公司
A. 如何管理出租车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怎么查找出租车是哪个公司的
1、找到要找的出租车司机的运营公司,致电投诉
上海的五大出租公司有:大众出租(96822)、强生出租(62151515)、巴士出租(64458484)、锦江出租(64648888)、海博出租(96965或61132800) 。
2、依据出租车号牌或司机工号致电客运运管所查询;
(上海市客运运管所地址:上海市秣陵路100号17-18楼,电话:(021-63170672)
3、记牢车牌号和下车的时候索要出租车消费发票。
4、根据车牌号,致电城市客运中心和当地出租车招车热线的士公司查询。
5、拓展资料:
上海的出租公司:大众出租、强生出租、巴士出租、锦江出租、海博出租。
上海嘉定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曹安路2176号 59145063
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嘉黄路381号 39160238
上海嘉定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嘉定区新成路118号 39510200
上海青浦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沪青平公路5770号 59728218
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闵行莘建路259号 54719810
上海松江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西林北路333号 67721105
上海宝山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宝杨路2058号 36010289
上海奉贤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南桥镇南奉公路85号 37188499
上海南汇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沪南公路9758号 68014573
上海金山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金山大道2201号 57261677
上海松江巴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松江区荣乐东路15号 57746084
上海奉贤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奉贤区沪杭支路20号 57102488--0
上海奉贤农工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奉贤南桥解放东路388号 57412988
上海崇明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崇明三沙洪路101号 59617880
上海城市齐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陆家浜路285号十楼 63130514
上海民防出租汽车服务总公司 罗秀路105号 64101761
上海建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殷高路19号 65919411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龙吴路1100号 54092540
上海广利实业发展中心 中山南路1155号 63083216
东方物产出租汽车公司 南大路728号 62509794
上海庆余汽车服务公司 石龙路345弄16号 54113855
上海宫霄汽车服务总公司 恒丰路1号 63807020
上海平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山路639号 62487346
上海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石龙路378号 64706662
上海晟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军工路1203号 65484125
上海大明车辆设备检测维修中心 中山南路1155号 63083624
上海环球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汶水路480号 56778728
上海汇丰汽车服务公司 石龙支路24号 54351217
上海申联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中华新路457号7号楼3楼 56302920
上海迎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西藏中路725弄41号3楼 63180520
上海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北路535弄4号 56509411
上海海光旅行社 东安路231号203室 64047401
上海市农工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安化路85号 62262138
大世界游乐中心旅行社 西藏南路36号 64834401
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永和路598号 56771776
上海外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东一路 33 号 63216141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西路920号 62151515
中国青旅上海汽车服务公司 龙吴路398号 5430
上海长江旅游公司 福州路623号 63229091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龙华西路1号 64568730
上海电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逸仙路38号二楼 65617928
上海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宋园路127号 64270820
上海文汇新民汽车服务公司 共和新路2100号 56777694
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绥宁路272号 52600503
上海纺运汽车服务公司 苗圃路151号 58606791
上海绿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绥宁路272号 52177369
上海汇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虹中路485号 64060698
上海开源出租汽车公司 普善路300号 56552422
上海解放出租汽车公司 龙华路1899号 64877228
上海交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沪闵路78711号 51100030
上海浦东实华汽车服务公司 宁国南路85号 65700336
上海自来水科友旅游公司 万荣路1258号 56033984
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吴中路39号 64689697
上海新世界汽车服务公司 沪太路1183弄203号 56070345
上海信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控江路1677号 55571213
上海兴达出租汽车服务部 伊犁路 156号(甲) 62758066
上海五汽冠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共和新路3034号 56655789
上海海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武宁路900弄170号 62055507
上海夜城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汶水路479弄18号 66511772
上海新世纪新宁运输有限公司 大宁路383号 56654797
上海鹏远公交出租汽车公司 共和新路 4321号 56911659
上海爱达汽车服务公司 沪太路1291号 56074186
上海铁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天目东路220号 33030156
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 江场西路550号 56656697
上海汇丽汽车服务公司 灵石路700号 56656481
上海华兴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沪太支路668弄8号 56518857
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西路1515号11-12楼 64288888*1208
