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② 政府出面帮开发商招商、运营、处置资产合法吗

基本上是不合法的,问题是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真的真做,要不然你不要乱说。

③ 国有资产处置的简介

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资产一旦投入运营,就会发生自然磨损或因技术改造而产生形态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④ 不良资产行业传统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4)资产运营处置扩展阅读

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⑤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一、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二、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5)资产运营处置扩展阅读: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⑥ 国有企业房屋资产处置有何规定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企业法人和职代会是否签字,而在于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必备程序。当然,前提是这土地及房屋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是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6)资产运营处置扩展阅读:

一、分类及功能

国有资产处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权处置和经营性处置两类。

1、产权处置

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的处置,即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其功能是通过优选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使国有资产实际掌握在能够代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并且有提高经济效益实力的主体手中。

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必须由所有者及其代表来行使。

2、经营性处置

是国有资产经营者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处理等具体的支配活动。其功能是实现国有资产在动态流动中的结构优化,提高资产整体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处置是国有资产经营权的重要内容。

二、方式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⑦ 公司法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权是怎么规定的

界定清晰产权的前提是权利交易的前提,提出并发展这一理论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科斯极为重视产权在权利交易和权利市场中的作用,明确的提出:“权利的界限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财产权的初始界定,才有权利市场的重新组合和市场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财产权界限才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条件。国有企业里,出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权虚置,表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界定国有制的财产关系,名曰全民所有财产,人人都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实际人人都不占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做一个初始的界定,对于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对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的原始所有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而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指经营性国有资产。本文是以广义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为前提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一)全民是国有资产原始所有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按照传统的民法学理论,所有权的核心是人对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我们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先哲理论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据:宪法第7,9,12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三者是等同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其特点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所有,而社会就是由众多人的一个共同体{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是全体人创造民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授予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国有资产为社会所有,但是社会所有的财产无可争议的归国家管理。

王泽鉴先生说:“民法上的所有权,分为两类,一为单独的所有权,二为共有。共有又分为分别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们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属于全民共同共有,因为社会全体成员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会所有的资产属于“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在实践中,全民不能以个体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必须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只有国家可以代表全民。国家是拟制的主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代理人代理。关于谁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代理权,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人大观点”即主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认为,谁代表人民?应该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国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国有股东,人民代表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全国国有股东代表大会。另外一种是“政府观点”即中央政府应该是代表国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权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实践上的考虑,认为由政府作为初始委托人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4}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不完全同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这种委托代理呈现出多级化的形态,有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从全民所有到国家的原始委托。第二,从国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的一级委托。第三,从国家机关到国库代表{5}的二级委托。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托人这一角色是不变的以外,其他代理环节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托人。

二、国家机关对全民所有权的“一级代理”

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国家经济活动,其物质基础就是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国家是一个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体实在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6}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明确的人格化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机关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权。《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的资产转移个受托人,并委托其代为管理或者处理,受托人享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即可以按照信托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与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资产。,所获得的利益必须交付给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而委托人则不可以同时为受益人。在这样的关系里面,国家如同是信托人兼受益人,国家机关如同是受托人。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里面,根据需要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这个报告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已经批准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国库代表的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

目前在现实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组成的三层次的运营模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被授权的国有全资自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国有参股子公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的组织。他们在这里就是文章开始说的国库代表。如得到国家科研经费的科研单位是作为“国家”的代表人使用这笔“国有资产”的科研单位与其他个人和经济组织发生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和使用的关系受到社会的制约。所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也在于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流转关系,以便促使财产在市场中实现最优化配置并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多元的,庞杂的,没有一个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就很难把国有资产管理好,也很难把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落实到实处。所以国民把国有资产通过信托转移给国家,此后国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通过民事委托(需要个别性聘任或选择产生)委托给国库代表行使所有权。

国家的这种民事上的委托,可以通过颁发国有资产的经营证书,签定国有资产的经营合同以及参股的形式,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只要是受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个人都可以是国库代表。当然,对于个人,例如国家发个某个教授的科研基金,这个时候这个教授,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自然是国库代表。我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他如何使用这笔科研基金享有监督的权利。有了国库代表,就避免了在过于资产改革当中出现的国家政府机关代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职的情况。由国库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监督行的状况。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得到分离,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国有资产的各种关系,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库代表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质也有独特之处表现在:

1、国库代表本身不是一个独特的政府行政部门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承担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它享有从事有关国有资产运行的活动的权利,是由其专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这来自国民的信托而产生的神圣权利。

