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网络直播的规范管理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网络直播的保障。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回发展的同时,直播乱象答层出不穷,有关部门需不断完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涉及移动直播业务的管理法规和文件,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制度,以此引导农民“网红”正向发展。

第二,强化平台责任,是杜绝非法直播的基础。规范网络直播,光靠政府监管显然不够,作为规则的最直接执行者,直播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当然,也要因势利导,以自信的文化态度,在对其进行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

第三,打好脱贫攻坚战,是推进农民“网红”发展的动能。绝大多数农民“网红”都是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手段将乡村风貌展现给观众,由此创造一系列价值。因此,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打好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农村,才能使镜头之下的乡村更加美好,更令人喜爱,由此实现良性的循环,促进乡村振兴。

B. 从法律层面看网络直播各种违法行为

如果是具备新闻属性的 ,应该是要有网络视听许可证的,这部分比较难申请,一般是要有国企的背景才可以。
在移动端,类似咖喱直播、斗鱼之类的直播软件,目前好像还没有看到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要求。主要是在移动互联网这边很多法律都还不齐全。而且要求一般小公司要视听许可证,感觉挺难的。。。
不过网络文化许可证应该都要有的。

C. 利用网络直播形式讲经说法是否合法

那得看讲解的内容了,如果有恶意曲解或者宣扬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东西,可以举报的😊

D. 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
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内容审核方面,健全相关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并采取措施,通过关闭表演频道等停止网络传播,并向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表演者对于网络表演活动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自身要提升相应的道德职业素养,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包含有低俗、本性、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民事责任。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一部分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合并适用。例如侵害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补偿类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起规定,是因为两者关系较为密切,名誉受损时可以将消除影响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还可以要求承担事前事中的行为防控类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特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直到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从事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网络直播活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本性、淫秽物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活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问。

E. 关于直播的法律问题。

1)直播播放音乐,当然是侵权的,
2)秀场直播中音乐翻唱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多数直播平台试图以虚拟礼物和虚拟货币的形式来掩盖直播内容的获利本质,但从行为界定的角度来看,主播以盈利为目的翻唱音乐作品的行为是其具有表演者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不应以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权益为前提。
3)作为新兴而快速发展的传播形式,秀场直播尚处在野蛮生长阶段。不断演变的社交与变现方式必然伴生着新的权益规范需求。作为秀场直播最核心的版权价值,音乐版权的侵权乱象是影响网络直播产业与音乐产业长期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F. 网络直播法规具体有哪些规定

直接去找几家大的直播平台,注册一个号,里面都有直播的规定,那些都是经过审核的权威信息,可以参考!

G. 结合广告法、网络法律常识说说直播要遵守什么法律法规

需要遵守广告法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H. 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面临哪些法律关系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关系,二者之间通过这种商业合作,共享视频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和主播为其他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即使与视频网站签署了分成协议,但并不受视频网站公司内部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同时,主播不受视频网站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劳动管理的约束,也不从事视频网站安排的劳动任务。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主播并不受视频网站的支配。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系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视频网站无权要求主播必须提供某项劳务。事实上,主播何时上线,上线多长时间,以及最关键的表演的节目等均由主播自行决定。而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利益分配,系根据主播的播出时长与收到的礼物兑点确定的,既不属于按件计酬亦不属于按时计酬。