上海公交奋进汽车服务公司 四平路1758号 65650874
上海邮电大厦 恒丰路601号 63178888
上海胜百电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路925号 65185908
上海凯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沪太支路668弄8号 56510771
上海交家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江杨南路135号 56883493
上海不夜城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永和路168号 66529568
上海梅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军工路1300号 65486010
上海沪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肇家浜路301号1913室 54520817
上海新淮海汽车服务总公司 中山南一路721弄1号4楼 63010052
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吴中路16号 64648888
上海巴士欣业客运有限公司 建国东路525号十六楼 63876501
上海西郊庄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广中西路377号 56375053
上海中旅汽车公司 漕溪路李家宅23号 64413101
上海申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曹杨路1258弄11号 62545519
上海市上海宾馆 乌鲁木齐北路505号 62481236
上海市文化局汽车队 复兴中路597号 64734022
上海华旅客运有限公司 零陵路250弄8号103室 64168069
上海永事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虹口区广粤路57号乙院211号 65287423
宏恩汽车服务部 乌鲁木齐北路326号 62497295
上海天宸客运有限公司 古北路507号8楼 62737305
上海捷达出租汽车联营公司 真北路3370弄89号 62840253
上海普陀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府村路186号 62042650
上海华成租赁出租有限公司 吴中路2号 64388971
上海铁城汽车出租公司 真南路1709号 62509583
上海铁路西站出租汽车队 石泉路300号 62146972
上海新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日永路88号 59114146
上海东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同普路660号 52818063
上海九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新桥路99号 64650638
上海银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闸路1517号 62790458
上海尊龙客运旅行社有限公司 肇嘉浜路158号105,109室 54658888-8000
上海华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杨树浦路1666号 65189666
上海繁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翔殷路1103号 65484268
上海海虹友佳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高逸路130号 65425875
上海白玉兰旅游有限公司 平凉路1771号 65432687
上海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长浜路388号 65790248
上海福兴出租汽车公司 翔殷路586号203室 65339417
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总公司 江杨南路1106号 66821710
上海隆昌汽车服务公司 隆昌路235号 65200563
上海复兴岛大洒店 共青路36号 65438660
上海大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控江路1057号 65197916
上海城建出租车有限公司 真南路500号 52843639
上海华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民星路168号 65485938
上海侨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内江路5号 65457229
上海佳陵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天目中路428号凯旋门西部13A 63530260
上海华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山北一路705号521室 65614564
上海海鸥汽车服务公司 黄浦路60号 63243558
上海衡山汽车服务公司 广粤路501号3楼 65286679
上海星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同心路248号 56656681
上海日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市路258号 55387093
上海远洋宾馆有限公司 杨树浦路670号 65378429
上海海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民星路91号 65565581
上海海虹出租汽车公司 高逸路130号 65425875
上海公交长治出租汽车公司 东大名路1081号 65460902
上海华达出租汽车公司 邯郸路53号 65556041
上海申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溧阳路177弄12号 65460544
上海红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水电路1800号 65608333
上海司麦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唐山路215号 65461674
上海振鲁出租汽车服务部 场中路685弄151号2号楼 56811224
上海丝绸之路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曲阳路777号806室 65549988×2806
上海上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保德路1238弄底 56476179
上海三川出租汽车公司 天山西路1800号 52180442
C. 出租车公司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出租车管理公司是国家事业单位,具体的出租车经营公司是国有企业,出租车拥有人采取挂靠出租车公司的形式运营,公司收取挂靠费,负责日常的管理和信誉保证。还有的出租车公司自己购买一部分出租车辆,承包给个人运营,受阻承包费。这都是出租车公司的盈利模式。
在这个过程,团购网就是一个代销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平台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是团购网站运作中传统的盈利方式。在市场激烈的环境下,团购(大量购买或者说批发价)让商家有机会开辟新的营销战场,无疑是给商家带来了新的商机。
(3)出租车运营公司扩展阅读:
盈利模式: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公司(或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营销的企业)的盈利模式,不外乎下面几种:
1、大广告(特指品牌广告,如新浪、搜狐首页面、频道页面的旗帜、文字广告,包括栏目冠名等) ;
2、小广告(特指分类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窄告等,如GOOGLE、网络、天下互联、搜饭网等提供的主要广告模式)
3、道具,QQ秀(如果大家看过腾讯公司的财报,就会知道通过购买道具、交费会员能取得多大的收入)
4、EC(即E-Commerce通过电子商务取得收入的方法,如淘宝网、ebay、万网等网站,无论是B2B还是B2C还是C2C,或者提供网络服务,收费方法多种多样,我们把这些都归纳为EC)
5、在线游戏(盛大、网易推出的游戏产品是典型的案例,还有很多免费的在线游戏也很流行,虽然对于玩家不收费,但是其中的特殊道具购买、晋级均可进行收费;其中的场景还可以卖给相关企业取得收入)。
D. 关于上海出租车的运营模式
