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网络直播
1. 当主播一月能挣多少
挣不了多少钱,一个月也就几千块钱,如果想要靠这个月入过万那还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如果是个人喜爱倒是可以去试试。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3月11日提供给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的最新调研显示,半数网络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过万元。也就是说只有10%的网络主播才能月入过万。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网络执法队数据介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团北京市委开展的调研显示,33.1%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14.6%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1000元,15.9%的网络主播月收入1000~2000元,18.0%的网络主播月收入2000~5000元,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0元~1万元,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万元以上。
2. 网络直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内容审核方面,健全相关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并采取措施,通过关闭表演频道等停止网络传播,并向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表演者对于网络表演活动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自身要提升相应的道德职业素养,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民事责任。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一部分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合并适用。例如侵害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补偿类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起规定,是因为两者关系较为密切,名誉受损时可以将消除影响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还可以要求承担事前事中的行为防控类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特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直到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从事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网络直播活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本性、淫秽物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活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 网络主播归哪个国家部门机构管的!!
楼下来有ZZ说归工商部门管?有点自常识好吧?
网络主播这个行业,归以下几个部门联合管理。
1、国家广电总局
因为涉及视听文化产品传播,所以在传播层面上讲,归广电总局管理;
2、文化部
主播行业属于娱乐类,所以在行业性质上文化部门也有管辖权;
3、网监部门
因为直播属于网络传播,所在平台所属区域的网络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楼下有人说工商局,不好意思,工商局的职责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比如扰乱市场,无证经营,这个才是工商局做的事,有点基本的常识行不行?
4. 网络直播是国家那个部门监管的
网络直播并不归属某个单一的国家部门管理,而是由以下几个部门联合管理。
1、国家广回电总局
因为答涉及视听文化产品传播,所以在传播层面上讲,归广电总局管理;
2、文化部
直播行业属于娱乐类,所以在行业性质上文化部门也有管辖权;
3、网监部门
因为直播属于网络传播,所在平台所属区域的网络监管部门,对直播平台有直接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
(4)行政执法网络直播扩展阅读:
网络直播的监管情况以及相关规定: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有关规定。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且明确提出直播平台“双资质”要求。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网络表演单位、表演者和表演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致规定。
5. 涉黄直播平台被查,平台的200多美艳女主播将何去何从会被判刑吗
涉黄直播背后的美艳女主播会有一定的惩罚,具体的惩罚还是要根据各地的公安局来进行实施。
6. 北京查处涉黄网络直播平台入刑第一案抓获多少人
26日,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报,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协调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朝阳公安分局网安支队等单位,经过2个月的调查取证,成功破获北京“Peepla”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本性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其中工作人员8人、主播9人,上网通缉1人,查扣作案手机17部。此案成为国内同时追究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刑事责任第一案。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对于“Peepla”网络直播平台存在大量主播进行淫秽本性表演的情况,公司明知其内容不合法,但却故意采取放纵的态度并以此牟利。
目前,上述17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工作人员8人、主播9人,另有1人被上网通缉。同时,此案也成为国内同时追究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刑事责任第一案。
愿网络能维持良性发展。
7. 无许可证经营视频直播平台如何处罚
1、涉嫌违法经来营。
2、依据《互联网自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8. 文化部为了规范直播平台做了哪些事情
5月24日,文化部就严查严管网络表演市场召开新闻发布会,文化部从100家主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中随机抽取50家单位,开展了“全身体检”式执法检查。经查,15家网络表演平台涉嫌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文化部同时公布了网络表演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活动举报电话010-59881010和举报平台www.12318.gov.cn,欢迎社会公众对违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进行举报监督。
9. 做网络主播一个月收入多少
半数网络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月收过万者不到一成。
网络主播的版实际收入与社会上炒作的所权谓高收入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当主播就挣钱,只是传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新调研显示,半数网络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不到一成的网络主播月收入过万元。
北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与团北京市委调研显示,33.1%网络主播月收入500元以下,14.6%的网络主播月收入500~1000元,15.9%的网络主播月收入1000~2000元,18.0%网络主播月收入2000~5000元,不到一成网络主播月收入5000元~1万元,不到一成网络主播月收入万元以上。
(9)行政执法网络直播扩展阅读:
当主播就挣钱,那只是一个传说,以此为职业,要慎重考虑。尤其是网络直播行业呈现“三个年轻”的特点:
一是企业年轻,多数企业成立于2015年和2016年,高管和主要运营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岁以下;
二是主播年轻,20~30岁的主播占90%以上;
三是直播内容迎合年轻人的口味,话题设置围绕青年喜好展开,一些网红主播在青少年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半数网络主播月收入千元以下 月收过万者不到一成
10. 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
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内容审核方面,健全相关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并采取措施,通过关闭表演频道等停止网络传播,并向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表演者对于网络表演活动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自身要提升相应的道德职业素养,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民事责任。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一部分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合并适用。例如侵害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补偿类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起规定,是因为两者关系较为密切,名誉受损时可以将消除影响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还可以要求承担事前事中的行为防控类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特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直到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从事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网络直播活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本性、淫秽物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活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