2、国库代表享有的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必须由国有资产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国库代表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市场经济规律随意使用国有资产。当国库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时候,应该对国民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法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3、国库代表必须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国库代表作为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与国有资产相关的活动。国库代表,应该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使用国有资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损益情况。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库代表的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拥有巨大的国有资产。把国有资产运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多一个优势,而国有资产运营得好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国有资产的归属明确,权利人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我国的国有资产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只是我国国有资产问题中的一个,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前面的路还很长,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⑧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什么区别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比普通企业处置资产程序要复杂一些。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填好相关的资产处置申请表,先找到企业负责领导签字,然后再拿着领导签好字的申请表及需要处置的资产的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等当地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批复下文后,国有企业才可以处置有关的国有资产。

⑨ 资产有效、无效、低效处置方法

低效无效资产是指在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战略安排的资产,一般指资产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产。
盘活低效闲置资产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以企业长远规划目标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而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

资产有效、无效、低效处置方法:
1.调查摸清底数,建立低效、闲置资产档案。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资产普查小组,对企业内部低效资产进行彻底的调查摸底,进一步了解企业个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并建立资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生产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引入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库,使企业内各设备资产的运营情况能够及时得到反映,可以迅速的提供低效资产设备的清单,有利于设备的盘活和调剂;建立资产管理计算机网络,企业可加入社会上的设备调剂或产权交易网络,收集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产权交易和资产调剂服务,形成及时快速,而且范围广阔的资产置换或者产权转让信息,从而快速的时限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达到盘活低效资产的目的。
2.通过资产租赁,盘活资产。在企业经营生产中,部分企业的大量设备处于低效生产状态,另一方面,企业又缺乏充足的资金去更新换代设备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此时,企业内部存在的低效生产设备,可以通过选择经营性租出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租给短期需要使用该项固定资产的企业。出租方式可以是部分出租也可以整体出租,出租企业除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进行企业低效资产租赁时,企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万不得已出租价格太低的话,尽量不要出租给关联企业,否则有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二是对于出租房屋,应考虑房产税问题。
3.通过资产重组,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资产重组除了兼并重组的一般功能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既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战略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针对我国目前部分企业生产低效,完全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来达到盘活企业资产的目的,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 资产置换后,公司的产业结构将得以调整,资产状况将得以改善。
4.利用拍卖转让,加速资金变现。企业对内部低效资产可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由于淘汰落后产能沉淀下来的一部分低效资产牢牢的占用着企业的资源,从其产出率来说极低,如果内通过拍卖的方式,对这部分低效资产进行拍卖,可以把这部分占用资金腾出来,即把资金由“死”变“活”,对于一些整体效益不错,但企业内部一样存在低效资产的企业来说,这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盘活”方式。
5.对外投资,已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前文中我们曾提到,一个企业内部的低效资产,在本企业来看,可能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但是,这部分资产如果放到它该放的位置,可能会发展出更好的效益。因为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运用资产取得收益,使本企业资产增值,所以,企业必须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产,以增加企业的收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企业低效资产,企业完全可以考虑其价值的再开发,即通过对外投资,投资于其他产品的开发生产,以期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这样做不仅达到了盘活企业低效资产的目的,同时,达到分析投资,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目的。
6.低效资产托盘,达到盘活目的。资产的转移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转移两种方式,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企业资产托管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外资引进渠道以及资产增值三大目的,从而谋取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有效、合理的经济回报。在企业资产托管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受托方的选择,受托方需要具有相应的资产托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其次是托管方式的选择,应该针对托管方自身的条件,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最后要注意托管中代理风险的问题,在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应该充分洞察受托方的目的及动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损失。
7.通过公益捐赠,获取税收收益。企业捐赠不仅是社会福利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日益成为现阶段全球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对企业发展作用不大或处于低效率生产的企业资产可以考虑公益性捐赠。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实体,它与社会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当社会在期待企业发挥经济功能以外的社会功能,对公共物品和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时,企业也希望通过投资公益来实现其社会责任并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通过公益性捐赠,可以盘活部分低效资产,利用合适的捐赠方式,达到抵税的作用。
8.通过科技创新,盘活低效资产。许多企业低效资产是因为资产技术水平较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投入,使得低效资产技术升级。许多企业低效资产因为工艺陈旧、成本高、消耗大,基本上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因此,需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已达到盘活低效资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