上海现在还有大约上千辆个体出租车,车号为打头的。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上海在20年前为解决当时出租车运力不足,给一批个体户发放了一些出租车车牌和营运证,现在光这个车牌就值得20来万了吧。
上海出租车运营模式其实10多年没有改变过。我着重说说你可能最关心的个体车吧。大约10多年前,上海市为整顿规范出租车市场,规定个体车必须挂靠有营业资质的出租车公司才可以运营,现在大约每月交该公司2000元左右的管理费,然后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买保险、养路费、车辆更新维修、汽油、罚款等等。从理论上说还要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但是实际上允许个体车挂靠的都是小型出租车公司,对个体车的管理很弱,目前上海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比较差的就是这类个体车,有问题打电话给公司几乎不解决问题,只要向客管处投诉才有用。
其他出租车则是由公司竞拍牌照,购买汽车后交个人承包经营,一辆车每月要交公司近万元承包金,自行承担汽油、停车、罚款等费用,司机还要先交纳5000到1万元风险金给公司。公司提供司机简单的就业培训,交纳四金和医疗保险,以及购买基本车辆保险,维修的话大公司有自己的修理厂,价格优惠,此外大公司声誉比较好,叫车乘客多,有GPS调度和一些指定宾馆接客站点。但是大公司对这些司机的管理也十分严格,比如一些大公司规定司机只要一次拒载,或一次多收费50元以上就立即开除,风险金没收。所以相对大公司服务质量好,而且对待投诉处理得也相当负责。
E. 出租车公司是个人性质的还是国营性质的
出租车公司成分很复杂,个体、私营、集体、国有、三资都有。
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5)出租车运营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F. 出租车挂靠经营是否违法
出租车可以挂靠经营,不违法,被挂靠的单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现在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
个人的出租车,为了各方面的事务管理的节省成本,把自己和车交由出租汽车公司来管理,与其签定合同,向其缴纳管理费。
关于挂靠,如果出租车司机出现意外,应当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对他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有公司赔偿,如果司机个人有过错,公司再向个人追偿。
关于出租车的挂靠,现行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各省在这方面都由其高级法院做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是对其行使的管理权,其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
出租车到了报废的期限,所需购车费用仍由原车主自行解决。
虽然没有违法,但是各个城市正在逐渐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6)出租车运营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建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稳定的主体责任。
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二)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
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挥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对现有个体经营者实行有组织的管理,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
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章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三)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管理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参照当地出租汽车单车月平均营运收入、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
承包费或管理费要兼顾企业和司机双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发放给司机的各种工资补贴、为司机缴纳的各种费用及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取承包费或管理费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
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
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出租汽车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
(五)转变出租汽车服务方式。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运营调度系统,发展电话预约、呼叫到点服务,逐步形成巡游、电话预约出租汽车和专用候车点出租汽车服务市场体系,逐步替代以巡游式为主的运营方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参考资料
中国.西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G. 怎样开一家出租车公司,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准运证。
2、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7)出租车运营公司扩展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乘务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建立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七)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八)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十一)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
H. 如何注册出租车公司
出租车公司的登记手续因地制宜。
(1)一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市出回租汽车答管理局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3)持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4)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公安登记,按规定装潢营运车辆车身,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装置,并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车辆牌照。
(5)取得车辆牌照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驾驶证、乘务员服务证等经营资格证书和服务监督卡。
(8)出租车运营公司扩展阅读:
注册出租车公司的条件:
1、申请成立XXX租赁公司。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公司房地产证办公室,非自有专用租赁协议。
6、关于成立XXX租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7、公司章程。
8、企业安全组织。
I. 营运的出租车!公司和个人的手续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参与对象不同,公司的手续是公司和个人,个人的手续是个人和个人。
5、出租车的营业收入不同,与公司签订手续,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比较正规和官方,与个人签订合同,手续中对出租车的营业收入划分是双方沟通决定的,比较人性化。
J. 请问出租车公司是如何运营、管理的公司需要买好多车吗
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吗?
