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运作模式

企业在选择年金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时需要重点关注安全与效率两大原则。其中安全指的是运营稳健,效率指的是操作简便。 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运作模式包含以下几种: (一)全拆分模式:“ 1+1+1+1”模式 全拆分是指法人受托机构不兼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仅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托管理职责,而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承担。 (二)组合模式:“2+2”模式或“1+N+2”模式 组合模式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方式。一般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或同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 组合模式又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 “2+1+N”模式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模式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模式指:受托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 那么,这几种模式有何不同? 全拆分模式。优点:在全拆分模式下每个基金管理人各行使一个角色,独立性较高;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可能风险。 缺点: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而降低了运营效率;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成本高。 组合模式。优点:流程相对简化,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 缺点: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从表面上看,企业年金运作涉及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较多,但是对于专业的养老金公司而言,这些企业年金计划的操作模式在运作流程上已经很成熟了,因此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可以实现各家管理机构有效沟通,信息、技术共享,最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过多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职责划分不清所导致的扯皮推诿和效率低下等现象,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㈡ 19,企业年金运作有哪四个角色

企业年金运作有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

㈢ 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意思

  1. 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就是将企业年馑推向市场从而取得更大的收益。

  2.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3.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㈣ 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流程

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九、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十一、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二、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十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
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十五、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
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
十六、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十七、账户管理人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
采取金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取份额计量方式时,账户管理人应记录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十九、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二十一、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可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

㈤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投资总量规模小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不断增加,于2016年突破万亿。2019年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798
5.33亿元,我国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90865亿元,企业年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82%,比重较小。
(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规模较小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过度分割,投资组合规模较小。截至2019年底,企业年金实际运作资产达到
1.79万亿,投资运作满全年的投资组合共3600个,其中单一计划组合3408个,平均规模为
4.5亿;集合计划组合173个,平均规模为9亿,低于同期公募基金规模。
(三)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稳定 企业年金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一种较为稳定、收益合适的投资渠道。国内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存款、债券、基金、股票、养老金产品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必须经由专业的投资公司完成。不同的投资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同的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同一投资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一组合的不同投资期间投资策略相差很大,加之经济状况的影响,使得企业年金发展受到影响。
(四)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自主缴纳,遵循信托法原则。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在颁布时,整个信托制度不够成熟,未对企业年金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也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配套法规。在企业年金的开展和具体运营中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五)企业年金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企业年金的投资行为主要由具有资质的投资管理人来完成。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其业务范围、管理水平、风险评估能力各不相同,且容易受到投资经理的个人投资能力和偏好影响,长期运营能力缺乏制度保证,运营过程风险较多。受托人是投资运营过程的重要角色,而受托人的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受托人重经营、轻管理,受托能力严重不足,使得受托人功能的空心化,这些都是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来源:科教创新与实践2021年2期

㈥ 企业年金是由谁运作的是企业自己吗

不是的。
企业年金运营除了长期性的特点外,还包括如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为了确保年金资产和运营的安全,目前国内企业年金运营采取规范的信托模式,即通过四方角色(受托人、投管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的通力合作来完成,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单独完成。这种“多方服务”的特点就要求每个服务供应商都能够确保各自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效,并在日常运营服务过程中无缝连接,密切配合,从而才能保障整个运营环节顺利完成;
二、企业年金运营是企业和个人在年金计划中利益的具体体现。企业年金计划对员工的长效激励要通过年金缴费和待遇支付来体现,年金方案的具体内容也要通过年金运营来落实,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也要通过四方角色共同运作来实现。因而,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优秀的年金服务供应商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情况参考:企业年金网http://www.annuity.com.cn/

㈦ 企业年金运营的主体及职能

我国企业年金目前市场存在2种模式:法人受托和理事会模式
其中政府推荐的和市场主流是法人受托,只要主体有4个:
1、受托人(年金总管家,所有指令的负责人和发送人)
2、账管人(年金会计,负责账户信息维护和数据记录)
3、托管行(年金出纳,负责资金的划拨执行,但是得在受托人的指令下才能做)
4、投管人(在受托人规定的账户内和产品内操作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