加强对出租车运营的规范管理是我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举措。能否对出租车运营情况实施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审计实施前,我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本市主流媒体和广大民众呼声强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们于2007年1月25日至11月19日,对市区出租车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调查了南站广场区域的管理状况。针对有关问题,我们作了一些粗浅思考。
一、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基本情况
(一)车辆及从业人员情况
我市6区出租车辆、车型及从业人员情况见下表:
类别
区域
车
辆
数
(辆)
企
业
数
(家)
企业车辆数
(辆)
企业车辆所占比例
个体车辆数
(辆)
个体车辆所占比例
从业人员数(人)
从业人员学历
(人)
车型
分布
主城区
(含鄞州、北仑、镇海、大榭)
3551
21
2255
63.5%
1296
36.5%
8877
高中及以上:4705
初中:3728
初中以下:444
捷达、桑塔纳占90.65%
(二)管理部门有关情况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管处)是市交通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运管费返回和养路费的手续费,编制132人,临聘110人。市六区出租车统一经营管理区域,统一运力投放,统一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现行运价为2004年11月调整确定,起步价为3公里8元,每车公里租价为1.8元。没有实行拥堵折合计价,并于2006年7月28日起每趟次收1元燃油附加费。出租车经营模式有公司自营、个人买断挂靠、个体挂靠、个体联合经营、个体经营5种,公司自营车有840辆;占23.7%。
全市共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点596个,并在南站建造出租车候客亭。还成立了出租车服务中心、出租车权证交易中心、代班服务中心等下属机构。
(三)有关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情况
宁波市人大在1997年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2003年先后两次作了修改;宁波市政府1999年出台《宁波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公管处相继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宁波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规范》、《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等规定。
二、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权证高价交易,行业隐患较大
宁波市在出租车营运权管理上经历了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过程。1994年以前实行无偿使用的开放性行政审批制,1994年后对出租车投放实行营运权有偿使用。分别于1994年、1995年、1997年以拍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投放了177辆出租汽车,其中1997年拍卖的100辆出租车营运权均价达38万/辆,最高价43万/辆,创下当时的全国之最。
1998年2月,《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据此,市公管处于1999年对原以行政审批方式投放的2711辆出租车收取每辆1万元,并对1998年以前所有出租车以15年期限实行了营运权使用年限的统一。自2001年开始,又在全市分3次陆续投放了840辆出租车,有偿使用费也分别降为每辆25、20、15万元不等。
尽管宁波市交通部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出台《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管理规定》,成立出租汽车营运权交易评估中心,建立营运权交易价格评估制度,使交易双方明确车辆营运权的实际价值,提高交易的风险意识。并专门制作了出租车交易承诺书,交易双方都在承诺书上签字。如近期评估中心的出租车评估价为22万元/辆,交易双方也都在承诺书上签字承担风险。但因一些出租车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期到期政府不会收回使用权的心态,导致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达到80余万元。这种高额交易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首先,加大了运营成本。高价转让带来的必然结果是高额的承包费用,车主和驾驶员为了收回成本,必然想方设法赚取利润,甚至不惜违规经营。其次,增加了经营风险。以2013年最早到期的车辆为例,按照目前80余万元的交易价格测算,在尚余6年左右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成本。再次,影响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交易价格越高,经营成本越高,营运期限到期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给行业和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 经营业户监管困难,服务质量不稳
宁波市出租车行业经营业户小、散、弱问题突出,市区现有出租车公司21家,其中运力规模在100辆以上的公司只10家,运力规模在200辆以上仅3家,最大的公司也只有267辆出租车。公司车辆总计2265辆,其中自营车仅840辆,其它多为挂靠车,还有1286辆个体车辆。
出租车公司、车主、驾驶员三者缺乏发展的共同动力与市场竞争力。营运权证私下交易不规范 ,抬高了运营成本,经营者急于短期回收投资,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服务质量。如:晚高峰时段(下午5至6点)和上下班高峰期打的难;南站、飞机场拒载时有发生;晚间10点后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更加严重。调查显示,市区出租车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1.34%,单车日均营业额达到677.8元,这两个指标明显高于同类城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大中城市出租车配置最低标准为20辆/万人,目前全国大中城市每万人出租车平均拥有量达到30辆,而宁波市区仅为19.8辆/万人,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出租车运力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拒载、服务不主动、违规违章载客等问题,同时,也为“黑车”提供了生存空间。
(三)管理定位模糊,机制体制不顺
出租车主要服务层次与对象定位模糊,供求关系不平衡。出租车与公交车服务消费对象定位没有区别,两者运价也没有高低之分,造成了几乎完全相同的乘出租车与公交车的消费群体。再加上运价低于附近其它城市(宁波市出租车起步价为3公里8元,每公里增加1、8元;杭州是3公里10元,每公里增加2元)。在上班高峰期、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主要路段,打的难已经司空见惯。调查表明,市中心城区出租车乘客平均候车时间12.49分钟, 90%以上的受访市民表示难以接受如此长的候车时间。
管理体制与机制不顺。国务院“三定方案”没有明确出租车的管理体制,更没有统一的法规。从中央到省、地市的出租车管理部门不一,政出多门,形不成工作的统一认识与行动。再者,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力量不足,编制体制也欠合理。如武汉、南京及大连等城市都有专门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浙江省的杭州、台州等市也加强了对出租车管理的体制建设,形成了行政许可、执法、培训、日常管理统一体系。而宁波市只是在市公管处设有一个9个人的出租车管理科。面对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流动性大、个体利益驱动性强的全大市5000余辆的出租车队伍,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同时,由于投诉举证要求较高,尤其是对拒载投诉,要求投诉乘客提供书面证据,执法的时效性就大打折扣,有效投诉和投诉处理率就较低。2006年投诉出租车拒载2859件,最终能够认定的只有30件。2007年下半年,有效投诉和投诉处理率有了明显提高, 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了98%。
(四)法规意识薄弱,管理力量不足
城区近万名出租车从业人员中,近一半人员的文化程度是初中以下学历,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尽管行业管理部门已注重强化教育,但还必须要有个学习与工作提高过程。近期,管理部门加大对出租车违规违章行为稽查处罚力度。在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设立出租车管理站,出台《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计分管理等,但非法营运等违章违规现象时多时少再现。主要是监管力度不足,管理人员力量不够,有关法规也不够完善。例如,行政处罚规定对出租车司机拒载投诉认定必须有两人以上的书面证据,苛刻的出租车违章投诉程序规定往往导致乘客的投诉无法有效查处。出租车公司、个体车主及承包司机违规成本太低,致使他们敢于无视有关法规制度。
三、对宁波市出租车管理及运营的一些思考
(一)加快修改《条例》,坚持依法治运
《客运出租汽车条例》的修改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出租车营运权要逐步从有偿过渡到无偿。要合理确定承包价格,规范承包合同。二是缩短经营期限,建议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为5年。车辆退出,营运权即收回,重新配置投放,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对有偿使用的车辆也要限制转让。如规定经营满二年以上方准转让,并设定转让条件,转让前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等,以遏制私下炒卖行为。对无偿使用的禁止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政府机构收回,私自转让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经营权。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如现场两个执法或管理人员就可确定违章处理事实证据。乘客电话投诉加上GPS轨迹确认,基本可以认定拒载行为成立,拒载两次以上的就取消经营资格。
(二)科学调控运力,推动规模经营
要建立以乘客平均候车时间、日均营业额及出租车站交通流比例为主要决策参数的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监控体系,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对宁波市的出租车总量进行控制,适当投放新运力。要注意采用有效的调整出租车与公交车运价比的手段,即适当提高出租车运价,实行拥堵折合计价,降低公交车运价,使更多人优先选择公交出行。要注意利用运力投放和2013年经营期限到期等有利契机,明确政策与市场等导向,鼓励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走公司化、规模化道路。
(三)完善管理机制,倡导优质服务
从宁波市经济发展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调整、充实、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应该科学定编。根据宁波市出租车管理的实际需求,成立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形成出租汽车统一管理系统。第二,按照管理工作任务的需求配足、配强行业管理人员和必要执法装备设施。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执法能力。第三,要尽快建立出租车管理数据库系统,与公安交通违章管理系统、城管违章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对出租车司机、个体出租车、出租车公司的每一个违规违章记录和乘客投诉进行登记、存储、处理,统一纳入服务质量测评系统。第四,要尽快建立并落实一套完善的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规范行业管理理念与行为。进一步完善落实出租车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出租车行业实行全面、系统、持续、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质量评价,促使整个行业管理上台阶。
(四)制定科学预案,妥善处置隐患
2007年宁波市区货运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敲响了警钟。相比较而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私下交易、炒卖现象更突出,情况也更严重。出租车比“货的”的私下交易价格更高、数量更多,对社会和谐的隐患影响面更大。因此,及早制定宁波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稳定工作预案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要深入进行法规宣传,加大政策导向,组织落实稳定有效举措。要注重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妥善地处理原有市场主体继续经营问题。根据新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现有经营户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实行择优劣汰。对买断经营的出租车,出租车公司要采用回购或入股的方式明晰产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明确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工作,从根本上消除行业不稳定的隐患。
(五)重视南站窗口,落实综合管理
南站是宁波市经济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根据宁波市政府《批转海曙区政府关于南站区域市级管理机构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110号)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加派精干力量,配备齐全必要的设备设施,积极参与南站区域的综合管理。南站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融合各方执法力量。市级有关部门及海曙区政府应加强对南站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和支持,使南站成为和谐有序行政执法的模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